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川智能(688022)_公司公告_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时间:

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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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3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 3

二、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 4

三、 释 义 ...... 6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9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89

3-3-1-2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6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9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9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101

第三节 签署页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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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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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年3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企业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诉讼法律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于炜、朱军辉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于炜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学硕士,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1320120111012330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朱军辉律师,本所律师,法学硕士,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1320120161074833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7-8层

邮政编码:210036

二、 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本所律师于2017年4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自2017年4月起,本所律师多次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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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司进行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准备工作,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探讨。自2017年4月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资料清单,提出律师应当核查的问题,并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查验,对发行人回复的问题逐项进行核对。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项目进程及实际需求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本所律师亦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有权机关出具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相关人员或发行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或声明。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下述相关问题: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协助主承销商(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参与的历次协调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合同、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根据法律及事实确信发行人已具备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不低于20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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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公司、 瀚川智能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
瀚川有限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名为苏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瀚川机电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莞瀚川东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赣州瀚川瀚川自动化科技(赣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鑫伟捷苏州鑫伟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飞恩机电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德国瀚川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GmbH,发行人于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瀚川信息苏州瀚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曾用名苏州朗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瀚瑞斯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莞瀚和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苏州瀚能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菲律宾办事处发行人于菲律宾设立的办事处
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瀚川投资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瀚川德和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天津华成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江苏高投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瀚智远合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敦行投资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苏瀚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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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仪投资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北京博荣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华成欧伦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信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致同会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本所、本所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321ZA0058号)
《内控鉴证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21ZA0032号)
《纳税鉴证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21ZA0034号)
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第22号)
《编报规则》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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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并上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面值为1.00元的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报告期,近三年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A股本次依法发行并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每股面值1.00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指人民币元(特别说明除外)

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或四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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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见证股东投票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700万股。

③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开立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④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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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与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⑤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12个月内发行。网上和网下的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确定。

⑥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投入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46,758.0046,758.00
合计----46,758.0046,758.00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有资金。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⑧上市地点:上交所(科创板)。

⑨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投入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万元)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46,758.0046,758.00
合计----46,758.0046,758.00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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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等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5、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6、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

7、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8、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程序。

9、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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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及文字(如需要),并在本次发行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12、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因此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但仍需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4、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八、十五部分的全部文件;

5、安信证券出具的《关于瀚川智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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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

《科创板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自发行人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24.85万元、6,279.36万元,合计9,304.21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2018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3,601.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279.36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关于瀚川智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安信证券认为:

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上市后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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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一、二、五、九、十六、十八等部分的全部文件;

2、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3、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放了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了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取得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了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

(2)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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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设置了办公室、营销部、研发部、解决方案部、供应链部、品质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流程IT部、总务部、内审部;

(4)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及《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考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五十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1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不超过2,700万股,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章程(草案)》以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设立时已发行的普通股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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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该次会议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决议(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一部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二部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及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其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致同会计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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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和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第二十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报告期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细参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公开网站核查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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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瀚川有限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3、瀚川有限股改时的审计、评估、验资报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相关方填写的调查表;

5、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工商违法行为的证明。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瀚川投资、瀚川德和、天津华成、江苏高投、瀚智远合、敦行投资、苏瀚投资、国仪投资、北京博荣、华成欧伦、朱勇、张洪铭、吴智勇、邹安琳、洪昌立、曾学明、唐高哲、周春琴、郭琳、张景耀、蔡昌蔚、田珍芳、戴锋华、陈雄斌共24名发起人共同发起,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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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7年11月2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7年12月8日,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3)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等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致同会计就发行人的设立出资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

(5)2017年12月27日,发行人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1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权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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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相关证件及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的资格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起人人数符合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共24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以及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的要求。

(2)发起人住所符合规定。发行人的所有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3)发起人认缴股本数额符合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认缴股本总额为8,100万元,且各发起人出资已经致同会计的验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要求。

(4)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符合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的要求。

(5)发行人的名称已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发行人成立后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要求。

(6)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时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均由发行人承继,发行人设立时已具备公司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有公司住所”的要求。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基准日的净资产为94,779,938.45元,发行人以其中的81,000,000.00元折合为实收股本81,000,000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再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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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且设立时发起人以瀚川有限净资产中的81,000,000.00元按照原出资比例折股出资,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除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外,未签订过任何改制重组合同。瀚川有限全部资产、负债都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整体进入发行人。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2017年11月10日,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7]第321ZA0123号),瀚川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477.99万元。

2017年11月11日,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C2127号),瀚川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047.87万元。

2017年12月11日,致同会计对发行人截至2017年8月31日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8,100万元已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

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股东所代表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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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等12项议案。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准,设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6、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承诺函,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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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配备了专职人员,拥有独立的业务流程。发行人与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加工、产品销售或上游材料采购,以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出资及增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按照瀚川有限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不涉及各发起人另行对发行人以现金或其他资产缴纳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及使用与经营有关的资产,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完整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专业技术等资产(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依靠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也未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各股东。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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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发行人的人事及薪酬管理与股东完全独立和分开。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程序合法,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符合缴纳条件的正式在职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聘用了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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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设财务总监1名,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财务内控管理体系》等内部财务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胜浦支行,账号:550601040******),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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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信息及网络信息核查的相关资料;

3、发行人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的调查表;以及检索互联网中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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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2、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

(1)瀚川投资

瀚川投资成立于2014年8月8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313721239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现代物流大厦19楼1908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昌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计咨询;货物进出口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2014年8月8日至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36,488,55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5.0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524.3052.43%
2陈雄斌296.8029.68%
3张洪铭178.9017.89%
--合计1,000.00100.00%

根据瀚川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实现控制发行人而设立的控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瀚川德和

瀚川德和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MX7104K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现代物流大厦19楼195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蔡昌蔚,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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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及提供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36年9月26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德和持有发行人8,852,1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9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蔡昌蔚6.601.00%普通合伙人
2郭诗斌275.0041.67%有限合伙人
3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5.6523.58%有限合伙人
4钟惟渊99.0015.00%有限合伙人
5何忠道49.507.50%有限合伙人
6谢新峰24.753.75%有限合伙人
7胡书胜24.753.75%有限合伙人
8杭春华24.753.75%有限合伙人
--合计660.00100.00%--

根据瀚川德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系发行人为激励核心员工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仅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投资活动。因此,瀚川德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3)天津华成

天津华成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589758753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5,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合伙期限自2012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华成持有发行人6,403,8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7.91%。

3-3-1-2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华成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002.78%普通合伙人
2吴秋华2,250.0027.78%有限合伙人
3赵延平2,250.0027.78%有限合伙人
4朱光辉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5曾学明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6董奎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7曹修洪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合计8,100.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天津华成的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6038),天津华成亦于2015年12月30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编号:S86044)。

(4)江苏高投

江苏高投成立于2012年12月25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061800861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4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高投持有发行人5,391,3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6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高投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100.000.62%普通合伙人
2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900.0024.38%有限合伙人
3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3-3-1-3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4南京青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5宝银金投资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6深圳市金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012.50%有限合伙人
7郑子进1,000.006.25%有限合伙人
--合计16,000.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江苏高投的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459),江苏高投亦于2014年4月29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编号:SD2639)。

(5)瀚智远合

瀚智远合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MXFHB8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88号现代物流大厦19楼1923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蔡昌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合伙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36年9月26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智远合持有发行人3,131,622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8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智远合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蔡昌蔚0.160.50%普通合伙人
2唐高哲15.5648.61%有限合伙人
3宋晓16.2850.89%有限合伙人
--合计32.00100.00%--

根据瀚智远合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智远合系发行人为激励核心员工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仅为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从事其他投资活动。因此,瀚智远合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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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敦行投资

敦行投资成立于2017年6月23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MA1P9BGD9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敦行投资持有发行人2,169,6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6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敦行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1.00%普通合伙人
2蒋馨宇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3沈锦良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4李伟锋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5谢国强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6盛振华700.003.50%有限合伙人
7赵祖春500.002.50%有限合伙人
8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9苏州金农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600.0033.00%有限合伙人
10张家港市江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11舟山骏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12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20,000.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敦行投资的管理人,已于2017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4670),敦行投资亦于2017年10月26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编号:SX2850)。

(7)苏瀚投资

苏瀚投资成立于2017年4月11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8YXXU9F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八号办公楼2404室,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木华资本管理

3-3-1-32

(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合伙期限为2017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瀚投资持有发行人1,446,41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瀚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99%普通合伙人
2范黄晔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3刘千昱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4张梦醒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5王学信100.009.90%有限合伙人
6闫国平100.009.90%有限合伙人
7闫梅英100.009.90%有限合伙人
8侯晓冬100.009.9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10.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苏瀚投资的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1165),苏瀚投资亦于2017年8月30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编号:

SW1452)。

(8)国仪投资

国仪投资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F2B998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合伙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投资持有发行人1,446,41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仪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3-3-1-33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10.00%普通合伙人
2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3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4苏州试验仪器总厂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国仪投资的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1165),国仪投资亦于2017年5月2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编号:

SR8500)。

(9)北京博荣

北京博荣成立于2016年11月7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MA009C6K01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1号院3层办公A303,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房桂荣,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下期出资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长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博荣持有发行人1,067,823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3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博荣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房桂荣100.0010.00%普通合伙人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康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9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根据北京博荣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博荣合伙人投入到北京博荣的资金、以及北京博荣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的情形,北京博荣的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北京博荣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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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10)华成欧伦

华成欧伦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8MA05RKW66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65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成欧伦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8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成欧伦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001.29%普通合伙人
2欧伦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00.002.35%普通合伙人
3杨茜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4彭强650.0015.28%有限合伙人
5张啸200.004.70%有限合伙人
6张华薇200.004.70%有限合伙人
7姜长洪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8曹爱勤100.002.35%有限合伙人
9费洪星200.004.70%有限合伙人
10丁海江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11李岩750.0017.63%有限合伙人
12李志军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合计4,255.00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华成欧伦的管理人,已于2015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26038),华成欧伦亦于2018年5月18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基金

3-3-1-35

编号:SX8210)。

(11)朱勇,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为440922197208******。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957,608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42%。

(12)张洪铭,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为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为51252819761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73,633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82%。

(13)吴智勇,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为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为34010319841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23,7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6%。

(14)邹安琳,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为44010519671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23,7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6%。

(15)洪昌立,男,1966年10月出生,住址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身份证号为3409001966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290,41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59%。

(16)曾学明,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为42012419730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157,085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43%。

(17)唐高哲,男,1986年4月出生,住址为江阴市月城镇,身份证号为32021919860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032,75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28%。

(18)周春琴,女,1963年3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县,身份证号为33062119630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19)郭琳,女,1978年4月出生,住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为35020619780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20)张景耀,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为34102119770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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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21)蔡昌蔚,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为赣州市赣县,身份证号为36212119771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89,4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73%。

(22)田珍芳,女,1966年6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为12010919660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33,87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66%。

(23)戴锋华,男,1978年5月出生,住址为启东市惠萍镇,身份证号为32068119780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433,91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54%。

