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688056)_公司公告_莱伯泰科:《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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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

会对有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结果。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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