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_公司公告_嘉必优: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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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16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2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建铭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9.26元/股调整为28.93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现已成就,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15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8.9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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