(24)陈雄斌,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身份证号为4414811981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392,93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9%。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发起人中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瀚川有限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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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明晰。发行人设立后,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均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书至发行人名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发行人。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瀚川投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36,488,55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5.05%。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报告期内,瀚川投资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瀚川投资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瀚川投资。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蔡昌蔚先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蔡昌蔚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52.43%的股权,蔡昌蔚先生担任瀚川投资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先生可以间接控制瀚川投资持有的发行人45.05%股份的表决权;蔡昌蔚先生通过担任发行人持股平台瀚川德和(持有发行人10.93%的股份)、瀚智远合(持有发行人

3.87%的股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可以间接控制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合计持有的发行人14.80%股份的表决权;同时,蔡昌蔚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0.73%的股份。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蔡昌蔚先生可以合计控制发行人60.58%股份的表决权。

此外,报告期内,蔡昌蔚先生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蔡昌蔚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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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瀚川有限及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3、股东之间关于瀚川有限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4、瀚川有限及发行人设立及增资的《验资报告》;

6、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的方式及通过股东访谈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瀚川有限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发行人属同一法人,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至瀚川有限阶段。

1、2012年11月,瀚川有限设立

2012年10月12日,苏州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德富信会验字[2012]第791号)。经验证:截至2012年10月12日止,瀚川有限已收到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出资。

2012年10月24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蔡昌蔚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张洪铭为公司监事,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颁发了注册号为3205940002483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瀚川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600,000.00300,000.0030.00%
2张洪铭600,000.00300,000.0030.00%
3陈雄斌400,000.00200,000.0020.00%
4邱瑞芳400,000.00200,000.0020.00%
合计2,000,000.001,000,000.00100.00%

2、2013年10月,瀚川有限第一次增资及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

2013年10月1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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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2)公司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3)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分别由原股东蔡昌蔚认缴90万元,原股东张洪铭认缴90万元,原股东陈雄斌认缴60万元,原股东邱瑞芳认缴60万元;

(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10月16日,苏州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德富信会验字[2013]第769号)。经验证:截至2013年10月16日止,瀚川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00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出资。2013年10月22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1,500,000.001,500,000.0030.00%
2张洪铭1,500,000.001,500,000.0030.00%
3陈雄斌1,000,000.001,000,000.0020.00%
4邱瑞芳1,000,000.001,000,000.0020.00%
--合计5,000,000.005,000,000.00100.00%

3、2014年5月,瀚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5月16日,邱瑞芳分别与蔡昌蔚、陈雄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邱瑞芳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1%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5万元)、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万元)以人民币55万元、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昌蔚、陈雄斌。同日,张洪铭与蔡昌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张洪铭将其持有公司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5万元)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昌蔚。

2014年5月1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2,800,000.0056.00%
2陈雄斌1,450,000.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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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洪铭750,000.0015.00%
--合计5,000,000.00100.00%

4、2015年9月,瀚川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8月18日,张洪铭与张真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张洪铭将其持有瀚川有限1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5万元)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真海。同日,蔡昌蔚与张真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蔡昌蔚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5万元)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真海。

2015年8月18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5年9月29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2,550,000.0051.00%
2陈雄斌1,450,000.0029.00%
3张真海1,000,000.0020.00%
--合计5,000,000.00100.00%

根据对张真海、张洪铭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真海与张洪铭系父子关系,张洪铭作为财务投资人,出于自身投资方面的考虑,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由张真海受让并持有的股权,均是由张洪铭委托张真海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5、2015年9月,瀚川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9月1日,蔡昌蔚、张真海、陈雄斌分别与瀚川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蔡昌蔚、张真海、陈雄斌分别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49.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49万元)、1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85万元)、28.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41万元)以人民币249万元、85万元、1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投资。

2015年9月1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2015年10月20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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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95.00%
2张真海150,000.003.00%
3蔡昌蔚60,000.001.20%
4陈雄斌40,000.000.80%
--合计5,000,000.00100.00%

6、2015年12月,瀚川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年11月11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江苏高投向瀚川有限增资1,000万元,其中54.879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945.12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天津华成向瀚川有限增资1,000万元,其中54.879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945.12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瀚川有限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609.758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5年12月2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77.90%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9.00%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9.00%
4张真海150,000.002.46%
5蔡昌蔚60,000.000.98%
6陈雄斌40,000.000.66%
--合计6,097,580.00100.00%

7、2016年6月,瀚川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6年5月1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唐高哲向瀚川有限增资

26.0859万元,宋晓向瀚川有限增资16.3037万元,瀚川有限注册资本由609.7580万元增至652.1476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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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72.84%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8.42%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8.42%
4唐高哲260,859.004.00%
5宋晓163,037.002.50%
6张真海150,000.002.30%
7蔡昌蔚60,000.000.92%
8陈雄斌40,000.000.61%
--合计6,521,476.00100.00%

注:2016年5月23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公司名称由“苏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2016年7月,瀚川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6年6月10日,瀚川有限与朱勇、吴智勇、邹安琳、田珍芳、房桂荣、洪昌立签署《增资协议》。根据该协议,朱勇、吴智勇、邹安琳、田珍芳、房桂荣、洪昌立向瀚川有限合计投资4,000万元,其中,朱勇投资1,100万元;吴智勇投资800万元;邹安琳投资800万元;房桂荣投资600万元;洪昌立投资400万元;田珍芳投资300万元。瀚川有限增加注册资本72.4608万元人民币。其中,朱勇增资19.9267万元;吴智勇增资14.4922万元;邹安琳增资14.4922万元;房桂荣增资10.8691万元;洪昌立增资7.2461万元;田珍芳增资5.4345万元;上述各方增资后剩余投资款项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6年6月27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321FB0001号)。经验证: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瀚川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72.46万元人民币,其余3,927.5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均以货币出资。

2016年6月30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上述增资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7月14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65.55%

3-3-1-43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57%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57%
4唐高哲260,859.003.60%
5朱勇199,267.002.75%
6宋晓163,037.002.25%
7张真海150,000.002.07%
8吴智勇144,922.002.00%
9邹安琳144,922.002.00%
10房桂荣108,691.001.50%
11洪昌立72,461.001.00%
12蔡昌蔚60,000.000.83%
13田珍芳54,345.000.75%
14陈雄斌40,000.000.55%
--合计7,246,084.00100.00%

9、2016年11月,瀚川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五次增资

2016年10月23日,唐高哲、宋晓分别与瀚智远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唐高哲、宋晓分别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2.15%股权(对应出资额15.57万元)、2.25%股权(对应出资额16.30万元)以人民币15.57万元、16.30万元转让给瀚智远合。

2016年10月25日,瀚川有限与瀚川德和签署《增资协议》。根据该协议,瀚川德和向瀚川有限增资182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6.28万元,其余155.72万元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6年10月25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10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63.26%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31%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31%
4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770.004.25%
5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2,811.003.50%
6朱勇199,267.002.65%

3-3-1-44

7张真海150,000.002.00%
8吴智勇144,922.001.93%
9邹安琳144,922.001.93%
10房桂荣108,691.001.45%
11唐高哲105,126.001.40%
12洪昌立72,461.000.97%
13蔡昌蔚60,000.000.80%
14田珍芳54,345.000.72%
15陈雄斌40,000.000.53%
--合计7,508,895.00100.00%

10、2016年11月,公司第六次增资2016年11月10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中的3,249.1105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17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303,321.0063.26%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4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4.25%
5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00,000.003.50%
6朱勇1,061,498.002.65%
7张真海799,052.002.00%
8吴智勇772,002.001.93%
9邹安琳772,002.001.93%
10房桂荣578,999.001.45%
11唐高哲560,009.001.40%
12洪昌立386,001.000.97%
13蔡昌蔚319,621.000.80%
14田珍芳289,497.000.72%
15陈雄斌213,081.000.53%
合计40,000,000.00100.00%

11、2016年12月,瀚川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年11月21日,房桂荣与北京博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

3-3-1-45

房桂荣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4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7.90万元)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博荣。

2016年11月21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房桂荣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北京博荣,同意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8.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40万元)以人民币4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德和,并修改《公司章程》。2016年11月25日,瀚川投资与瀚川德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8.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40万元)以人民币4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德和。

2016年12月5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903,321.0054.76%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2.00%
3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4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4.25%
6朱勇1,061,498.002.65%
7张真海799,052.002.00%
8吴智勇772,002.001.93%
9邹安琳772,002.001.93%
10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45%
11唐高哲560,009.001.40%
12洪昌立386,001.000.97%
13蔡昌蔚319,621.000.80%
14田珍芳289,497.000.72%
15陈雄斌213,081.000.53%
合计40,000,000.00100.00%

12、2017年7月,瀚川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及第七次增资

2017年6月19日,瀚川投资分别与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洪昌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5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2.75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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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1.37万元)分别转让与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洪昌立,转让价格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

2017年6月19日,瀚川有限与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戴锋华签署《增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戴锋华分别向瀚川有限增资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1,500万元、300万元,其中78.43万元、78.43万元、

54.90万元、39.22万元、117.65万元、23.53万元计入瀚川有限注册资本,其余

921.57万元、921.57万元、645.10万元、460.78万元、1,382.35万元、276.47万元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7年6月23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785,674.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2,433.007.90%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6,470.002.68%
7朱勇1,061,498.002.42%
8张真海799,052.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1吴智勇772,002.001.76%
12邹安琳772,002.001.76%
13洪昌立699,726.001.59%
14曾学明627,451.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32%
16唐高哲560,009.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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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2,157.000.89%
18周春琴392,157.000.89%
19郭琳392,157.000.89%
20张景耀392,157.000.89%
21蔡昌蔚319,621.000.73%
22田珍芳289,497.000.66%
23戴锋华235,294.000.54%
24陈雄斌213,081.000.49%
--合计43,921,569.00100.0000%

13、2017年8月,瀚川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7年8月16日,张真海与张洪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张真海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819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79.9052万元)转让与张洪铭,转让价格为0元。

2017年8月1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8月30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785,674.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2,433.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6,470.002.68%
7朱勇1,061,498.002.42%
8张洪铭799,052.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1吴智勇772,002.001.76%
12邹安琳772,002.001.76%
13洪昌立699,726.001.59%
14曾学明627,451.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32%
16唐高哲560,009.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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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2,157.000.89%
18周春琴392,157.000.89%
19郭琳392,157.000.89%
20张景耀392,157.000.89%
21蔡昌蔚319,621.000.73%
22田珍芳289,497.000.66%
23戴锋华235,294.000.54%
24陈雄斌213,081.000.49%
--合计43,921,569.00100.00%

根据对张真海、张洪铭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张洪铭与张真海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委托持股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存在现时及潜在的股权及债权纠纷,发行人股权清晰。

(二)瀚川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瀚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3-3-1-4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注:2017年9月6日,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名称为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瀚川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3、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并进行了访谈,制作了访谈记录;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对其业务的相关确认文件;取得主管部门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3-3-1-50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上述经营范围相符。根据工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如下资质证书:

序号所有人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
1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32002248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11.30三年
2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776042——2018.02.27——
3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3069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8.01.17长期
4发行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320261303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10.20——
5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6517Q30995R0M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2017.06.20三年
6瀚川 机电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32002038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11.30三年
7瀚川 机电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369358——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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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瀚川 机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0450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6.02.24长期
9瀚川 机电质量管理体系证书12819Q20285R0M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2019.02.26三年
10瀚瑞斯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01368121——2015.03.02——
11瀚瑞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2134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5.03.03长期
12瀚瑞斯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3202611105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03.04——

(三)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设立了德国瀚川(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主要用于开展境外业务。发行人投资设立德国瀚川已经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1600737号)。根据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瀚川在德国经营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设立了菲律宾办事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主要用于公司在菲律宾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发行人设立菲律宾办事处已经取得了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境外机构证第N3200201700011号)。根据ORTEGA, BACORRO, ODULIO CALMA&CARBONEL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菲律宾办事处在菲律宾经营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一直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未超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8%、99.93%、99.9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章程》,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3-3-1-52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作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在现有主营业务领域有较强的优势,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3、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及订单等材料;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担保等相关协议,以及发行人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5、发行人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7、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及承诺,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要求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了该等确认函;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检索了互联网中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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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瀚川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蔡昌蔚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其他股东

(1)瀚川德和,现持有发行人8,852,1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93%。

(2)陈雄斌,现直接持有发行人392,93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9%,通过瀚川投资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3.37%,通过瀚川投资持有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76%,其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4.62%。

(3)张洪铭,现直接持有发行人1,473,633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82%,通过瀚川投资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8.06%,通过瀚川投资持有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6%,其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34%。

(4)天津华成,现持有发行人6,403,8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7.91%

(5)江苏高投,现持有发行人5,391,3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66%。

(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3、发行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可以实施控制的企业共有10家,其中:

瀚川机电、东莞瀚川、赣州瀚川、飞恩机电、鑫伟捷、德国瀚川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瀚川信息为发行人持股85%的控股子公司;瀚瑞斯为发行人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东莞瀚和为发行人持股65%的控股子公司;苏州瀚能为发行人持股

51.15%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参股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3-3-1-5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无其他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3家,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9名董事,发行人董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名监事,发行人监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及财务总监1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总经理及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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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3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4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5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6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7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8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9江苏毅达汇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10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伟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并担任总经理
1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0.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2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29%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0.89%的股份
13天津华成智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9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4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24.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仪京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08%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99%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79%的股份
1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测航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58%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8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9漓江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1.11%的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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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0重庆四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51%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担任其董事
21如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0033%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2上海厚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2%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阳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上海厚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4宿州安科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担任该企业董事
25北京中瑞美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33%的股份,并担任其总经理
26深圳市赞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景耀持有该企业95%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27横琴赞路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张景耀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赞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8黄山美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景耀父亲担任该企业总经理
29江阴宝山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0江阴市卧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1江阴宝山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2广州诚琎轩贸易有限公司
33赣州常盈建材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蔡昌蔚兄弟分别持有该企业30%、25%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4荣大德信投资管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5苏州汇利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实际控制的荣大德信投资管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36中安东红(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66.67%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3-1-57

37苏州天益荣大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37.5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8成都合众宝根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学军配偶持有该企业15%的股份,子女持有该企业41%的股份,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总经理
39成都宏士科技有限公司
40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倪丹飚持有该企业28%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兼总经理
41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父亲持有该企业25%的股份,配偶持有该企业10%的股份
42宜宾淡马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43重庆淡马芭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44贵阳淡马芭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45成都蓉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46成都百特微度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47成都新来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百特微度传媒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48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张洪铭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49深圳市英爵工业互联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50成都淡马沐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51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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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的股份
52四川淡马芭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0%的股份
53贵阳淡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1%的股份
54昆山淡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0%的股份
55镇江淡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56重庆淡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57成都雪菲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58苏州梦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
59成都亚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60成都淡马创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95%的股份
61苏州芭蕾女伶日记服装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
62苏州贝尔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57.5%的股份
63宜宾淡马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
64菲普特(苏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65宜宾市南溪区格瑞思女子养生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66珠海协众力模具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67青岛精锦健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47.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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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青岛铭青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69苏州铭青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63.92%的股份
70苏州铭青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其妹妹现持有该企业30%的股份
71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2苏州科米隆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3深圳市瑞格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4昆山奇锐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5成都鲜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76成都铭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4%的股份
77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3.33%的股份
78四川创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爱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20%的股份,其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15%的股份
79苏州图是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8%的股份
80苏州淡马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6.86%的股份
81苏州淡马蒙瑞奇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
82苏州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3.50%的股份
83镇江淡马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3.50%的股份
84成都爱马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7.50%的股份
85成都沐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86常熟淡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该企业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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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87常熟淡马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0%的股份
88苏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61.91%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
89霍尔果斯瑞海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85.72%的合伙份额
90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40.12%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
91苏州商旅网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2苏州画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3呼伦贝尔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
94苏州票搜搜软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5江苏商旅网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9%的股份
96苏州国旅浩游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7苏州和利兴贸易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的配偶持有该企业68.18%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98苏州华诺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的配偶持有该企业67.50%的股份
99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00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注销
101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转让
102苏州倍思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注销
103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持股85%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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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已注销
104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持股60%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注销
105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持股50%的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注销
106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42%的参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转让
107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108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33.33%的参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转让
109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5.87%的参股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转让

(二)关联交易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47%、1.98%和3.04%,占比较小,未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63,257.49-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8,528,900.85--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70,157.60
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2,950,000.00-
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143,444.00
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3,516,998.43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设计服务及零部件采购-18,395.78417,6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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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零部件销售-1,614,612.85-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零部件销售96,830.6704,247,676.869,636,452.22
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35,186.14-
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320,512.8259,009.15
苏州科米隆机电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156,205.7619,955.00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87,674.69241,698.10742,681.53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及零部件销售285,969.12594,721.401,673,911.65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449,929.30
苏州铭青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169,591.4152,705.96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其它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8%、3.03%和0.11%,占比较小且持续、显著下降,该等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2、股权转让

(1)收购瀚川机电股权

2016年9月,经友好协商,发行人以5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关联方郭诗斌持有的瀚川机电10%的股权。上述收购于2016年10月2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瀚川机电100%股权。上述收购价格系双方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市场前景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

(2)收购赣州瀚川股权

2017年8月,发行人分别以502.53万元、84.80万元和40.8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蔡茂荣、尹玉荣和潘春生分别持有的赣州瀚川的80.00%、13.50%和6.50%的股权,其中蔡茂荣系公司关联方。收购价格参照经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瀚川自动化科技(赣州)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2061号)确定的赣州瀚川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628.16万元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赣州瀚川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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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飞恩机电股权

2018年4月,发行人以25.25万元的相同价格,分别收购了张真海和叶立文各自持有的飞恩机电50%的股权,其中张真海系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张洪铭的父亲。收购价格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客户市场、财务状况及业务价值,经收购各方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于2018年4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飞恩机电100%股权。

3、关联担保情况

(1)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终止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6.12.27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6日
蔡昌蔚、刘爱琼3,000,000.002016.03.30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7年3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1,000,000.002017.05.12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7.05.18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1,000,000.002017.05.12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7.05.18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110万欧元2018.06.27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6月25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4.24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4月23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4,200,000.002018.04.20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2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9,000,000.002018.09.11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3月4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8.29主债权到期日起3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8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8.30主债权到期日起3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9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3,000,000.002018.05.23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21年5月21日

注:刘爱琼为蔡昌蔚配偶

报告期内,为增强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发行人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为发行人融资提供担保系金融机构要求,且为目前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普遍措施。上述担保不涉及对价支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1)2016年度(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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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1,000,000.00-116,311.75-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00,000.002,000,000.0089,227.60-

(2)2017年度(单位:元)

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2,630,000.00-67,371.83-
蔡茂荣1,021,398.001,901,007.83--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00,000.00-1,472.4090,700.00

(3)2018年度(单位:元)

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634,929.50

关联方使用发行人资金是出于临时的资金需求,已向发行人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利息的金额分别为

20.55万元和6.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7%和0.18%,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已出具《承诺函》:“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均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882,853.762,002,303.481,494,191.37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其他 应收款蔡昌蔚--634,929.50210,863.543,197,557.651,426,430.18
其他 应收款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89,227.6052,0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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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 账款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350,000.0017,500.00
应收 账款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70,835.233,541.76--
应收 账款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165,871.8575,368.123,546,065.22177,303.26
应收 账款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8,122.34406.12--
应收 账款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36,521.441,826.07--
应收 账款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628,884.2559,436.39
应收 账款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598.00379.90173,593.788,679.69196,810.089,840.50
应收 账款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922,363.88199,499.362,422,983.05299,514.182,132,790.00134,434.73

(2)应付关联方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应付账款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5,682.006,421.14
应付账款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251,283.52--
应付账款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50,113.55--
预收款项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336,233.80-
应付账款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4,126.00
应付账款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41,787.2357,104.3639,118.84
预收款项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151,630.00-
预收款项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074,937.782,935,034.35
预收款项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9,866.00
其他应付款蔡茂荣--879,609.83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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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会议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年3月4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确认程序,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发生,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交易内容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1、 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行人《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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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如下: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人报备、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披露与决策程序、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瀚川智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瀚川智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瀚川智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瀚川智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瀚川智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瀚川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瀚川智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瀚川智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瀚川智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瀚川智能有直接竞争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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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情况时,瀚川智能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瀚川智能经营。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瀚川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瀚川智能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专利和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该等资产登记或注册文件;

2、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3、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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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以及检索专利、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

1、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详细地址面积(㎡)终止日期用途权利性质他项 权利
1赣州瀚川赣(2018)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10807号赣州市赣县区洋塘工业小区96,850.402063.07.29工业 用地出让

2019年2月27日,发行人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受让坐落于星龙街东、听涛路北,面积为31,508.1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宗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权属变更中。

2、 发行人拥有的建筑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3、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金租赁期限
1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3,438.54 平方米96,279.00元/月(第四年、第五年每月租金在此基础上上涨10%)2018.05.01- 2023.04.30
2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7,783.77 平方米15元、12元/平方米/月2015.05.15- 2022.05.14
20元/平方米/月
24元/平方米/月
3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17,120.04 平方米17.50元/平方米/月(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在前三年的基础上上涨2017.10.09-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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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0%但不低于5%)
4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3,053.41 平方米67,175.02元/月2018.08.16- 2020.08.15
5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100.00 平方米1,800.00元/月2018.08.16- 2019.08.15
6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50.00 平方米900.00元/月2018.08.10- 2019.08.09
7飞恩 机电于竑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9号楼63.87 平方米1,916.10元/月2019.03.01- 2019.12.31
8菲律宾办事处Anacleta Buquiz CaawayLot 1 Blk.9 San Antonio Heights Ph. 4A, Brgy San Antonio,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80.00 平方米20,000 PESO/月 (约2,700元/月)2018.08.26- 2019.08.25
9菲律宾办事处NDN VENTURES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Unit 20, 3rd floor, 34 Pres. J.P. Laurel Hwy, San Roque, Santo Tomas, 4234, Batangas, Philippines60.00 平方米16,050 PESO/月 (约2,300元/月)2018.12.01- 2019.11.30
10德国子公司Mihajevic Verm?gensverwaltungsgesellschaft mbH & Co.KGPaul Ehrlich Str. 1B85.00 平方米1,088.23 EUR/月 (约8,300元/月)2019.01.01- 2019.12.31

