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如下:
1、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
4、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刘 伟 | 周 伟 | 武学昭 | |||
张凯锋 | |||||
项目主办人: | |||||
吴康源 | 钱深国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