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赛生物(688065)_公司公告_凯赛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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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赛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

之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三路8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6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 7

二、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 ...... 7

三、关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的核查 ...... 7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1

五、关于收购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 ...... 11

六、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2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3

八、关于收购人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 14

九、关于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4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 16

十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 18

十二、关于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19

十三、对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 19

十四、对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理由的核查 ...... 20

十五、关于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 20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21

第一节 特别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委托,担任本次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凯赛生物的财务顾问,并就本次收购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本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已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凯赛生物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收购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收购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4、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5、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二节 释义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财务顾问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凯赛生物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上海曜修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拟设立时,收购人拟定名称为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最终工商核准后,收购人名称确定为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曜建上海曜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CIB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 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
济宁伯聚济宁市伯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宁仲先济宁市仲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宁叔安济宁市叔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曜修、CIB、济宁伯聚、济宁仲先、济宁叔安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向上海曜修发行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
本次收购上海曜修获得CIB以116,655,640股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份额出资款;上海曜修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假设按发行数量上限153,595,531股计算,前述事项完成后,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6.67%的股份
招商局集团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3、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部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6、本财务顾问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本次收购后需就本次收购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将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了《收购报告书》。在该《收购报告书》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进行了指导,并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的核查

本次收购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通过上海曜修继续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的目的主要系上海曜修看好上市公司及合成生物学产业的发展前景,通过获得CIB股权出资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助力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优化资本结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本次收购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收购能力和诚信记录的核查

(一)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

1、收购人上海曜修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海曜修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曜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XIUCAI LIU(刘修才))
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UM2RA5P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2023年8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联系电话021-50800044

2、一致行动人CIB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CIB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

The offices of Vistra (Cayman)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Islands

现任董事XIUCAI LIU(刘修才)、XIAOWEN MA、CHARLIE CHI LIU
已授权股本208,763.811美元
成立日期2006年4月19日
注册证书编号CF-166100
联系电话021-50800044

3、一致行动人济宁伯聚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济宁伯聚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济宁市伯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MEDY LLC(委派代表:XIUCAI LIU(刘修才))
出资额491.52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PGEB4L
项目内容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
合伙期限2017日10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联系电话0537-8979933

4、一致行动人济宁仲先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济宁仲先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济宁市仲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出资额485.9189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NU3T9W
执行事务合伙人MEDY LLC(委派代表:XIUCAI LIU(刘修才))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
合伙期限2017年10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联系电话0537-8979933

5、一致行动人济宁叔安基本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济宁叔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企业名称济宁市叔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出资额63.8095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PGF19F
执行事务合伙人MEDY LLC(委派代表:XIUCAI LIU(刘修才))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
合伙期限2017年10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内容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市新材料产业园区
联系电话0537-8979933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通过上海曜修继续增持股份。本次收购中,CIB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6,655,64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及由此所衍生的股东权益向收购人出资,不涉及资金支付。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认购资金来自于合伙人在之一招商局集团的货币出资。本次收购中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形,收购人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收购人已就履行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安排,具备完成本次收购的履约能力。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收购人相关负责人已经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同时,收购人针对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等事项已出具了专项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按要求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五)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相关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收购的过程中,对收购人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前述人员已熟悉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关于收购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收购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海曜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曜建,实际控制人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

(二)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CIB持有上市公司165,199,32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32%;济宁伯聚持有上市公司6,881,30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8%;济宁仲先持有上市公司6,802,8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7%;济宁叔安持有上市公司893,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5%。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30.82%。

本次收购方式为收购人获得CIB以116,655,640股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上海曜修的出资款。同时,收购人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假设按发行数量上限153,595,531股计算,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6.67%的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假设上市公司发行153,595,531股股份,则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270,251,17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6.67%;CIB持有上市公司48,543,68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9%;济宁伯聚持有上市公司6,881,30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93%;济宁仲先持有上市公司6,802,8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92%;济宁叔安持有上市公司893,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45.24%。

六、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收购中,CIB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6,655,64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及由此所衍生的股东权益向收购人出资,不涉及资金支付。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认购资金来自于其合伙人之一招商局集团的货币出资。

收购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收购人出具了《承诺函》,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等内容承诺如下:本企业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本企业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除该等合伙人对本企业的实缴出资外,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本企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刘修才)先生控制的企业,本企业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款,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以及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股权出资部分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上海曜修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2023年6月25日,CIB董事会审批同意,将以其持有的116,655,640股公司股票向上海曜修作价出资。

2023年6月25日,上海曜修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曜建同意,待上海曜修设立完成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

2023年6月25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海曜修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3年7月21日,上市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3年8月17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6月4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2024年6月27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7月19日。

2024年7月29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1月8日,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认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你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2024年12月3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2号)(注册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2024年12月16日,CIB与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票出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暨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尚需CIB以其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向收购人出资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过户登记及完成凯赛生物股份发行相关登记等手续。

八、关于收购人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在本次收购期间,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本次收购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收购人暂无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章程、员工、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

因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的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九、关于收购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做为上海曜修的合伙人之一将有权通过上海曜修推荐1名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同时将有权推荐1名人选作为副总裁候选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前述可能变更的情形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具体的调整计划,也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其他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以及上述因调整董事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果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后续计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收购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分析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五个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分析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上海曜修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可能进行的(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企业将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家庭在凯赛生物IPO时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前述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可能进行的(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将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和薪酬(如有);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本次发行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招商局集团将间接持有凯赛生物5%以上股份的企业,属于凯赛生物为关联方。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集团与上市公司为执行相关合作协议,关联交易将有所增加。招商局集团与上市公司就前述交易已约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上海曜修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曜修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述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行为及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裁领取薪酬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上海曜修以书面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凯赛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实际控制人XIUCAI LIU(刘修才)家庭在凯赛生物IPO时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与本次收购人上海曜修出具的承诺内容一致,将继续履行前述承诺。

