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202120212021〕〕〕〕0004000400040004号号号号
关于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68.31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2020年10月10日,达晨系股东披露减持计划,拟在2020年11月2至2021年4
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9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1.094%。截至2021年4月9日,达晨系股东共减持
457.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后上述股东共持股310.98万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达晨系股东于2021 年4月13日至4月15日期间,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68,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本所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达晨系股东在完成减持计划后,在丧失大股东身份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未按照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对外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对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抄报: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市处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市处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 |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
)、 |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 | 予以监管警示 |
,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 |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 积极配合上市 |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
科创板公司监管部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市处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市处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
予以监管警示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积极配合上市
积极配合上市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科创板公司监管部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