证券代码:688090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议案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9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0
议案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11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2
议案五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13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14议案七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15
议案八关于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17
议案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22议案十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4
议案十一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0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71
议案十三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 75
议案十四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79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 81议案十六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82议案十七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83议案十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 84
议案十九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86
议案二十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90议案二十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91
议案二十二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92
听取事项: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93附件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94
附件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01
附件三103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03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保障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志强先生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五)逐项审议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10、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3、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14、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5、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5.0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15.0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5.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7、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9、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01关于选举孙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2关于选举高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3关于选举孙圣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4关于选举陈雅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01关于选举罗勇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2关于选举马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3关于选举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2、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01关于选举叶王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02关于选举查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六)听取2024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和集中回答问题
(八)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2024年认真履行董事会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针对2024年度工作情况,编制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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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在2024年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各项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针对2024年度工作情况,编制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二。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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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三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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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678.23万元,同比减少12.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24.87万元,同比减少77.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7.60万元,同比减少86.35%;总资产159,436.29万元,较期初减少5.65%,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9,908.96万元,较期初减少了0.25%;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946.81万元,主要是公司通过合理的资金统筹,提高效益,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与发展。
公司本年度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2024年度受市场行情影响,订单量有所减少,部分项目验收延迟,导致公司收入有所减少。
(2)公司2024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有所减少。
(3)公司2024年度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企业信用、财产执行情况等因素,计提大额专项减值准备,对公司2024年的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2024年审计报告》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五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综合考虑2024年宏观经济的波动性及市场情况,公司在总结2024年经营情况和分析2025年经营形势的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审慎预测2025年度财务预算情况,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三。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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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1,124.8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779.29万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233.89万元。经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止到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94,194,47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275,860股后的股份数为93,918,619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391,861.9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83.49%,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28,175,585股,本次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22,370,064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同时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调整转增股本总额。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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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七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2024年度董事、监事的具体薪酬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
二、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1、本方案使用对象:公司全体董事;
2、本方案使用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薪酬标准:
独立董事由公司按月为其发放津贴,第四届独立董事领取薪酬的年津贴标准为税前9.6万元/人。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领取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按以上标准,独立董事津贴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总额预计不超过38.40万元/年,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岗位薪酬外的额外津贴。
按以上标准,有效期内领取薪酬的独立董事薪酬总额预计不超过28.80万元,非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任职的董事不领取岗位薪酬外的额外津贴。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全体董事在审议本事项时均回避表决,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现提议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如下:
1、本方案使用对象:公司全体监事;
2、本方案使用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薪酬标准: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岗位薪酬外的额外津贴,非在公司任职岗位的监事不领取监事津贴。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监事在审议本事项时均回避表决,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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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八关于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为经营需要,拟向合并报表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5.5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上述担保包括公司为各级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各级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前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如签署担保协议等),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成员负责,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具体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额度(人民币/亿元) | 备注 |