十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经核查,并经收购人声明,除本次拟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并经收购人声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并经收购人声明,在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何补偿或作出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并经收购人声明,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二、关于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收购人已承诺,本次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其他补偿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协议及安排之外,本次收购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收购人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收购人在所涉及股权上没有设定其他权利,没有做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有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函,本次收购事项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有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函,本次收购事项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对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理由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上海曜修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上海曜修持有的凯赛生物股份将超过凯赛生物已发行股份的30%。

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海曜勤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设立)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时,收购人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

收购人已经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十五、关于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本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财务顾问在本次要约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中信证券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项目中除聘请中信证券担任财务顾问及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对其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相关法人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等进行了披露,收购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孟 夏苏天毅
邵荣圣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

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凯赛生物证券代码688065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一致行动人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济宁市伯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宁市仲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宁市叔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是 □ 否√
收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方案简介本次收购方式为收购人获得CIB以116,655,640股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上海曜修的出资款。同时,收购人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的股份,假设按发行数量上限153,595,531股计算,收购人将持有上市公司36.67%的股份。CIB持有上市公司48,543,68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59%;济宁伯聚持有上市公司6,881,30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93%;济宁仲先持有上市公司6,802,86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92%;济宁叔安持有上市公司893,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45.24%。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备注与说明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1.2.1-1.2.6)
1.1.1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5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上海曜修证券账户号码: B886952848 CIB账户号码:B884017163 济宁伯聚账户号码:B883345589 济宁仲先账户号码:B883347573 济宁叔安账户号码:B883346137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不适用。未持有相关金融机构股份
1.1.6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1.2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不适用
1.2.1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适用
1.2.2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不适用
1.2.4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不适用
1.2.5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适用
1.2.6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不适用
1.3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不适用,收购人上海曜修成立未满3年。
1.3.2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明收购人上海曜修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均未超3年。通过网络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上海曜修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自成立以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收购人已就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相关说明。
1.3.3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不适用,收购人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不适用,收购人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1.3.6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根据收购人的相关说明,收购人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规行为
1.3.7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4.2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上海曜修为本次收购事项主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不适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属于一致行动人)
1.6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收购
2.1.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2.1.3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2.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2.3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履约能力
3.1.1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上海曜修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为其合伙人之一招商局集团的出资
3.1.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3.1.2.1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不适用
3.1.2.2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不适用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适用
3.1.2.3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不适用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不适用
3.1.3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上海曜修成立尚未满3年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2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上海曜修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无三年的财务数据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的支付能力上海曜修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无三年的财务数据
3.2.3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2.4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3.3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3.3.2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不适用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CIB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6,655,64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及由此所衍生的股东权益向收购人出资,不涉及资金支付。上海曜修以现金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不超过153,595,531股(含本数)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为其合伙人之一招商局集团的出资,招商局集团系上市公司关联方
4.2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不适用
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
4.3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4.4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4.1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上海曜修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属于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主体,尚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无三年的财务数据。收购报告书已披露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不适用
4.4.4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不适用
4.4.5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不适用。上海曜修系专为本次收购设立的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属于为本次收购专门设立的主体。上海曜修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尚未开展经营,无相关财务数据。
4.4.6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不适用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适用
4.4.7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不适用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5.1.1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不适用。本次收购不改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5.1.2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过渡期内,收购人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不适用
5.1.3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海曜修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系本次收购方式之一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5.1.4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5.1.5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5.2.1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2.2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不适用
5.2.3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不适用
5.3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不适用
有单位合并
5.3.1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不适用
5.3.2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4司法裁决不适用
5.4.1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4.2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露不适用
5.5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6管理层及员工收购不适用
5.6.1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适用
5.6.2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不适用
5.6.3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不适用
5.6.4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不适用
5.6.4.1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不适用
5.6.4.2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不适用
5.6.4.3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不适用
5.6.5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适用
5.6.6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不适用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不适用
5.6.7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不适用
5.6.8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不适用
5.7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5.7.1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不适用
5.7.2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3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4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不适用
5.7.5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不适用
5.7.6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的要求不适用
5.7.7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不适用
5.7.8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7.9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5.7.10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适用
5.8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
5.8.1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不适用
5.8.2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3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4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不适用
5.9一致行动
5.9.1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5.9.3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适用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
6.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6.3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6.5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7.2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7.3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不适用
7.4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招商局集团做为上海曜修的合伙人之一将有权通过上海曜修推荐1名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同时将有权推荐1名人选作为副总裁候选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前述可能变更的情形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具体的调整计划,也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果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其他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5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7.7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8.1.3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8.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8.3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适用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9.2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9.3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4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本次收购中股份出资部分来自于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9.4.2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9.4.2.1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已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9.4.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9.4.3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不适用
9.4.3.1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不适用
9.4.3.2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不适用
9.4.3.3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适用
9.4.3.4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9.4.3.5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10.1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购实力不适用
10.2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不适用
10.3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适用
10.4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不适用
10.5支付手段为证券不适用
10.5.1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不适用
10.5.2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1个月不适用
10.5.3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不适用
10.5.4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不适用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11.1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11.1.1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11.1.2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11.4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取得了有关主体的声明函
11.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不适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转移
11.6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11.7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不适用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收购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未发现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具备经营管理并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收购人的本次收购行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孟 夏苏天毅
邵荣圣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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