(二)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档案,并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网站(http://sbj.saic.gov.cn/sbcx/)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商标注册类别权利人申请号有限期限
135发行人138493172015.03.07-2025.03.06
27发行人13849006A2015.06.07-2025.06.06
39、42发行人229740842018.02.28-2028.02.27
442发行人293800402019.01.14-202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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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发行人138492982015.02.28-2025.02.27
67发行人13849048A2015.06.07-2025.06.06
740发行人138489182015.04.21-2025.04.20
842瀚川机电136280362015.02.28-2025.02.27
935瀚川机电136279362015.02.21-2025.02.20
1040瀚川机电136279652015.02.28-2025.02.27
1112瀚川机电136278822015.01.28-2025.01.27
129瀚川机电136277902015.02.28-2025.02.27
137瀚川机电136276102015.02.28-2025.02.27
147瀚川机电78116032011.01.07-2021.01.06
1542瀚川机电136280232015.02.07-2025.02.06
1640瀚川机电136279802015.02.07-2025.02.06
1735瀚川机电136279282015.02.21-2025.02.20
1812瀚川机电136279002015.01.28-2025.01.27
199瀚川机电136277712015.02.28-2025.02.27
207瀚川机电136276432015.01.28-2025.01.27
217瀚川机电76311412010.11.21-2020.11.20
229发行人293800432019.01.21-2029.01.20
2342发行人293800392019.01.28-2029.01.27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并核查

3-3-1-7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http://www.pss-system.gov.cn/)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1)发明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1一种折弯机构ZL201210121086.4瀚川机电2012.04.24二十年原始取得
2一种插针机夹料机构ZL201210181447.4瀚川机电2012.06.05二十年原始取得
3一种制备熔纤保护管的设备ZL201210171026.3瀚川机电2012.05.29二十年原始取得
4一种气动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275963.3瀚川机电2012.08.06二十年原始取得
5一种端子送料装置ZL201210284955.5瀚川机电2012.08.13二十年原始取得
6ABS9线圈自动化组装设备ZL201210351886.5瀚川机电2012.09.21二十年原始取得
7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205972.5瀚川机电2012.06.21二十年原始取得
8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171027.8发行人2012.05.29二十年受让取得
9线缆标签环绕粘贴装置和设备ZL201410185965.2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连公司2014.04.29二十年原始取得
10线缆装载系统ZL201510053584.3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泰科电子公司2015.02.02二十年原始取得

注:序号8系受让自子公司瀚川机电。

(2)实用新型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1一种夹持搬运机构ZL201820664221.2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2一种锂电池热压机构ZL201820664351.6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3一种阻尼阻挡器ZL201820245988.1发行人2018.02.12十年原始取得
4一种顶升定位机构ZL201820246059.2发行人2018.02.12十年原始取得
5一种设备用机架ZL201721408974.9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6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721410441.4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7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721408995.0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8一种聚合物锂电池化成分容装置ZL201721388775.6发行人2017.10.27十年原始取得
9一种上推式防护门ZL201721409050.0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3-3-1-73

10一种PCB板调节机构ZL201820648227.0发行人2018.05.04十年原始取得
11一种电池化成机构ZL201820664331.9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12一种活动板导向机构ZL201820661059.9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13一种扁平电源线缆ZL201820652472.9发行人2018.05.04十年原始取得
14一种循环供料机构ZL201820983811.1发行人2018.06.26十年原始取得
15一种叠片机ZL201820978238.5发行人2018.06.26十年原始取得
16一种极片成型机构ZL201820972782.9发行人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17一种环形输送系统ZL201821128317.3发行人2018.07.18十年原始取得
18一种自动贴标签装置ZL201620844630.1发行人、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6.07.28十年原始取得
19一种折弯机构ZL201820496255.5瀚川机电2018.04.10十年原始取得
20一种阻挡定位机构ZL201220227321.1瀚川机电2012.05.21十年原始取得
21一种可调节支撑装置ZL201220220219.9瀚川机电2012.05.16十年原始取得
22一种端子检测机构ZL201820133401.8东莞瀚川2018.01.26十年原始取得
23一种折弯机ZL201820128908.4东莞瀚川2018.01.26十年原始取得
24一种卷芯夹爪机构ZL201820947469.X东莞瀚川2018.06.21十年原始取得
25一种注液机构ZL201820848667.0东莞瀚川2018.06.05十年原始取得
26一种扩孔机构ZL201820353165.0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7一种滚槽机构ZL201820358646.0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8一种自动打磨焊头的焊接机构ZL201820351455.1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9一种卷芯负极耳折弯机构ZL201820972670.3东莞瀚川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30一种CCD多工位拍照机构ZL201820976506.X东莞瀚川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31一种轴承安装机构ZL201820351255.6鑫伟捷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32一种零件供料装置ZL201820146777.2瀚瑞斯2018.01.30十年原始取得

(3)外观设计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1型材ZL201830379053.8发行人2018.07.14十年原始取得
2型材ZL201830381667.X发行人2018.07.16十年原始取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核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3-3-1-74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
1EBC450COIL测试设备控制软件V1.02018SR3472712015.03.10未发表发行人
2OpenLink设备互联网关系统V1.5.32018SR6301222018.05.03未发表发行人
3瀚川信息科技智能生产追溯系统软件V1.602018SR8926022018.08.30未发表瀚川信息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域名注册证书,并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域名注册人主办单位性质许可证号状态
1www.harmontronics.com发行人企业苏ICP备16028560号-1正常

(三)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0家下属子公司,包括6家全资子公司、4家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还拥有1家境外办事处。该等下属子公司及办事处的具体情况如下:

1、瀚川机电

根据瀚川机电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机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2372XU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模具、光机电检测专用设备、光机电自动化组装设备的设计、加工装配;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2007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5日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2、东莞瀚川

根据东莞瀚川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瀚川的基本情况如下:

3-3-1-75

公司名称东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3EYXW
公司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斌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配件、机器人、仪器仪表、自动化软件、生产管理软件;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9月6日
营业期限2015年9月6日至****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3、赣州瀚川

根据赣州瀚川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赣州瀚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瀚川自动化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60771691C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自动化机电设备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模具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2日
营业期限2013年1月22日至2043年1月21日
登记机关赣州市赣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4、飞恩机电

根据飞恩机电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飞恩机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9686525B
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书虹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3-3-1-76

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研发、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精密模具、电子产品及零部件;批发、零售:日用品、家居用品、纺织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保健品(不含药品)、工艺品、五金配件、鞋帽、服装;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6月4日
营业期限2014年6月4日至****
登记机关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5、鑫伟捷

根据鑫伟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伟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鑫伟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FND9D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林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注塑模具、注塑制品、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成品冲压模具的研发、组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2016年1月15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6、德国瀚川

根据德国瀚川在德国的注册登记资料及Luther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mbH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国瀚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瀚川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代码HRB 49465
公司住所德国兰根(黑森州),Paul-Ehrlich大街1B号
注册资本40万欧元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9日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7、瀚川信息

3-3-1-77

根据瀚川信息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HH8A1A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曾欢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自动化设备、安防设备的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销售: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3月8日
营业期限2017年3月8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85%的股权,曾欢持有其15%的股权

8、瀚瑞斯

根据瀚瑞斯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瑞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85964933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杭春华
注册资本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装配自动化设备;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营业期限2012年6月20日至2032年6月19日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80%的股权,王小军持有其10%的股权,杭春华持有其10%的股权

9、东莞瀚和

根据东莞瀚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瀚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3-3-1-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H9557
公司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新峰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智能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研发、销售:自动化系统、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月11日至****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65%的股权,惠州金源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

10、苏州瀚能根据苏州瀚能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瀚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T74NT8Y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40号1#厂房西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斌
注册资本1,075.27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零配件、电子元器件;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31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51.15%的股权,王恒滨持有其26.40%的股权,陈宝密持有其12.45%的股权,深圳市德睿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的股权

11、菲律宾办事处

根据菲律宾办事处在菲律宾的注册登记资料及ORTEGA, BACORRO, ODULIO CALMA&CARBONELL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菲律宾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菲律宾办事处

3-3-1-79

注册代码FS201738852
机构住所Unit20,3rd flr. NDN Building, J.P.Laurel Hi-way San Roque,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2日

(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模具设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价值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
1机器设备2,974.75336.722,638.03
2运输设备361.38118.01243.37
3办公设备431.09129.90301.19
4电子设备1,197.47618.08579.39
5模具设备39.8212.8227.00
合计5,004.501,215.523,788.98

(五)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资产的权属证书等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系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中土地使用权为发行人受让取得;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域名所有权为发行人依法申请、注册或受让取得;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为自行购置取得;对外投资由发行人以出资方式取得;租赁房产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方式取得。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财产权属明确,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3-3-1-80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及土地出让合同等重大合同;

2、发行人重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记录;

3、发行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重要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贷款人贷款银行/机构贷款起始日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
1瀚川 机电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7.03.102017.09.0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2瀚川 机电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9.112019.03.04基础利率上浮69.25个基点9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贷款人贷款银行/机构贷款起始日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
1瀚川机电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2018.04.242019.04.23基础利率上浮91个基点500
2瀚川机电宁波银行苏州分行2018.06.272019.06.253.20110万欧元
3瀚川机电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8.292019.08.2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4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9.302019.09.2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2、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

3-3-1-81

上)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销售金额签署时间
1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MGS1,261,540.00美元2016.03.09
2泰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瀚川机电ABS9.0 coil 8 line & 9 line2,439,394.00美元2017.01.19
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瀚和全自动组装线CR123A35,100,000.002017.03.20
4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CAS Shanghai P109 auto assembly line8,649,143.002017.05.19
5东莞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自动检测机10,627,432.922017.09.04
6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Signal pin 插针机等18,896,237.102017.11.27
7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端子折弯和裁切等8,342,100.002018.01.03
8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发行人MUSE 4/5/6 Assembly Line Project等10,637,014.002018.01.11
9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Auto Machine1,552,076.00美元2018.04.11
10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端子插针工站X5;4轴机械手夹取;电气测机11,217,200.002018.06.2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销售金额签署时间
1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Squiblock 180度自动机;Squiblock 90度自动机20,777,181.752017.12.01
2Continental Automotive Hungary发行人IBS Gen.4_Renault Nissan3,070,000.00欧元2018.05.29
3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发行人MUSE 8 / Nissan 4 & 5 Assembly Line Project16,537,460.002018.09.14
4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AUTO MACHINE KUS1,792,186.85美元2018.09.16
5TE CONNECTIVITY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行人Assembly line for ABS9 Program18,062,287.002018.09.27
6Continental Silao Mexico发行人Cummins NGS & ES021,170,000.00美元2018.11.01
7法雷奥舒适驾驶辅助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东莞瀚川Square SUV window lifter assembly line21,860,000.002018.11.07
8Molex LLC发行人Molex Ford MCM2#等1,677,714.00美元2018.12.04