1 |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武汉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广州瑞松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 5.50 | 广州瑞北为瑞松科技直接持股86.3780%的控股子公司;武汉瑞北为瑞松科技间接持股86.3780%的控股公司;瑞松焊接为瑞松科技直接持股100%的控股子公司 |
在授权期间内担保实际发生总额未突破上述授权总额度的情况下,可在内部适度调整公司对各全资孙/子公司之间、各控股孙/子公司之间(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及控股孙/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注册资本:3,670.53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钢结构制造;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连续搬运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钢铁结构体部件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结构制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模具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55,626.49 | 60,831.00 |
负债总额 | 44,304.30 | 51,250.51 |
营业收入 | 54,404.94 | 65,879.04 |
净利润 | 1,812.28 | 1,816.22 |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不存在 | 不存在 |
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是 |
审计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 是 | 是 |
2、公司名称:武汉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107M1地块幸福桥村(军山创业园9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孙圣杰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汽车工业智能装备、机械设备、焊装设备(以上不含特种设备)、汽车夹具及其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批零兼营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3,870.50 | 4,928.12 |
负债总额 | 3,189.69 | 4,151.39 |
营业收入 | 2,730.40 | 3,657.49 |
净利润 | -94.11 | -449.57 |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不存在 | 不存在 |
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是 |
审计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 是 | 是 |
3、公司名称:广州瑞松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勇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软件开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
资产总额 | 6,861.85 | 3,371.09 |
负债总额 | 4,320.79 | 2,474.84 |
营业收入 | 12,268.27 | 1,627.12 |
净利润 | 745.16 | 295.92 |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 不存在 | 不存在 |
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是 |
审计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 是 | 是 |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期限等具体内容将由公司与被担保人、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
三、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至2024年末,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3.855亿元,对参股子公司担保余额2,0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四、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为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3.5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前述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成员决定申请授信的主体及相应担保的措施、授信的银行及使用授信的主体,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万元) | 授信期限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 32,000 | 1年 | 预计使用授信额度1.20亿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20,000 | 1年 | 预计使用授信额度1亿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5,000 | 1年 | 预计使用授信额度1亿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13,000 | 1年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8,000 | 1年 | |
6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7,000 | 1年 |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000 | 1年 |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5,500 | 1年 | |
9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5,000 | 1年 | |
10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000 | 1年 | |
11 | 其他银行 | 22,500 | 1年 |
合计 | 135,000 |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增加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
增加后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
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瑞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516483。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瑞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516483。 |
3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5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负责人。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 |
6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机械工程设计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制造;模具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设计服务;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灌装码垛系统搬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 |
7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8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9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广州瑞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2012年8月8日。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广州瑞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2012年8月8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2,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10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4,194,479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94,194,479股,全部为普通股。 |
11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3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4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5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规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规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16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17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18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19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第三十二条和本条的相关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0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1 | 第三十五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2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3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4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5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股东会决议事项,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26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7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累计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累计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
28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29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需说明理由并公告。 |
30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31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32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3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34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35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36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
37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38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39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40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1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确实无法现场列席的,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
