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有力保障;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和执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该利润分配方案也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要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两项议案
我们认为: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市场薪酬行情,综合考虑了公司的业务结构与业绩情况以及职位价值、责任、能力等各项因素,能够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两项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系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存在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在审核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之微生物油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之微生物油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投资额,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整体质量。本次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之微生物油脂扩建二期工程项目投资额的事项。
九、关于变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规模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投资规模,是基于公司研发布局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研发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有助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时间: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