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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0〕12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由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美迪凯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686号,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第三轮问询函所提及的杭州美迪凯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资金往来核查(反馈意见第1条)
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文志、程黎夫妇与发行人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夏利敏及其配偶林恩菊存在多次资金往来,部分用于支付葛文志在丽水美迪凯的出资款;截至二轮问询回复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对夏利敏、林恩菊夫妇尚有欠款1,468.15万元,上述事项均未在《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说明;(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程黎与苏利国、王良平等亲属存在资金往来;葛文志、程吕荣、苏利国、王良平为对丽水美迪凯的出资来源为自筹资金;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葛方清、程吕荣、苏利国、王良平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首轮回复中,中介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中未标注单位,2018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程黎与夏利敏、林恩菊的资金往来为“350,00”;二轮回复中,对于2018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程黎与夏利敏、林恩菊的资金往来仍为“350,00万元”,后修改为“350.00万元”,并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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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截至二轮问询回复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及配偶对夏利敏、林恩菊夫妇尚有欠款1,468.1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文志及其配偶程黎与夏利敏、林恩菊夫妇的逐笔借款及汇总情况,对应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借款/还款时间、借款最终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葛文志、程黎夫妇的还款能力、是否面临较大偿债风险;(2)葛文志、程黎夫妇截至目前的借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是否面临较大偿债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是否影响葛文志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3)葛文志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中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亲属借款的部分,并详细说明前述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协议的签署情况、借款主体、借款/还款时间、借款金额、偿还情况、还款资金的来源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借款情况,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全面履行核查工作:(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取得的核查证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并对上述事项及中介机构内核、质控工作是否到位发表明确、审慎的核查意见;(2)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工作报告中披露核查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核查未核查、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各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核查工作,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文志及其配偶程黎与夏利敏、林恩菊夫妇的逐笔借款及汇总情况,对应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借款/还款时间、借款最终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葛文志、程黎夫妇的还款能力、是否面临较大偿债风险
1. 发行人实控人葛文志及其配偶与夏利敏夫妇的逐笔借款及汇总情况
截至第二轮问询回复出具日,实际控制人葛文志及配偶对夏利敏、林恩菊夫妇尚有欠款1,468.15万元,上述借款余额的形成过程及汇总情况如下:
时间 | 借款金额(万元) | 还款金额(万元) | 利息 (万元) | 借款用途 | 还款来源 |
2014年5月16日 | 100.00 | 按借款的实际使用 | 借给浙江美迪凯用于企业运营 | - | |
2014年5月19日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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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 100.00 | 天数计息,2014-2016年的年息为7%,2017年以后的年息为5.22% | 借给美迪凯集团用于企业运营 | ||
2014年6月16日 | 180.00 | 借给浙江美迪凯用于企业运营 | |||
2014年6月17日 | 240.00 | ||||
2014年7月8日 | 420.00 | - | 浙江美迪凯归还的资金 | ||
2014年7月18日 | 199.00 | 借给浙江美迪凯、杭州美迪凯及美迪凯控股用于企业运营 | - | ||
2014年7月21日 | 101.00 | ||||
2014年8月15日 | 100.00 | - | 浙江美迪凯归还的资金 | ||
2015年2月12日 | 60.00 | 借给杭州美迪凯用于日常运营 | - | ||
2015年6月29日 | 500.00 | 借给浙江美迪凯用于企业运营 | - | ||
2015年7月8日 | 500.00 | - | 浙江美迪凯归还的资金 | ||
2015年7月24日 | 800.00 | 借给浙江美迪凯、美迪凯集团用于企业运营 | - | ||
2017年10月12日 | 200.00 | 借给杭州美迪凯用于企业运营 | - | ||
2017年12月14日 | 200.00 | - | 杭州美迪凯归还的资金 | ||
2017年12月29日 | 400.00 | ||||
2018年1月3日 | 190.00 | - | 美迪凯集团、杭州美迪凯归还的资金 | ||
2018年4月26日 | 476.82 | 用于葛文志对丽水美迪凯的出资款 | - | ||
