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嘉必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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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康源 | 钱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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