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6-02 来源:〔2021〕78号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或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4月9日,达晨系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持股比例降至4.99%。2021年4月13日至4月15日,达晨系股东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且未满90日的情况下,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36.90万股,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