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赛生物(688065)_公司公告_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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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 年11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30日,同意以

6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之一“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4万吨/年生物法癸二酸项目” 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我们认为: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系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需要作出的决策 ,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更能充分集约利用当地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配套、研发、下游产业链等各方面的优势,有利于提升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后期效益。该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且该变更行为符合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9 年 4 月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内容。(以下无正文)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发钦、陈初升、张冰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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