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_公司公告_嘉必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时间:

嘉必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5

情况的核查意见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嘉必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避免因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高度重视保密问题,自各方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2、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4、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 伟周 伟武学昭
张凯锋
项目主办人:
吴康源钱深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