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688022)_公司公告_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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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0-2022年营业

收入需较2019年增长20%、55%、90%;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为2020-2022年营业收入需较2019年增长30%、65%、110%。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快新产品、新项目的商业化进程,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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