4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3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44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45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46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7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8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 第七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49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50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五)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 |
51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52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
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53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母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设置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54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55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56 | 第九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董事会办公室每月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前款处理。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前款处理。 |
57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58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59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0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7名董事中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7名董事中包括4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 |
61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年度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新股发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6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6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64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删除 |
65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66 | 无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67 |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68 | 无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69 | 无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70 |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删除 |
71 | 无 |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2 | 无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73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主要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主要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74 | 无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5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76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77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78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即本章程中的“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技术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即本章程中的“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技术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79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五)至(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80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81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82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83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84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应每季度末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
85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86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87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88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89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90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和程序1、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三)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和程序1、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6)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2、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2)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3、利润分配调整的审议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意见。 | (1)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本条约定“公司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原则。……(5)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6)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2、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3、利润分配调整的审议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公司董事会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由监事会发表意见。 |
91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92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93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94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95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96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特别决议不按持股比例减少股份的除外。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7 | 无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98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99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100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另选他人的除外。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1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102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103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4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105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106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7 | 第二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08 |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09 |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十二条(四) | 公司应当在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一百零六条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零七条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 |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主要职责如下:……(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及主要职责如下:……(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一百七十七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 |
条 |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一百八十八条(二)2、(1) |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一百八十八条(三)1、(2) |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
一百八十八条(三)1、(7) | (7)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7)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审议2024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将增加至122,370,064元(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一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过去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良好专业工作水准,现提请审计委员会审议:
继续聘任立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费用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并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授权事宜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数量、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股票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
