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经审阅上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决策程序合法,2022年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1.75%,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总体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
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九、《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善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十、《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4,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情形。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定价方式签订合同,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十二、《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
上,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学军、倪丹飚、张孝明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