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688022)_公司公告_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更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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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更正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4

股票简称:瀚川智能 股票代码:688022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019年7月20日

特别提示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7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一定时期内,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为24,424,74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62%,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止2019年7月17日,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2.33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5.7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44.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因此存在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本公司在汽车电子行业内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91.09%、89.05%和85.53%。

一方面受制于现有的生产规模、技术人员和资金等条件,公司无法全面的覆盖下游应用行业,另一方面汽车电子行业本身是智能制造下游应用最大的领域之一,且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所以,公司结合行业的需求及自身技术特点和优势,报告期内将主要资源集中运用在汽车电子等细分应用领域。但下游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从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核心客户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459.54万元、17,744.93万元和32,705.0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04%、72.82%和75.07%;同时,公司对泰科电子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707.09万元、12,346.72万元和

15,657.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3%、50.67%和35.94%。

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这与下游行业的竞争格局及公司采取的发展战略、所处的发展阶段有一定的关系。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泰科电子、大陆集团、力特集团等国际知名公司。如果核心客户出现较大经营风险导致其减少向公司采购或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入核心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将对公司的销售收入产生较大影响,短期内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减少的风险。

(三)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风险

公司属于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细分行业,现阶段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正处于快速发展中,能否及时研发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和产品是智能装备领域企业能否保持持续竞争力的关键。

虽然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制度,但如果公司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或者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将对公司保持市场领先地位产生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并拥有大量的核心技术,现阶段主要通过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尽管公司采取了建立健全了保密制度、加大保密技术投入等措施对技术予以保密。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保证技术不外泄,如果出现技术外泄的情况,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13号),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2号文)。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划》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你公司A股股本为10,8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2,442.4744万股于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瀚川智能”,证券代码为“68802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瀚川智能;扩位简称:瀚川智能

(四)股票代码:6880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8,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424,74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3,575,25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50,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蔡昌蔚、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限售期36 个月,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1,350,000股股份限售24个月。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104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25,256股,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321ZA005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3,024.85万元、6,279.36万元,合计9,304.21万元,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8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3,601.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79.36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5.79元/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7.8532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8,1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6日
整体变更日期2017年12月27日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智能制造装备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助力制造行业客户实现智能制造。
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电话0512-62819003-3259
传真0512-65951931
公司网址http://www.harmontronics.com
电子邮箱George.Tang@harmontronics.com
董事会秘书唐高哲

此外,蔡昌蔚还直接持有公司58.9437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55%。蔡昌蔚合计控制公司45.44%的股权(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721239Q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现代物流大厦19楼1908室
成立时间2014年8月8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公司股东蔡昌蔚出资52.43%,陈雄斌出资29.68%,张洪铭出资17.89%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计咨询;货物进出口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限
1蔡昌蔚董事长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2陈雄斌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3唐高哲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4樊利平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5张景耀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6穆振洲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7陈学军独立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8张孝明独立董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9倪丹飚独立董事2018年12月—2020年12月
10宋晓监事会主席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1王伟监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2胡书胜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3蔡昌蔚总经理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4陈雄斌副总经理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5郭诗斌副总经理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6唐高哲董事会秘书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17何忠道财务总监2017年12月—2020年12月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或亲属关系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持股比例(%)质押或冻 结情况限售期(月)
1蔡昌蔚董事长、总经理589,4370.5536
2陈雄斌董事、副总经理392,9310.3612
3唐高哲董事、董事会秘书1,032,7500.9612
4张景耀董事723,2490.6712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或亲属关系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限售期(月)
1蔡昌蔚董事长、总经理通过持有瀚川投资52.43%的股份、瀚川德和1.00%的出资额、瀚智远合0.5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2陈雄斌董事、副总经理通过持有瀚川投资29.68%的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3唐高哲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持有瀚智远合48.61%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4郭诗斌副总经理通过持有瀚川德和41.6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36
5何忠道财务总监通过持有瀚川德和7.5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36
6胡书胜职工代表监事通过持有瀚川德和3.75%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36
7宋晓监事会主席通过持有瀚智远合50.89%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8樊利平董事通过间接持有江苏高投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2
9穆振洲董事通过间接持有苏瀚投资、国仪投资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12
10王伟监事通过间接持有天津华成、华成欧伦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12
序号姓名职务
1蔡昌蔚董事长、总经理
2陈雄斌董事、副总经理、研发负责人
3宋晓装备研发部总监
4钟惟渊系统研发部总监
5王丽国ICT&FCT解决方案部总监
6陈堃高级软件工程师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或亲属关系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持股比例(%)质押或冻结情况限售期(月)
1蔡昌蔚董事长、总经理589,4370.5536
2陈雄斌董事、副总经理392,9310.3612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或亲属关系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限售期(月)
1蔡昌蔚董事长、总经理通过持有瀚川投资52.43%的股份、瀚川德和1.00%的出资额、瀚智远合0.5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2陈雄斌董事、副总经理通过持有瀚川投资29.68%的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3宋晓监事会主席通过持有瀚智远合50.89%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4钟惟渊系统研发部总监通过持有瀚川德和15.0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