2018年10月26日 | 40.00 | - | 美迪凯集团归还的资金 | ||
2018年10月29日 | 30.00 | - | |||
2018年11月28日 | 90.00 | - | |||
累计金额 | 3,056.82 | 1,970.00 | 381.33 | ||
欠款本金 | 1,086.82 | ||||
累计利息 | 381.33 | ||||
欠款合计 | 1,468.15 |
欠款余额1,468.15万元,其中欠款本金1,086.82万元,利息381.33万元。
2. 葛文志、程黎夫妇的还款能力,是否面临较大偿债风险
截至2020年8月31日,美迪凯集团的未分配利润为9,635.14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3,057.95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321.61万元,其中主要为应收夏利敏的款项2,613.60万元。实际控制人葛文志持有美迪凯集团的股份比例为
52.44%,葛文志可以使用美迪凯集团的分红款偿还夏利敏、林恩菊夫妇的欠款,不存在还款风险。
2020年9月12日,美迪凯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美迪凯集团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3,500万元。葛文志取得税后分红款1,468.32万元后,已将对夏利敏、林恩菊的欠款还清。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葛文志、程黎夫妇与夏利敏夫妇的欠款本金1,086.82万元和累计利息384.28万元(截至欠款清偿日利息)已还清,不会面临偿债风险。
(二)葛文志、程黎夫妇截至目前的借款情况,是否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是否面临较大偿债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是否影响葛文志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经葛文志、程黎夫妇确认以及查阅其银行流水和征信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葛文志、程黎夫妇目前已无对外欠款,不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不会面临较大偿债风险,不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不影响葛文志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三)葛文志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中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亲属借款的部分,并详细说明前述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协议的签署情况、借款主体、借款/还款时间、借款金额、偿还情况、还款资金的来源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权属是否清晰、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经查看葛文志及其亲属的银行流水、出资凭证及相关人员的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葛文志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出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 | 持有发行人股东财产份额/股权的情况 | 对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 相关出资是否来源于借款 |
姓名 | 身份 | 持有发行人股东财产份额/股权的情况 | 对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 相关出资是否来源于借款 |
葛文志 | 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有丽水美迪凯68.76%的财产份额(对应1,621.47万元的财产份额);通过美迪凯集团持有丽水美迪凯0.52%的财产份额(对应12.37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38.0250%的股份 | 部分出资系借款 |
直接持有美迪凯集团52.44%的股权(对应2,622.00万元的注册资本) | 间接持有发行人4.8135%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景宁倍增23.34%的财产份额(对应164.8155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1.5129%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丽水增量24.57%的财产份额(对应49.1308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4511%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丽水共享37.37%的财产份额(对应37.3704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6860%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海宁美迪凯31.63%的财产份额(对应29.6792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2724%的股份 | 否 | ||
程吕荣 | 葛文志之岳父 | 直接持有丽水美迪凯9.32%的财产份额(对应219.84万元的财产份额);通过美迪凯集团持有丽水美迪凯0.07%的财产份额(对应1.68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5.1541%的股份 | 否 |
直接持有美迪凯集团7.11%的股权(对应355.50万元的注册资本) | 间接持有发行人0.6526%的股份 | 否 | ||
苏利国 | 葛文志之妹夫 | 直接持有丽水美迪凯18.65%的财产份额(对应439.69万元的财产份额);通过美迪凯集团持有丽水美迪凯0.14%的财产份额(对应3.35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10.3136%的股份 | 部分出资系借款 |
直接持有美迪凯集团14.22%的股权(对应71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 间接持有发行人1.3053%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景宁倍增8.78%的财产份额(对应61.9954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5691%的股份 | 否 | ||
王良平 | 葛文志之表弟 | 直接持有丽水美迪凯2.27%的财产份额(对应53.49万元的财产份额);通过美迪凯集团持有丽水美迪凯0.02%的财产份额(对应0.41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1.2553%的股份 | 部分出资系借款 |
直接持有美迪凯集团1.73%的股权(对应86.50万元的注册资本) | 间接持有发行人0.1588%的股份 | 否 | ||
直接持有丽水增量2.47%的财产份额(对应4.9444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0453%的股份 | 否 | ||
葛方清 | 葛文志之父亲 | 直接持有丽水共享1.65%的财产份额(对应1.6481万元的财产份额) | 间接持有发行人0.0151%的股份 | 否 |
借款人 | 出借人 | 借款金额 | 借款协议签署时间 | 还款时间 | 借款用途 | 还款资金来源 | 借款是否已偿还完毕 |