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5-030)。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三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
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840,147股。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45,052,932.85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2,502,766.8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550,166.01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418,893,117.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5,569,049.0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40,587.42 | 2024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042.1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4,793.1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投入进度(%) | 实施状态 |
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 | 14,033.91 | 10,430.15 | 10,430.15 | 100.00 | 已结项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3,469.71 | 13,469.71 | 9,328.45 | 69.26 | 2025年4月结项 |
偿还银行借款项目 | 6,000.00 | 6,000.00 | 6,020.04 | 100.33 | 已结项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000.00 | 4,000.00 | 4,021.67 | 100.54 | 已结项 |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3,603.76 | 4,067.79 | 112.88 | 已补流 | |
超额募集资金项目 | 3,083.80 | 925.00注1 | 不适用 | ||
合计 | 37,503.62 | 40,587.42 | 34,793.10 |
注1:公司于2025年4月使用超募资金437.73万元人民币购买高精高速并联机器人项目相关资产。截至2025年4月29日,累计投入超募资金金额为1,362.73万元,剩余未投向金额为1,721.07万元(不含利息收入)。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25万元归还银行贷款,该金额约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且不高于2,000万元对外投资参股子公司武汉华锋惠众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实施以上超募资金投资计划。
2025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9,000万日元(不含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5年3月2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日元兑0.048247人民币元折算,折合人民币约434.22万),购买PanasonicConnectCo.,Ltd.(中文名称:松下互联株式会社)的高精高速并联机器人项目相关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37.73万元人民币(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后,按2025年4月9日购汇汇率1日元兑0.050842元人民币)支付相关合同款,后续拟使用超募资金约19.85万元人民币(按2025年4月9日购汇汇率1日元兑0.050842元人民币)支付,并由公司扣税专户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
三、调整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
2024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不高于评估价格且不高于2,000万元对外投资参股子公司武汉华锋惠众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尚未就具体投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尚未实施以上超募资金投资计划。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的资金来源由“超募资金”调整为“先使用超募资金,超募资金不足部分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经营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0,838,033.95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9,250,000.00元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说明
本次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计划并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四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24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4年度,公司确认应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252.62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基本情况
序号 | 项目 | 科目 | 2024年度计提金额(万元) |
1 | 信用减值损失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1,889.67 |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 0.70 | ||
2 | 资产减值损失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 -68.58 |
存货跌价准备 | 430.83 | ||
合计 | 2,252.62 |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考虑了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测试及估计。经测试,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共计1,890.37万元,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与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汽车”)存在诉讼。公司综合评估了客户资信情况、资产保全情况、诉讼情况及执行情况等因素,本期对涉案相关应收账款计提专项减值准备约1,745.54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共计约430.83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2,252.62万元(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五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本议案下共有十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15.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5.0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0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5.0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5.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六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七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请见附件。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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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主动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对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授权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且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涉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则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十九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增加预计情况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 | 上年实际发生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商品 | 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500 | 5.03% | 0 | 0 | - | 根据业务需求进行预计 |
向关联人接受劳务 | 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0 | 6.57% | 0 | 0 | - | 根据业务需求进行预计 |
合计 | 3,000 | 5.23% | 0 | 0 | - |
注1:同类业务占比基数为2024年数据注2:2025年1月17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2025年向广州载德销售产品、商品预计50万元人民币,向广州载德提供劳务预计50万元人民币。
注3: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可适当调剂。
(二)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上年(前次)预计金额 | 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 | 0 |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0 | 0 | - |
合计 | 100 | 0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一)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 | 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7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 | 2929.3079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果园一路2号厂房三2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凌霄 | ||
实际控制人 | 刘凌霄 | ||
经营范围 |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机械工程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 ||
财务数据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载德自动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2.82亿元,净资产1.10亿元;2024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1.13亿元,净利润127.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 ||
股权结构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刘凌霄 | 737.86 | 25.1889% | |
广州市原点则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7.00 | 12.1872% | |
广州建木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 | 321.45 | 10.9736% |
限合伙) | ||
广州息壤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83.69 | 36.9947% |
何凡 | 80.84 | 2.7597% |
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8.71 | 8.8318% |
广州产投科金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59 | 1.5563% |
广州优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91 | 0.0993% |
阜阳市阜芯光电信息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579 | 1.4085% |
合计 | 2929.3079 | 100% |