3、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采购金额签署时间
1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路板设备2,184,975.002016.11.04
2发行人苏州颍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6号车间机电安装工程5,700,000.002018.03.17
3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外部定制件52,643,060.002018.04.17
4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16号办公楼装修7,750,000.00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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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5赣州 瀚川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赣州瀚川建设宿舍楼工程4,776,482.822018.07.30
6发行人相干(北京)商业有限公司Compact-Evolution-300-200-980L2,100,000.002018.08.29
7发行人上海峥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超声波焊机AD1000-90组2,170,000.002018.09.29
8赣州 瀚川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赣州瀚川厂房建设土石方工程3,000,000.002018.10.3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采购金额签署时间
1瀚川 机电中山明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Mass Production Assembly Line3,880,656.002017.04.12
2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SAM AUTO MACHINE定制件8,335.259.482018.04.24
3瀚川 机电美玛特电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振动盘2,000,000.002018.06.20
4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SAM AUTO MACHINE 15-17#5,800,233.522018.07.31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受让人出让人宗地编号出让面积(平方米)宗地坐落出让价格用途使用权年限
1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3205131022 08GB8624831,508.19星龙街东、听涛路北1,142.00工业用地30年

5、房屋租赁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房屋租赁合同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的发行人租赁厂房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发行人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为同一主体,上述重大合同中以瀚川有限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发行人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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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062,089.48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中无应收持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为266,331.07元,其他应付款项中无应付持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2、发行人各子公司的工商档案。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及将来重大资产变化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瀚川有限设立起算,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其历史上发生的增资扩股情况,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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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件;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可追溯至瀚川有限设立时,于2012年10月24日,由当时的股东蔡昌蔚、张洪铭、陈雄斌及邱瑞芳制定,制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签署并由发行人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章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因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因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因瀚川有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上述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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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0月25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因转增股本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因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因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因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新章程。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0)因发行人拟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章程》及《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修订均已获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并已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章程(草案)》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及修订,符合作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行人该《章程(草案)》将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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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制定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2、致同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

3、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5、发行人的出具的书面说明。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出席了部分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声明并取得了该等声明函;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章程(草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后,将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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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合法、合规、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计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和4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及声明。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任职资格等相关情况并取得了该等声明确认函;以及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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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董事会秘书1名及财务总监1名)和6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如下:

(1)董事会成员9人,分别是:蔡昌蔚、陈雄斌、唐高哲、樊利平、穆振洲、张景耀、倪丹飚、张孝明、陈学军。其中蔡昌蔚为董事长,倪丹飚、张孝明、陈学军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3人,分别是:宋晓、胡书胜、王伟。其中宋晓为监事会主席,胡书胜为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蔡昌蔚,副总经理陈雄斌、郭诗斌,董事会秘书唐高哲,财务总监何忠道。

(4)核心技术人员:蔡昌蔚、陈雄斌、宋晓、钟惟渊、王丽国、陈堃。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1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更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2017年初,瀚川有限董事会由蔡昌蔚、陈雄斌、樊利平组成。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蔡昌蔚、陈雄斌、唐高哲、穆振洲、樊利平、张景耀、张云龙、张孝明、陈学军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云龙、张孝明、陈学军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2018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张云龙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会议补选倪丹飚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人数的变动及增加,系因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以及原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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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2017年初,瀚川有限监事会由宋晓、王伟、胡书胜组成。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宋晓、王伟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胡书胜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其中宋晓为监事会主席。近两年内,发行人监事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7年初,蔡昌蔚为公司总经理,陈雄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唐高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忠道为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聘任蔡昌蔚为公司总经理,陈雄斌、郭诗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唐高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忠道为公司财务总监。

近两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较为稳定。股份公司成立后,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亦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2017年初,瀚川有限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蔡昌蔚、陈雄斌、宋晓、钟惟渊。2017年5月,陈堃加入瀚川有限,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7年7月,王丽国加入瀚川有限,担任ICT&FCT解决方案部总监。

近两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更。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上述人员变更真实、合法、有效。

5、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3名独立董事,达到了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在《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及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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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子公司瀚川机电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政补贴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

5、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税务文件。

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取得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瀚川机电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9652372XU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飞恩机电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4399686525B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赣州瀚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21060771691C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瀚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3EYXW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鑫伟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MEFND9D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瀚川信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NHH8A1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瀚瑞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985964933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瀚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5H9557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瀚能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T74NT8Y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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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计税依据法定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9、17、16、6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注:(1)发行人及子公司瀚川机电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鑫伟捷、瀚川信息、苏州瀚能系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德国瀚川为发行人在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瀚川机电均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162002248、GR201632002038),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瀚川机电自2016年起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行人子公司鑫伟捷、瀚川信息、苏州瀚能系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产品享受17%(2018年5月1日前)和16%(2018年5月1日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情况,具体如下:(单位:元)

序号项目金额说明列报项目
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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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35,90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1号)其他收益
2展会补贴277,028.00《2017昆山进口交易会展位通知》其他收益
1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发放苏州工业园2017年市场拓展展会补贴的通知》(苏园经[2018]36号)
3研发增长企业研发后补助609,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其他收益
3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70,000.0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科计[2014]298号其他收益(递延收益转入)
4科技保险补贴3,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园区科技企业贷款利息、科技保险费和融资担保费补贴的通知》其他收益
5个税手续费返还38,551.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其他收益
合计1,043,479.22--
2017年度
1展会补贴4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2016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市场拓展展会补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其他收益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项目10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其他收益
3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500,000.00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苏财企[2017]62号)其他收益
4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29,166.67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科计[2014]298号其他收益(递延收益转入)
5PCT专利申请授权奖励项目10,000.00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对2016年度PCT专利奖励资金的通知》(苏知专[2017]67号)其他收益
6个税手续费返还55,607.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其他收益

3-3-1-93

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合计734,773.92--
2016年度
1个税手续费返还20,130.56
营业外收入
合计20,130.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纳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环保部门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登记表;

2、环评登记表、审批意见、验收报告等;

3、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4、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5、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员工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确认函;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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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的环保备案文件。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根据适用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其运营所需的必要批准、许可或授权,在报告期内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第一部分的全部文件;

2、《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6、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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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建设期实施主体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46,758万元46,758万元24个月发行人
合计46,758万元46,758万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前述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及时存入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保审批和土地使用权

1、项目备案

2018年11月7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苏园行审备[2018]432号),项目名称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46,758万元。

2、环评备案

2019年1月3日,发行人取得了《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93205000100000010),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3、土地使用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用地面积31,508.19平方米。发行人已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目前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备案手续,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环保备案文件,发行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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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法律障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与保荐人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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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经营目标

发行人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力争巩固和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已有的比较优势基础上,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发展方向与定位,从智能装备项目开发商转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平台品牌商,打造面向全球市场的工业4.0云平台,成为世界领先的自动化、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技术咨询、方案制定、设计、制造、验证、交付、生命周期维护等一站式集成应用服务。

2、主要业务经营目标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发行人将进一步扩大智能制造装备、系统的生产能力,紧抓市场发展机遇,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整合营销资源,巩固和开发国内外市场,扩大市场优势,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持续增长;进一步优化发行人产品结构,提升现有产品的性能和档次,扩大高端产品和新产品系列的产能和比重,产品主要技术性能保持国内领先,达到或接近世界领先水平;规范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发行人盈利能力、人均效率和效益保持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2、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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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确认函;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网站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之涉及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系指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2016年10月10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5-0034号),因车间内锁闭安全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瀚川机电罚款5,000元的处罚。

2、2016年10月10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5-0035号),因车间内遮挡消火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瀚川机电罚款5,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瀚川机电上述罚款金额属于该项规定罚款的区间下限,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发行人在上述行政处罚下达后已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按时足额缴纳全部罚款。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已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根据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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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2、发行人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

3、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就发行人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事项,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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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

3、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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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决策机制、制定周期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等条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在所有重大方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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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经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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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4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108

一、律师声明事项 ...... 108

第二节 正 文 ...... 110

一、审核问询问题一 ...... 110

二、审核问询问题二 ...... 113

三、审核问询问题三 ...... 115

四、审核问询问题四 ...... 118

五、审核问询问题五 ...... 127

六、审核问询问题六 ...... 130

七、审核问询问题七 ...... 135

八、审核问询问题八 ...... 137

九、审核问询问题十 ...... 141

十、审核问询问题十二 ...... 143

十一、审核问询问题十四 ...... 145

十二、审核问询问题十五 ...... 147

十三、审核问询问题二十一 ...... 156

十四、审核问询问题四十 ...... 162

十五、审核问询问题四十一 ...... 164

第三节 签署页 ...... 1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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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19年4月16日下达了《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4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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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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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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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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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审核问询问题一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2,551.66万元。请发行人披露:(1)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2)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3)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

(3)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回复:

(一)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的会议文件、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其设立方式和程序如下:

2017年11月,瀚川有限先后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7]第321ZA0123号)以及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C2127号),同时决定将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94,779,938.45元,按1:1.17的比例折股,其中81,000,000元折成股份公司实收资本,剩余的13,779,938.45元转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7年12月8日,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以瀚川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致同会计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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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18号),对瀚川有限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进行了审验。

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股份公司设立相关的议案。2017年12月27日,公司整体变更事宜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的《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二)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

瀚川有限系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显著增加。同时,根据《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及发行人说明,瀚川有限全部债权、债务由瀚川智能承继,不存在通过自身资产的调整或者企业间资产转移等行为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

(三)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1、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2017年12月27日,瀚川智能就整体变更事宜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的《营业执照》。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的相关规定,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2、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的会议文件,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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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发起设立时共计24名发起人,且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2)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全体发起人依照以下数额认购公司股本: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25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6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27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28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29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30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31朱勇1,957,608.002.42%
32张洪铭1,473,633.001.82%
3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34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35吴智勇1,423,737.001.76%
36邹安琳1,423,737.001.76%
37洪昌立1,290,411.001.59%
38曾学明1,157,085.001.43%
39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40唐高哲1,032,750.001.28%
41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42周春琴723,249.000.89%
43郭琳723,249.000.89%
44张景耀723,249.000.89%
45蔡昌蔚589,437.000.73%
46田珍芳533,871.000.66%
47戴锋华433,917.000.54%
48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2017年12月27日,发行人取得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100万元,与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一致。经致同会计审验,确认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八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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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基准日的净资产为94,779,938.45元,发行人以其中的81,000,000.00元折合为实收股本81,000,000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再折股,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3)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同意授权瀚川有限董事会办理有关股份公司设立事宜,同时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了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4)发起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设立时,瀚川有限起草了《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载明了(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5)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

发行人的名称已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发行人成立后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内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审核问询问题二

2、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张洪铭委托其父亲张真海持有股份,股份代持情况直至2017年8月予以清理。