葛文志 | 林恩菊 | 476.8192万元 | 2018年4月20日 | 2020年9月14日 | 对于丽水美迪凯的出资 | 分红所得及个人存款 | 是 |
苏利国 | 夏利敏 | 326.5072万元 | 2018年4月20日 | 2020年9月14日 | 对于丽水美迪凯的出资 | 分红所得及个人存款 | 是 |
林恩菊 | 113.1808 | 2018年4 | 2020年9 | 对于丽水美迪 | 分红所得及 | 是 |
万元 | 月20日 | 月14日 | 凯的出资 | 个人存款 | |||
王良平 | 夏利敏 | 53.4928万元 | 2018年4月20日 | 2020年9月14日 | 对于丽水美迪凯的出资 | 分红所得及个人存款 | 是 |
(四)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取得的核查证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并对上述事项及中介机构内核、质控工作是否到位发表明确、审慎的核查意见
1. 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证据
(1)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夏利敏夫妇的资金来往明细,并获取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其提供主要银行账户完整性的说明;
(2)取得夏利敏夫妇的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夏利敏夫妇与葛文志夫妇、苏利国、王良平的资金来往明细;
(3)取得夏利敏夫妇与葛文志夫妇、苏利国、王良平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相关的还款凭证,核查借款及清偿情况;
(4)取得葛文志夫妇及持股亲属出具的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的确认函;
(5)取得夏利敏夫妇出具的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的确认函;
(6)取得美迪凯集团的分红决议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的银行回单,核查美迪凯集团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以及资金往来明细;
(7)取得葛文志及其亲属关于间接持股出资来源的确认函;
(8)取得葛文志、程黎夫妇的征信报告。
2.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
在第一轮问询“问题16:关于资金拆借”之“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背景,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员工等存在资金往来,如有,请说明原因、资金实际用途并提供依据。”的相关回复中对实际控制及其直系亲属自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披露。
我们对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对象 |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
1 | 葛文志 | 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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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对象 | 与实际控制人关系 |
2 | 程黎 |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
3 | 葛方清 | 实际控制人的父亲 |
4 | 叶小彩 | 实际控制人的母亲 |
5 | 程吕荣 | 实际控制人配偶的父亲 |
6 | 余玲敦 | 实际控制人配偶的母亲 |
序号 | 核查对象 | 银行账户数量 | 具体情况 |
1 | 葛文志 | 2 | 中国工商银行2个银行账户 |
2 | 程黎 | 13 | 中国工商银行3个账户,中国建设银行3个账户,中国银行2个账户,中信银行2个账户,招商银行1个账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2个账户 |
3 | 葛方清 | 5 | 中国建设银行3个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个账户 |
4 | 叶小彩 | 0 | 无银行账户 |
5 | 程吕荣 | 11 | 中信银行2个账户,中国建设银行5个账户,泰隆银行2个账户,邮政银行1个账户,中国银行1个账户 |
6 | 余玲敦 | 1 | 中国建设银行1个账户 |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葛文志、程黎夫妇向夏利敏、林恩菊夫妇的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发展和丽水美迪凯的出资,葛文志夫妇具备还款能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葛文志已通过美迪凯集团的分红款偿还夏利敏夫妇的欠款,不存在偿债风险;
(2)葛文志、程黎夫妇目前已无对外欠款,不存在大额未清偿债务,不会面临较大偿债风险,不会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不影响葛文志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3)除葛文志及其亲属苏利国、王良平对丽水美迪凯的部分出资系来源于借款外,葛文志夫妇及其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权属清晰、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4)质量控制部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直系亲属、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必要的核查,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股权稳定性进行必要的核查,质量控制部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五)说明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工作报告中披露核查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核查未核查、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各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核查工作,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葛文志、程黎夫妇虽然有借款,但是借款的偿还能力不存在风险,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影响发行人董事的任职资格,发行人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股权稳定清晰,因此,上述事项总体风险很小,影响不大,所以,上述事项未在招股说明书及工作报告中披露。
综上,我们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核查未核查、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我们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核查工作。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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