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688079)_公司公告_美迪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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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5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79.SH
注册资本40,673.77万元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大街578号3幢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新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志
实际控制人葛文志
联系人王懿伟
联系电话0571-567003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02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号)同意注册,美迪凯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333,33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19元,共计募集资

金1,022,396,673.46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59,961,833.17元(其中不含税承销费为56,567,767.1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3,394,066.03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965,828,906.32元,已于2021年2月25日汇入美迪凯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763,712.0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42,065,194.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7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凯”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美迪凯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有关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保持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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