请发行人披露股东张洪铭的基本情况、从业经历,股份代持设立、存续及解除的具体情况,设置股份代持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是否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张洪铭与泰科电子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是否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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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等;(2)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3)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就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是否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张洪铭与泰科电子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是否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1、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是否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对张洪铭、张真海的访谈,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系张洪铭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瀚川有限的实际经营,同时其作为投资人所投企业较多,而精力有限,为便于瀚川有限股东会议及工商变更文件的签署,故决定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的股权交由其父亲张真海代持。经张洪铭、张真海确认,由于双方为父子关系,未签订代持协议。

2、张洪铭与泰科电子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

根据张洪铭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说明及对张洪铭对外投资、任职情况的网络核查,并经本所律师对泰科电子系(包括TE CONNECTIVITY LTD及其旗下Tyco Electronics Corporation、Tyco Electronics Hungary Termelo Kft、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泰科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泰科电子(青岛)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等公司,其中TE CONNECTIVITY LTD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TEL))基本情况的网络核查及对张洪铭的访谈,张洪铭未在泰科电子系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泰科电子系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

3、是否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根据张洪铭填写的调查表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张洪铭在委托其父张真海代持瀚川有限股权期间,张洪铭未与其投资或任职的公司签署竞业禁止约定,不存在与任何任职或投资企业存在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

根据张洪铭填写的调查表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洪铭不存在曾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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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张洪铭不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经本所律师对张洪铭、张真海的访谈,并核查双方就解除代持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工商档案,2017年8月,因发行人筹划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为保证公司股权清晰稳定,张真海将其代持的瀚川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洪铭,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双方解除代持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自愿、有效,本次股权转让已经瀚川有限股东会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清理代持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解除代持不存在纠纷,目前已不存在其他代持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三)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就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和说明、发行人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对张洪铭、张真海及公司主要股东进行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支配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审核问询问题三

3、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增资,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多次转让。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补充披露报告期初的股本和股东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及定价依据,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东背景;(3)披露新增股东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新增股东与公司取得新客户、新业务是否存在关系,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说明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对于涉及股份支付的,说明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审核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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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出资来源,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并就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前述涉及股份支付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出资来源,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缴纳凭证、历次增资的所得税缴纳凭证(如有)、相关出资凭证或支付凭证、部分增资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出资来源,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股权变动情况资金来源所得税缴纳情况
12016年6月唐高哲向瀚川有限增资26.0859万元,宋晓向瀚川有限增资16.3037万元工资薪金积累及家庭收入所得--
22016年7月朱勇投资1,100万元;吴智勇投资800万元;邹安琳投资800万元;房桂荣投资600万元;洪昌立投资400万元;田珍芳投资300万元。瀚川有限增加注册资本72.4608万元人民币。其中,朱勇增资19.9267万元;吴智勇增资14.4922万元;邹安琳增资14.4922万元;房桂荣增资10.8691万元;洪昌立增资7.2461万元;田珍芳增资5.4345万元;上述各方增资后剩余投资款项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工资薪金积累、家庭收入及投资收益所得--
32016年11月唐高哲、宋晓分别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2.15%股权(对应出资额15.57万元)、2.25%股权(对应出资额16.30万元)以人民币15.57万元、16.30万元转让给瀚智远合瀚智远合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平价转让,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瀚川德和向瀚川有限增资182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6.28万元,其余155.72万元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瀚川德和合伙人缴纳的出资--
42016年11月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中的3,249.1105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朱勇、吴志勇、邹安琳、房桂荣、洪昌立、田珍芳、张真海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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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陈雄斌、唐高哲已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并按期分期缴纳相关税款
52016年12月房桂荣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4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7.90万元)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博荣北京博荣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平价转让,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8.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40万元)以人民币4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德和瀚川德和合伙人缴纳的出资瀚川投资已申报缴纳
62017年7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5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62.75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0.9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9.22万元)、0.7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1.37万元)分别转让与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洪昌立,转让价格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洪昌立工资薪金积累、家庭收入及投资收益所得瀚川投资已申报缴纳
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戴锋华分别向瀚川有限增资78.43万元、78.43万元、54.90万元、39.22万元、117.65万元、23.53万元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合伙人缴纳的出资 戴锋华工资薪金积累、家庭收入及投资收益所得--
72017年8月张真海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819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79.9052万元)转让与张洪铭,转让价格为0元转让定价为0元,不涉及实际支付代持还原,无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82017年12月瀚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增资至8,100万元--朱勇、吴智勇、邹安琳、洪昌立、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田珍芳、戴锋华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蔡昌蔚、陈雄斌、唐高哲、张洪铭已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并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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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会议文件、部分增资的验资报告、历次增资的出资凭证、历次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均已经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完成了相应的出资、股权转让款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审核问询问题四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参股公司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持股50%);转让全资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参股公司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42%)、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3.33%)及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持股35%)。

请发行人:(1)披露前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披露投资或设立、注销、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时间、原因,是否存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或转让的情况,如有,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担任被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限制;(3)披露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受让方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是否存在代持,说明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披露转让前及转让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结合上述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6)以上业务重组单独或合计是否对发行人符合运行时间要求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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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披露前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前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情况说明、前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的访谈,前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产品及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1、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金属机加工部件的生产及销售
经营情况已停产注销
主要产品智能制造装备中的定制机加工部件
注销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100.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513.58万元-49.96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注销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出于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简化公司架构的需要,将定制机加工业务全部整合进入子公司鑫伟捷。本次注销有利于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发行人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2、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生产模具、光机电检测专用设备
经营情况已停产注销
主要产品模具、光机电检测专用设备
注销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100.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万元-6.52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更加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本次注销有利于简化公司架构,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其注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3、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生产印刷包装自动化设备
经营情况已停产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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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印刷包装自动化设备
注销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85.00%,马常玉持股15.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00万元-20.31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更加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本次注销有利于简化公司架构,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4、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金属机加工部件的生产及销售
经营情况已停产注销
主要产品智能制造装备中的定制机加工部件
注销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60.00%,杨世勇持股40.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5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209.67万元-1.84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出于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简化公司架构的需要,将定制机加工业务全部整合进入子公司鑫伟捷。本次注销有利于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5、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结构件智能制造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经营情况已停产注销
主要产品汽车结构件智能制造设备
转让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50.00%,黄斐持股50.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00万元-62.42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更加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本次转让有利于简化公司架构,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6、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研发、销售工业软件
经营情况已转让
主要产品工业软件
转让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100.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00万元-13.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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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将部分标准工业软件研发业务整合进入瀚川智能,本次转让有利于优化发行人研发及生产经营效率,简化公司架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7、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机器视觉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经营情况已转让
主要产品机器视觉软硬件
转让前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持股42.00%,苏州润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股30.00%,曹建持股16.00%,王群持股6.00%,江浩持股6.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6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00万元-15.40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机器视觉业务合作不及预期,且该部分业务订单较少,发行人对该项业务进行调整,拟自主开发机器视觉软硬件业务。本次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8、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与智能制造设备、软件研发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经营情况已转让
主要产品自动化设备、软件研发管理咨询服务
转让前股权结构情况余源长持股40.00%,公司持股35.00%,王华持股25.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0.00万元-35.49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因咨询业务发展未达预期,且对接的客户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一致,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调整。本次转让有利于简化公司架构,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9、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经营情况已转让
主要产品消费电子、烟草印刷包装自动化设备
转让前股权结构情况王玮持股33.33%,公司持股33.33%,征图新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00%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
1,625.72万元-50.05万元
注销或转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更加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本次转让有利于简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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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投资或设立、注销、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时间、原因,是否存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或转让的情况,如有,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担任被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限制

1、投资或设立、注销、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时间、原因

根据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工商档案、公司出具的关于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投资或设立、注销、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时间、原因具体如下:

架构,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投资/设立的时间、原因注销/转让的时间、原因
1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2年3月投资设立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原因系为公司生产、加工智能制造装备中的非标定制部件
2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6月收购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因系拓展模具、光机电检测专用设备新业务的需要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原因系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3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3年11月投资设立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原因系印刷包装自动化设备新业务的需要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原因系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4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瀚川机电于2011年6月投资设立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因系为公司生产、加工智能制造装备中的非标定制部件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原因系出于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将定制机加工业务全部整合进入子公司鑫伟捷,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5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3年11月投资设立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原因系拓展大尺寸汽车结构件智能制造设备业务需要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完成注销,原因系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6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3年6月投资设立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原因系拓展标准工业软件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将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转让,原因系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将部分标准工业软件研发业务整合进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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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优化发行人研发及生产经营效率,简化公司架构
7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4年9月投资设立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因系合作开发机器视觉软硬件业务需要发行人2017年8月将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原因系机器视觉业务合作不及预期;发行人该项业务进行调整,进行自主开发,对生产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8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6月投资设立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原因系为公司开拓市场提供自动化设备、软件研发管理咨询服务发行人于2018年5月将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原因系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的咨询业务并未开展起来,其对接的客户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一致,转让有利于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9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2月投资设立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因系拓展消费电子及烟草包装领域的自动化设备业务需要发行人于2018年3月将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原因系发行人进行业务调整,专注于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提高公司业务的专业性

2、是否存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或转让的情况,如有,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担任被注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限制根据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已注销子或转让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就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行人前述已转让/已注销的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或转让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关于任职资格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监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发行人董监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职限制。

(三)披露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受让方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转让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是否存在代持,说明股权转让定价依据,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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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根据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工商档案、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转让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受让方的访谈,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受让方情况及转让的定价依据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受让方受让方情况定价依据
1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罗海新受让方为无关联关系第三方主要参照公司净资产
2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乐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受让方为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控制的企业主要参照公司净资产
3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余源长受让方为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主要参照公司净资产
4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征图新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为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股东主要参照公司净资产

根据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受让方的访谈,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受让方非发行人的关联方,转让为双方真实意思,不存在代持,由于上述企业转让时尚未盈利,股权转让定价均参考转让时的净资产并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披露转让前及转让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与相关方的往来资金明细,转让前及转让后,发行人与相关方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具体如下:

1、转让前及转让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转让前及转让后,发行人与相关方存在的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转让前的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转让后的其他业务或资金往来
1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
2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4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对其零部件销售、发行人对其设计服务及零部件采购发行人对其零部件销售

2016-2018年度,发行人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67.39万元、59.47万元、28.6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的1.11%、0.24%和0.07%;2016-2018年度,发行人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1.76万元、1.84万元和0.00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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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和0.0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较小,系正常的业务往来,价格公允。上述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除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少量销售外,未再与其他三家已转让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业务或资金往来。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业务布局调整的需要,股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且在股权转让完成后,除发行人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少量销售外,未与其他对外转让相关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业务或资金往来。对于与股权转让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发行人依然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了披露。

(五)结合上述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

1、结合上述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说明其是否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

