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
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一)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
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年度结束,向董事会汇报上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第五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的审计人员。第六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
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
景。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九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
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
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第十一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
责任审计;
(六)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九)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
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审计权限及范围第十五条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
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
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
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对
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
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
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七)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
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和附
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按照规定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年。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
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与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
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