2.关联关系公司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之子基金广州惟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8.8318%的股权。
(二)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公司与关联方2025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和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该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
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上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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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二十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孙志强先生、高健女士、孙圣杰先生、陈雅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所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情形,将与同时选举产生的公司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本议案含4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
20.01关于选举孙志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2关于选举高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3关于选举孙圣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4关于选举陈雅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二十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名罗勇根先生、马腾先生、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所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的情形,将与同时选举产生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本议案含3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
21.01关于选举罗勇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2关于选举马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03关于选举刘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议案二十二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提名叶王根先生、查晓红女士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经本次会议以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本次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本议案含2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表决:
22.01关于选举叶王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2.02关于选举查晓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本议案已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听取事项: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编写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现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闵华清)》《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罗勇根)》《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马腾)》《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张剑滔)》。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
附件一: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紧紧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以回报股东为宗旨,经过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024年,全体董事均出席历次会议。董事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的情形。
一、2024年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公司围绕战略发展规划方向,积极发挥研发、技术、品质、市场、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坚持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治理和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以及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经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管理和运营水平,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各项业务保持稳定发展态势。
1、经营业绩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678.23万元,同比减少12.6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24.87万元,同比减少77.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7.60万元,同比减少86.35%;总资产159,436.29万元,较期初减少5.65%,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9,908.96万元,较期初减少了0.25%;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
946.81万元,主要是公司通过合理的资金统筹,提高效益,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与发展。
2、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公司业务涵盖机器人、机器视觉、工业软件、智能制造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应用和销售服务,为客户提供应用于高质轻量化材料的搅拌摩擦焊智能装备、基于AI的工业机器视觉产品、柔性化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公司设立汽车工业事业部、一般工业事业部和数字工业事业部,重点推进智能装备业务和数
字化业务,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燃油车、汽车零部件、两轮车、机械重工、3c电子、半导体、电梯、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海工船舶等工业领域,主要产品包括与机器人相关的智能制造系统、工业软件及工业视觉产品等。
2024年度,公司在巩固深耕国内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一方面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业务不断增长,产线项目增多,新兴细分场景逐渐扩展。目前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业务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超50%,广泛为新能源客户提供可兼容碳钢、铸铝及钢铝混合柔性智能制造产线、动力电池壳体产线、电池包总成等产线。另一方面公司在拓展海外新市场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持续为北美、东南亚等地区多个国家提供智能制造产线,这是公司迈向海外市场、探索全球化战略发展的重要开端,为未来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打下夯实的基础。
3、抓住数字化机遇,大力投入创新研发
2024年度,公司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以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主攻方向和着力点,助力生产制造过程智能化、企业运作智能化、产品流通智能化、产业链接智能化。在基于机器视觉业务上,自主研发基于AI人工智能算法的机器视觉技术,集成机器人应用技术、电控技术、IoT云技术,可实现微米级超高精度、毫秒级超快速度、多维度、多种应用场景的定位、检测、分类、识别功能。目前已成功研发多款标准产品,在机器视觉高端装备上完全可实现国产替代。在工业软件业务上,公司在不断打磨和完善飞数三维设计软件EAXYDesign行业特色功能模块,开发了焊接工艺设计智能化系统、机器人离线编程和数字孪生调试系统、焊接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冲压成形仿真系统等,公司还投资了国内行业领先的设计仿真工业软件公司,进一步加强数字化业务的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自主研发了基于工业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化平台RIPD,将产线、设备运维、设备诊断、焊接监视等数据系统整合,做到生产管理的可视化、便捷化、直观化、数据化,实现产线的精细化管理。
4、加速人才梯队建设及完善考核激励体系
2024年度,公司聚焦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加大行业细分市场的横向及纵向的拓展力度,完善供应链,加速人才建设,完善激励体系及持续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寻求更多发展机遇。
报告期,公司加速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发掘人才、培养人才,与国内知名大学合作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生等,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进行技能培训,优化提升人力资源配置,积极推动人才梯队建设,推动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继续完善职级体系、绩效考核及人才激励体系,做好培训和培养。
5、获得荣誉
2024年,公司获得广东省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100强、广东省制造业企业500强、广汽丰田第十八届供应商大会2023年度整车领域品质优秀奖等荣誉,公司被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为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入选机器人行业TOP企业遴选培育名单,获评为首批AAA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获得中国机器人网第十届恰佩克年度卓越品牌奖。2010年-2024年期间,公司连续十四年获得广汽丰田对优秀供应商的荣誉表彰,其中三次获得丰田全球供应商最高品质奖项“品质优秀奖”。子公司瑞沃斯视觉荣获高工机器人“2024机器视觉产业链创新先锋”奖项。
2024年,公司参与编制修订的《焊接设备装配调试工》(6-20-03-02)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获得中国焊接协会焊接设备分会颁发《国家职业标准参编单位证书》,公司《复杂过程信息物理融合系统关键技术与应用》项目荣获广东省科技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2024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新增获得44项知识产权,其中获得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登记软件著作权7项。截至2024年12月,公司已申请513项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218项,占比42.49%;已获授权知识产权368项,其中发明专利103项,占比27.99%。
二、2024年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1、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024年,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共召开5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主要就公司董事会换届、定期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续聘审计机构、对外投资、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2024年,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024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主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利润分配、续聘审计机构、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三、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以“融入全球数字化进程,驱动智能制造产业的发展”为企业使命,以“成为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的领先企业”为愿景,确立了以“技术引领企业发展”为方向,以持续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运营管理水平,建立企业自主研发团队,并积极展开国内外战略合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和专业服务。公司坚持在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的关联产业,包括机器人技术、工业应用软件、关键部件、焊接及相关工艺方案、系统应用、数字化工厂与整体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在整合产业链的基础上,将智能制造与技术创新、服务融合,寻求以更有创意的方式迎合产业发展的需求。