(1)上述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述公司近三年的盈利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近三年盈利情况
1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2016年1-8月净利润为-91.77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完成注销
2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净利润为-1.93万元,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
3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净利润为-1.68万元,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
4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净利润为-49.52万元,公司于2016年9月完成注销
5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49.63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62.42万元,公司于2018年7月完成注销
6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0.75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13.66万元,公司于2017年12月完成对外转让
7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15.40万元,2017年1-8月净利润为-10.91万元,公司于2017年8月完成对外转让
8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35.49万元,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对外转让
9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为-300.98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为-50.05万元,公司于2018年3月完成对外转让

(2)说明上述公司是否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访谈,苏州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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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将其注销或转让当期基本未实际对外经营业务,出现亏损为维持上述公司运营所支出的费用,不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

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将其注销或转让当期均实际经营相关主营业务,但由于实际经营状况未达到预期,因而出现亏损。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注销或转让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不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形。

2、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

根据公司对外转让或注销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注销或转让前均为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上述公司的财务状况已体现在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当中,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原参股公司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提供的客户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的访谈,对主要客户的股东信息进行网络查询,上述企业均根据各自公司章程独立运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和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交易系正常交易,价格公允,且交易金额较小。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解利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注销或已转让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调节利润的情形。

(六)以上业务重组单独或合计是否对发行人符合运行时间要求造成影响

根据公司对外转让或注销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发行人《审计报告》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安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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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注销或转让前均为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主体,上述主体转让或注销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况如下:

2016年转让/注销主体
序号公司名称资产总额/ 占发行人比重营业收入/ 占发行人比重利润总额/ 占发行人比重
1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632.34万元/5.24%513.58万元/11.43%-49.96万元/1.42%
2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34.96万元/0.29%0万元/0%-6.52万元/0.18%
3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1.68万元/0.01%0万元/0%-20.31万元/0.58%
4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92.44万元/2.42%209.67万元/4.66%-1.84万元/0.05%
合计数额/合计占比961.42万元/7.96%723.25万元/16.09%-78.63万元/2.23%
2017年转让/注销主体
序号公司名称资产总额/ 占发行人比重营业收入/ 占发行人比重利润总额/ 占发行人比重
1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59.13万元/0.36%0万元/0%-18.21万元/-3.96%
合计数额/合计占比59.13万元/0.36%0万元/0%-18.21万元/-3.96%

上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转让或注销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单独或合计均未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20%,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以上业务重组单独或合计对发行人符合运行时间要求不会造成影响。

五、审核问询问题五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蔡昌蔚持有瀚川投资52.43%的股权,为瀚川投资的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蔡昌蔚能够通过控股瀚川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5.05%的股权;蔡昌蔚持有瀚川德和1.00%的出资,为瀚川德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蔚能够通过控制瀚川德和间接控制公司10.93%的股权;同时,蔡昌蔚持有瀚智远合0.50%的出资,为瀚智远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蔚能够通过控制瀚智远合间接控制公司3.87%的股权。此外,蔡昌蔚还直接持有公司0.73%股份。蔡昌蔚合计控制公司 60.58%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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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结合蔡昌蔚在瀚川德和及瀚智远合的出资情况、合伙协议的约定说明其对瀚川德和及瀚智远合的控制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蔡昌蔚在瀚川德和的出资情况及合伙协议约定情况

1、出资情况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系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瀚川德和成立之初,蔡昌蔚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瀚川德和1.00%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瀚川投资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瀚川德和99.00%的出资份额。

自瀚川德和成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蔡昌蔚作为瀚川德和普通合伙人,持有瀚川德和1.00%的出资份额,并一直担任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协议约定情况

根据瀚川德和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由普通合伙人蔡昌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在上述协议中对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决策、入伙、退伙等主要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瀚川德和,并执行合伙事务,向瀚川德和提供日常运营及其投资管理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瀚川德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瀚川德和。

(2)除协议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瀚川德和的下列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或同意:

①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及退伙或原有限合伙人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额;

②执行瀚川德和的投资业务,管理和维持瀚川德和的资产;

③聘任及解聘瀚川德和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有);

④聘用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证券公司等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瀚川德和提供服务;

⑤为瀚川德和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瀚川德和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瀚川德和的财产安全,减少因瀚川德和的业务活动而对瀚川德和、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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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风险;

⑥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瀚川德和的涉税事项;

⑦代表瀚川德和对外签署文件;

⑧采取为维持瀚川德和合法存续、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瀚川德和合法权益、以瀚川德和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二)蔡昌蔚在瀚智远合的出资情况及合伙协议约定情况

1、出资情况

根据瀚智远合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智远合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系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瀚智远合成立之初,唐高哲作为普通事务合伙人持有瀚智远合48.855%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宋晓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瀚智远合51.145%的出资份额。

2016年12月31日,唐高哲、宋晓分别与蔡昌蔚签署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唐高哲向蔡昌蔚转让其所持有瀚智远合的0.25%出资份额,宋晓向蔡昌蔚转让其所持有瀚智远合的0.25%的出资份额。本次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后,蔡昌蔚持有瀚智远合0.50%的出资份额。

同日,经瀚智远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唐高哲由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蔡昌蔚为瀚智远合的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蔡昌蔚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瀚智远合0.50%的出资份额,并一直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合伙协议约定情况

根据瀚智远合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智远合由普通合伙人蔡昌蔚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在上述协议中对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决策、入伙、退伙等主要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瀚智远合,并执行合伙事务,向瀚智远合提供日常运营及其投资管理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瀚智远合事务,不得对外代表瀚智远合。

(2)除协议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瀚智远合的下列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或同意:

①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及退伙或原有限合伙人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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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执行瀚智远合的投资业务,管理和维持瀚智远合的资产;

③聘任及解聘瀚智远合的经营管理人员(如有);

④聘用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财务、审计、评估、证券公司等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瀚智远合提供服务;

⑤为瀚智远合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瀚智远合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瀚智远合的财产安全,减少因瀚智远合的业务活动而对瀚智远合、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⑥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瀚智远合的涉税事项;

⑦代表瀚智远合对外签署文件;

⑧采取为维持瀚智远合合法存续、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瀚智远合合法权益、以瀚智远合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三)蔡昌蔚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控制情况

根据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合伙人的访谈,瀚川德和及瀚智远合均系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蔡昌蔚作为上述两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并在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入伙、退伙等方面拥有管理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蔡昌蔚作为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形成有效控制。

(四)蔡昌蔚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出资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根据蔡昌蔚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蔡昌蔚、唐高哲、宋晓进行访谈,蔡昌蔚对瀚川德和的出资已于2016年12月支付完毕,蔡昌蔚受让唐高哲、宋晓在瀚智远合的出资份额,其价款已支付完毕。蔡昌蔚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出资为其个人薪资及家庭积累,出资真实,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蔡昌蔚作为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上述两家合伙企业形成有效控制;蔡昌蔚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出资真实,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六、审核问询问题六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0月发行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瀚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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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瀚川德和持股10.93%。此外,发行人董事长蔡昌蔚、装备研发部总监宋晓及公司董事唐高哲于2016年10月设立瀚智远合,瀚智远合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87%。

请发行人披露:(1)瀚川德和合伙人的变动情况,合伙人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和任职期限;(2)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3)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安排;(4)合伙人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可能导致利益输送的特殊关系;(5)瀚智远合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如是,请根据前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

根据发行人、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均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中,瀚川德和直接持有发行人8,852,166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93%;瀚智远合直接持有发行人3,131,622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87%。

(1)瀚川德和的具体人员构成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劳动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德和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
1郭诗斌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2瀚川投资有限合伙人-
3钟惟渊有限合伙人系统研发部总监
4何忠道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
5谢新峰有限合伙人综合解决方案部总监
6杭春华有限合伙人传感器解决方案部总监
7胡书胜有限合伙人销售总监、职工代表监事
8蔡昌蔚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瀚智远合的具体人员构成

根据瀚智远合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劳动合同,截至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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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出具之日,瀚智远合的具体人员构成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
1宋晓有限合伙人监事会主席、装备研发部总监
2唐高哲有限合伙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3蔡昌蔚普通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员工减持承诺情况

根据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事宜的承诺函》,其就关于公司首发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根据瀚川德和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瀚川德和全体合伙人对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转让及退伙等主要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主要约定如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方可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现在及未来对瀚川智能或其子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高级管理人员;

2、现在及未来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研发、生产、市场、管理等部门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3、瀚川智能董事会认定的对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其他人员。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自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至瀚川智能成为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成功发行股份之日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合伙人离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现有合伙人通过合伙份额转让实施进一步股权激励的情形外,合伙人不能主动处置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

锁定期满后,合伙人应当遵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锁定承诺,可以参照瀚川智能二级市场价格减持相关股份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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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内,合伙人若退出合伙企业,应当适用如下情形:

1、若合伙人与瀚川智能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瀚川智能造成后文所述的负面影响,则属于非负面退出情形,则合伙人应当将股权全部转让予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为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

2、若合伙人离职对瀚川智能造成后文所述的负面影响(包括单方面主动离职),则合伙人应当将股权全部转让予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为合伙人原始出资额与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孰低者。

3、若合伙人恶意损害瀚川智能(包含关联公司)利益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且造成瀚川智能(包含关联公司)损失的,合伙人需赔偿瀚川智能损失后,再办理授予份额退出事宜。

4、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存在任何下文提及的负面及非负面影响而提出申请转让部分股权的,经过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应忠实、勤勉尽职,不得有侵占或挪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财物、徇私舞弊、损害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利益的行为;

合伙人不得违反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人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处兼职(瀚川智能董事会书面同意的除外)。”

根据瀚智远合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瀚智远合全体合伙人对瀚智远合的出资份额转让及退伙等主要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主要约定如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方可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现在及未来对瀚川智能或其子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高级管理人员;

2、现在及未来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研发、生产、市场、管理等部门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3、瀚川智能董事会认定的对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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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自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至瀚川智能成为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成功发行股份之日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合伙人离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现有合伙人通过合伙份额转让实施进一步股权激励的情形外,合伙人不能主动处置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

锁定期满后,合伙人应当遵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锁定承诺,可以参照瀚川智能二级市场价格减持相关股份份额。

锁定期内,合伙人若退出合伙企业,应当适用如下情形:

1、若合伙人与瀚川智能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瀚川智能造成后文所述的负面影响,则属于非负面退出情形,则合伙人应当将股权全部转让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为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

2、若合伙人离职对瀚川智能造成后文所述的负面影响(包括单方面主动离职),则合伙人应当将股权全部转让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价格为合伙人原始出资额与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孰低者。

3、若合伙人恶意损害瀚川智能(包含关联公司)利益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且造成瀚川智能(包含关联公司)损失的,合伙人需赔偿瀚川智能损失后,再办理授予份额退出事宜。

4、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存在任何下文提及的负面及非负面影响而提出申请转让部分股权的,经过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应忠实、勤勉尽职,不得有侵占或挪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财物、徇私舞弊、损害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利益的行为;

合伙人不得违反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合伙人在瀚川智能(含关联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处兼职(瀚川智能董事会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

