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廖吉弘为公司营销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别)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石永沾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未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廖吉弘先生、石永沾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廖吉弘先生为公司营销总经理(副总经理级别)、石永沾先生为副总经理。(以下无正文)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清峰(签字):
洪艳蓉(签字):
董书魁(签字):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