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监事会会议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二层会客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靖召集并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由29.46元/股调整为29.16元/股。
表决结果: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6月1日,并同意以29.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9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表决结果: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