公司充分运用在技术、品牌、人才、服务、质量控制、项目经验以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具有的优势,综合提升自主研发、创新实力,同时积极展开与国际品牌的深度合作,使行业应用领域不断纵深化。公司坚持追求技术领先的战略,并以高端客户的需求为牵引,持续增加研发的投入,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研发队伍,加强核心平台技术的研究、应用技术的研究和产品的开发,不断拓展市场领域与高端客户市场,巩固和提升市场地位。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的发展规划为:
1、持续研发与创新
公司技术发展以机器人技术、焊接技术和智能技术为主要方向,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在现有产品和技术基础上,转向“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应
用”的研发为重点,以“软性技术”为企业技术发展核心,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
重点研究方向包括:
(1)研发基于工业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的焊接云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平台,连接设备与用户,通过云服务器进行数据采集与设备管理,提供焊接设备的数据及管理服务、在线诊断与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实现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云端存储、工艺优化、智能监测与诊断、设备在线升级、专家数据库、数据分析等;
(2)基于在数字化智能制造领域的长期积累,以及下属研究院的长期科研攻关,公司制定了以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为方向的中期技术战略,在资金、人员上积极投入,以工业软件为突破口,综合开展在设计、分析、制造、以及系统仿真、虚拟装配、虚拟调试、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推动工厂数字化与制造智能化转型,可以在线下将真实的PLC接入软件中进行数字化控制、生产设备与机器人之间的联动调试、对设计程序的验证与程序中的漏洞检查与分析,实现生产线线下全程模拟控制与调试;大大减少现地调试时的工作量,降低项目风险;
(3)开发焊接过程智能控制技术,优化算法,实现焊缝跟踪控制平缓,减少振荡;同时,通过视觉传感信息、电弧声信号与熔透状态,实时监测焊缝尺寸偏差和焊接质量,调整工艺参数,保证焊接质量;
(4)数字化工厂的工艺规划,通过零件信息处理、工艺决策和建立知识库,包括总工艺计划、细节工艺计划、生产计划及产品、工艺、资源关联及工时等工艺信息;采用PDM/PLM和数字双胞胎技术,进行数字化仿真建模;运用虚拟仿真技术,结合工厂的产品信息、知识库、产线布局、设备配置、生产流程、物流等进行工艺规划。在导入生产及调试阶段,对产品的工艺规划、设备关联、物流、运转等实际过程进行数字化模拟验证;
(5)研究基于多目视觉的焊接跟踪与在线检测技术,该技术采用激光主动视觉和被动视觉相结合的方法,即单机双目,在同一个传感器同时采集焊缝激光扫描信息和焊接熔池动态图像,通过模拟人类视觉系统的“视觉注意”选择机制对焊接图像进行实时处理,开发研究新型弧焊焊缝自主跟踪系统;
(6)机器人高精度高速度柔性装配技术,基于自适应机器人控制技术,通过嵌入式视觉传感器,可对非结构性、非规则性的场景进行位置的高速感知识别;
机器人末端配置力矩传感器,进行精密装配时能实现机器人的自适应、自动调整和学习优化算法,并反馈到机器人的执行动作上,实现“有感知”的智能装配,提高装配精度及封装的合格率;
(7)轻量化材料连接技术,近年来轻量化材料的重要性愈显突出,如钛合金、铝合金、超高强钢、碳素纤维等材料广泛应用,需要研发新型材料的连接技术。针对同种或异种轻量化材料,研发重点包括激光连接、搅拌摩擦焊连接等工艺技术,解决轻量化材料连接的关键技术障碍,提升连接质量,并根据工艺需求,研发轻量化材料连接装备,进行产业化应用。
2、行业应用领域纵深化
围绕现有机器人与智能制造的基础上,加快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领域的布局,加大机器视觉、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领域的纵深发展。现有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品在国民经济中不同的行业开始得到广泛应用,其工作原理和特点也具备许多共同之处,市场空间十分广阔,受限于资金和生产、研发能力的限制,目前应用行业仍然有限。公司将把在机器人应用领域积累和沉淀的技术与项目经验用于大力拓展新业务领域,有效扩大客户市场范围,提高产销规模,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深化现有重点行业,包括汽车、两轮车、机械重工、3C、船舶、电梯等行业,开发新增长的领域,包括新能源车电池、新材料焊接、装配自动化,以及高铁、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
3、市场区域和客户拓展
依托广州总部基地,进一步加强营销和服务网络,在稳固区域市场份额基础上,逐步加强对国内其他区域厂商的覆盖并提高市场份额,在2024年度成功拓展海外客户。公司计划随着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的进一步增强,在巩固现有国内市场客户的基础上,加速拓展海外市场,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
4、品牌提升规划
通过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加强研发队伍建设,建立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开展与国际品牌的深度合作,综合提升自主研发,创新自主品牌,研发、生产、推广高端装备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解决方案和专业服务,营造高质量的“品质感”,提升企业形象。坚持追求技术领先的战略,持续增加研发的投入,不断拓展市场区域与高端客户市场,成为智能技术的领先品牌。
5、人力资源提升规划公司将始终坚持把人才队伍引进及培养放在第一位,注重发掘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为人才成长创造宽松的环境,大力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同时为公司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核心骨干,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
公司将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通过基础培训、岗位培训、专项培训、自我学习、终生教育等方式,对内营造一个优胜劣汰、人才辈出的竞争环境,对外形成一个包容开放、自由灵活的交流机制。计划通过聘请院士、继续引进海外高端技术人才,与国内知名大学合作定向培养高端人才等。
6、管理水平提升规划
为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组织结构优化、市场营销网络建设、产品技术创新、业务流程整合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不断促使公司经营向专业化、技术化、集约化、规范化的现代经营模式转变。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附件二: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决策程序、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较好地保障了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监事会在2024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2024年度,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2024年度,监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监事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主要就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利润分配、授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除召开上述监事会会议外,公司监事会还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作情况,认真监督公司财务及资金运用等情况,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务行为,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对公司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讨论,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相应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监事会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4、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持续建立、完善、落实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各项制度,无异常情况。
三、工作计划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履职能力建设,拓宽监督领域,强化监督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科学治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5月22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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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预算编制说明本预算报告是在假设国家政策、市场环境、信贷政策等宏观因素在2025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根据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未来发展战略,结合公司目前具备的各项现实基础、经营能力、业务拓展计划、人员储备、资金筹集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稳健发展为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基本假设
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无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及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3、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及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4、公司2025年度业务模式及市场无重大变化。
5、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6、公司主要原材料成本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7、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8、公司现行的生产组织结构无重大变化,公司能正常运行。
9、无其他不可抗拒力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5年度主要经营目标2025年,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生产经营和市场拓展计划,公司在考虑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将紧抓机遇,拓展市场,加强管理和成本控制,争取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有所增长。
2025年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增加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强化项目管理、降本增效、优化工作流程及提升各方面的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确保公司朝着预定的经营目标协调、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特别提示:
上述财务预算仅为公司2025年经营计划的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对此应当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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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