(五)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 期限(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瀚川投资36,488,55645.0536,488,55633.7936
瀚川德和8,852,16610.938,852,1668.2036
天津华成6,403,8607.916,403,8605.9312
江苏高投5,391,3606.665,391,3604.9912
瀚智远合3,131,6223.873,131,6222.9036
敦行投资2,169,6662.682,169,6662.0112
朱勇1,957,6082.421,957,6081.8112
张洪铭1,473,6331.821,473,6331.3612
苏瀚投资1,446,4171.791,446,4171.3412
国仪投资1,446,4171.791,446,4171.3412
吴智勇1,423,7371.761,423,7371.3212
邹安琳1,423,7371.761,423,7371.3212
洪昌立1,290,4111.591,290,4111.1912
曾学明1,157,0851.431,157,0851.0712
北京博荣1,067,8231.321,067,8230.9912
唐高哲1,032,7501.281,032,7500.9612
华成欧伦723,2490.89723,2490.6712
周春琴723,2490.89723,2490.6712
郭琳723,2490.89723,2490.6712
张景耀723,2490.89723,2490.6712
蔡昌蔚589,4370.73589,4370.5536
田珍芳533,8710.66533,8710.4912
戴锋华433,9170.54433,9170.4012
陈雄斌392,9310.49392,9310.3612
安信证券投--1,350,0001.2524

注: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行使超额配售权;③公司不涉及表决权差异安排;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瀚川投资36,488,55633.79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瀚川德和8,852,1668.20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天津华成6,403,8605.9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江苏高投5,391,3604.9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瀚智远合3,131,6222.90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敦行投资2,169,6662.0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朱勇1,957,6081.8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张洪铭1,473,6331.36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苏瀚投资1,446,4171.3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国仪投资1,446,4171.3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68,761,30563.67-
资有限公司
网下限售股份--1,225,2561.136
小计81,000,000100.0083,575,25677.38-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4,424,74422.62-
小计--24,424,74422.62-
合计81,000,000100.00108,000,000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7,000,000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5.7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44.3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4元(按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3.47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股(以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9,633.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321ZA000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9年7月1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承销商安信证券转入的社会公众股东以货币资金认缴的股款计633,660,3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330,000.00元,安信证券已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人民币62,669,70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59,122,358.49元,增值税为人民币3,547,341.51元),扣除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481,385.66元(不含税)后,贵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0,726,255.85元,其中:股本27,000,000.00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7,000,000.00元已全部缴足。”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序号项目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承销保荐费6,159.44
2.审计及验资费613.21
3.律师费用330.19
4.信息披露费410.38
5.发行手续费47.16
费用合计7,560.3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致同审字(2019)第321ZA005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详见附件),公司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变动(%)
流动资产(万元)39,513.0037,383.465.70
流动负债(万元)31,774.2428,364.9212.02
总资产(万元)52,977.3048,729.138.7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4.7154.219.3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63.3361.582.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9,115.5718,297.874.4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2.362.264.42
项目2019年1-6月2018年1-6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变动(%)
营业总收入(万元)15,878.1210,683.6748.62
营业利润(万元)893.31442.7395.02
利润总额(万元)925.00456.05102.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808.28361.37123.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755.92-279.87370.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04123.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9-0.03370.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23.1238.4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4.04-2.41267.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6,760.53-1,189.66-468.2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83-0.15-468.27

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吴中支行、中信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吴中支行8908007880170000100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苏州金鸡湖支行811200101270048557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4楼

电话:021-3508288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任国栋(电话:021-35082356)、陈李彬(电话:

021-35082055)

项目协办人:尹泽文

三、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

任国栋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爱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03980)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亚太药业(002370)再融资、华鼎股份(601113)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等。

陈李彬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佩蒂股份(300673)、爱婴室(603214)、吉华集团(603980)、中马传动(603767)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新华龙(603399)再融资、华鼎股份(601113)再融资工作以及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

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

现金股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3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上述第3项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依据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雄斌、唐高哲、张景耀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依据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核心技术人员宋晓、钟惟渊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人(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6,488,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5%,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公司股东瀚川德和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瀚川德和持有公司股份8,852,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公司股东天津华成、江苏高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天津华成、江苏高投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403,860股、5,391,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1%、6.66%,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承诺: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公司股东陈雄斌、张洪铭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陈雄斌、张洪铭作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3.86%、9.88%,其在发行人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④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⑤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促使瀚川智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瀚川智能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瀚川智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瀚川智能及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控股股东瀚川投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实际控制人蔡昌蔚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及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承诺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公开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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