根据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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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瀚川德和、瀚智远合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其自设立后的运行情况符合其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规范运行,不存在因开展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事宜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平台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瀚川德和、瀚智远合遵循《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闭环原则”的规定,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七、审核问询问题七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陈雄斌(直接持股0.49%)及张洪铭(直接持股1.82%)分别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29.68%及17.89%的股权。发行人监事王伟为发行人第三大股东天津华成(持股比例7.91%)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结合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董监高的对外投资情况,穿透披露股东的最终持股比例。如穿透之后持股比例超过5%的,请补充作出并披露相关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规避减持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规避减持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陈雄斌、张洪铭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陈雄斌、张洪铭出具《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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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确认书》,其承诺如下: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公司限售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认: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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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陈雄斌、张洪铭出具的说明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确认书》,2015年9月,陈雄斌和张洪铭将其持有的部分瀚川有限股权转让给瀚川投资,将该部分股权的持股方式由直接持股变更为间接持股,主要是基于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后,优化股权结构的需要,不存在故意规避减持相关规定的情形,且张洪铭、陈雄斌已出具相关减持承诺。陈雄斌、张洪铭不存在故意规避减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并已对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做出了减持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规避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的情形。

八、审核问询问题八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基于YOLO算法的表面缺陷快速检测技术”的技术来源为“吸收再创新”。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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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98%。

请发行人:(1)披露核心技术形成的具体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其在生产环节、主营业务及产品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2)“吸收再创新”核心技术的具体技术来源,是否涉及对第三方的技术侵权,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3)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主要内容及其计算方法;(4)根据《审核问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掌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就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2)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开展了超高速PCB插针机、MCON2W&3W智能组装机、互联生产协作平台等项目的研发,研发投入主要围绕着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142.54万元、1,266.69万元和1,959.96万元,2017年度和2018年度同比增长10.87%和54.73%。快速增长、持续投入的研发费用有力地促进了发行人的研发活动及科技创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形成超高速精密曲面共轭凸轮技术、嵌入式工业设备实时边缘计算网关技术等14项核心技术。发行人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研发投入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

2、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营业收入中不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够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均系自行生产,生产经营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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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分别为99.88%、99.93%及98.71%,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发行人营业收入中不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产品主要应用在全球知名客户的核心生产线上,下游市场空间较大。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能够不断支撑公司的持续成长。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营业收入中不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够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适当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专注于智能制造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制造的智能制造整机装备及其零部件产品均应用了公司的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收入计算方法为统计公司自制的智能制造整机装备及其零部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具体而言,在主营业务收入的基础上,剔除非自制、贸易类的销售收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适当,不存在偶发性收入,亦未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利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重大不利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根据《审核问答》的规定,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如下:

1、蔡昌蔚:发行人创始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领导发行人研发团队;为发行人设立的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蔡昌蔚主导了发行人超高速精密曲面共轭凸轮技术、传感器校准Calibration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发行人IPD研发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体系的建立,为发行人的研发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人才需求。蔡昌蔚为智能制造领域专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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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十多年的行业经验,担任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细胞生物产业化专委会成员、中国锂电池行业协会会员;在凸轮机构设计和插针技术领域有很深的技术研究,曾著书《自动机械凸轮机构实用设计手册》,奠定了以矢量数学和无量纲运动规律为基础的凸轮计算理论。

2、陈雄斌: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研发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研发工作;为发行人设立的苏州市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与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陈雄斌主导了公司超高速精密曲面共轭凸轮技术、高速射频通讯测试技术、车辆无钥匙进入系统RKE/PKE协议测试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是发行人16项专利的发明人,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8项。陈雄斌创建了发行人制造装备的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导入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OA等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化与信息化的两化融合,健全了发行人的研发管理体系;是发行人主要工艺技术标准的起草者之一。陈雄斌具有十多年智能制造行业设计开发经验,对工业互联网有很深的理解,是两化融合领域专家。

3、宋晓: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装备研发部总监,为研发团队主要创始人之一。宋晓主导了机器视觉高速定位技术、高速压力位移检测控制技术、控制芯片高速边界扫描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PCB超高速插针机、化成分容一体机、叠片机等产品及各产品子平台的研发,是发行人7项专利的发明人。制定并完善了发行人的研发体系,培养了大量研发技术人员。具有十多年的智能制造装备研究与开发经验。

4、钟惟渊:发行人系统研发部总监。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基于YOLO算法的表面缺陷快速检测技术、嵌入式工业设备实时边缘计算网关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发行人工业互联软件的研发,健全了发行人智能制造系统软件及工业互联网平台。钟惟渊为软件研发及图像处理资深工程师,曾在深圳快播公司担任架构师和部门技术总监,负责图像处理及引擎技术的开发,具有丰富的图像处理与识别、大数据、云计算实践经验,主导过超千万流量的在线视频点播软件的架构设计,并是相关领域4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5、王丽国:发行人ICT&FCT解决方案部总监。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嵌入式微处理器和现场可编程逻辑阵列集成的片上测试技术、用于辅助驾驶系统的传感器融合HIL测试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和参与了新型锂电池化成分容等装备及各项检测、测试模块的研发。王丽国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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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及微电子技术专家,曾承担过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曾主持开发了单端口矢量网络分析仪、新能源电池测试系统、消费类电子产品终检平台、电源模拟器、新能源电池能量分配器、CETS测试系统等开发,具备深厚的科研能力、技术创新水平和丰富的产业化经验;曾发表6篇SCI论文;2018年获苏州市政府颁发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

6、陈堃:发行人系统研发部高级软件工程师。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工业互联软件的核心模块架构设计和研发。曾参与数字城管系统、军民融合物流、线上教学等开发项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披露真实准确。

九、审核问询问题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44项专利,其中2项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发行人子公司和泰科系相关子公司。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与共有方就相关专利的合作开发的背景及简要开发经过;(2)共有发明专利涉及发行人生产的具体环节及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是否涉及生产的重要环节,对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3)发行人与共有方就相关专利的权利义务约定,共有方是否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该专利;(4)相关专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潜在纠纷或风险,如有,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共有方就相关专利的合作开发的背景及简要开发经过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利共有方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与共有方就相关专利的合作开发的背景及简要开发经过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权利人开发背景开发经过
1线缆标签环绕粘贴装置和设备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连公司泰科电子在开发成品线缆产品过程中,为实现该产品的自动化生产,与瀚川机电进行了合作开发泰科电子根据线缆产品自动化生产的提出相关生产工艺及参数要求,瀚川机电提供该产品的自动化生产技术方案,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参数要求等内容为泰科电子的商业秘密,所以瀚川机电并不能单独对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泰科电子计划公开相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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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艺,所以与瀚川机电作为共同权利人进行了专利申请。
2线缆装载系统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泰科电子公司泰科电子在开发成品线缆产品过程中,为实现该产品的自动化生产,与瀚川机电进行了合作开发泰科电子根据线缆产品自动化生产的提出相关生产工艺及参数要求,瀚川机电提供该产品的自动化生产技术方案,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参数要求等内容为泰科电子的商业秘密,所以瀚川机电并不能单独对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泰科电子计划公开相关生产工艺,所以与瀚川机电作为共同权利人进行了专利申请。

(二)共有发明专利涉及发行人生产的具体环节及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是否涉及生产的重要环节,对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核查,共有发明专利涉及发行人生产的具体环节及在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如下:上述共有发明主要在泰科电子的特定线缆产品生产中应用,属于定制化开发技术,并不应用于除泰科电子的特定线缆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环节或产品中,且泰科电子的特定线缆产品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目前也无此类产品的在手订单,上述两项共有发明不涉及发行人生产的重要环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具备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与共有方就相关专利的权利义务约定,共有方是否可以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该专利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利共有方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泰科电子与发行人在合作开发时,约定泰科电子有权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上述两项共有发明。因上述两项共有发明只在泰科电子的特定线缆产品生产中应用,属于定制化开发技术,不涉及发行人生产的重要环节,故而即使泰科电子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该专利,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专利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潜在纠纷或风险,如有,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利共有方工作人员进行的访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http://pss-system.cnipa.gov.cn)、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发行人上述相关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潜在纠纷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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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核问询问题十二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污染物为少量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其中,废气主要为机加工产生的少量油污;废水主要为废切削液和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主要为边角料、废油抹布、生活垃圾等;噪声主要在CNC加工中心、磨刀机、锯床等设备作业过程中产生。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是否交由具有处理危废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危废的转移、运输是否经环保部门批准。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下列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1)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2)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回复: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评审批/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站及对发行人环保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均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环评手续,具体如下:

公司项目名称环评文件出具/审批主体取得时间
发行人苏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2.11.02
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3.10.17
苏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3.10.25
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3.11.2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发行人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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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募投项目)备案号:2019320500010000010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综合楼内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号:20183205000100000050发行人2019.01.03
鑫伟捷苏州鑫伟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年产自动化设备零件35,000件等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鑫伟捷2018.11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8.11.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03.06
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9.04.18
瀚川机电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搬迁项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6.11.30
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6.12.16
瀚瑞斯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3.12.04
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2014.01.08
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6.10.31
环保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2016.12.16
东莞瀚川东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5.11.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6.10.10
赣州瀚川年产200套汽车电子零部件自动化装备项目
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2017.12.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赣州瀚川/赣州市赣县区环境保护局2018.01

根据发行人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生产项目均能达标排放,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行人均能合格通过,未出现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保费用支出明细、主要支付凭证,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环保负责人的访谈及实地查看,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正常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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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5

项目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环保投资0.0014.3645.56
环保成本费用支出12.1223.7563.69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总金额为159.48万元。发行人根据各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及环保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对环保投入进行规划和实施,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持续发生环保投入及费用支出以确保各项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行人通过合理的环保投入有效确保项目运营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存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十一、审核问询问题十四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泰科电子系销售金额分别为8,707.09万元、12,346.72万元及15,657.3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03%、50.67%及35.94%。发行人对泰科电子系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持续增加,且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客户的行业特征及属性、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客户集中度高是否为行业典型特征;(2)说明对泰科电子系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高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原因;(3)说明泰科电子系对供应商的选择及管理制度;(4)说明泰科电子系与发行人之间的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是否签署具有约束力的长期服务协议;(5)说明对泰科电子系是否存在其他依赖事项;

(6)说明申请文件中的客户名称是否准确,相关产品是直接销售给境外客户还是其境内工厂,物流与资金流是否一致,是否严格履行出口报关程序,是否依法缴纳税款。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题12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问题12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审核问答(二)》问题12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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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6

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不会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泰科电子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泰科电子基本情况的网络核查,泰科电子是全球领先的连接器、传感器制造商,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泰科电子客户遍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100多个制造和工程中心,拥有8万多名员工。泰科电子运营良好,该公司2018财年的营业额约为139.88亿美元,净利润25.65亿美元。泰科电子2016年在福布斯世界500强名列466位。

泰科电子自1988年进入中国,截至目前已在中国大陆投资建设了近20家工厂,已从销售网点发展为集研发、工程、制造、供应链和销售为一体的区域中心。近年来,泰科电子相继投资建设了苏州新厂、东莞工厂、顺德工厂等工厂。未来一定时间内,中国继续会是泰科电子的重要生产基地和产品市场。

泰科电子注重新产品开发,每年固定资产投入巨大,泰科电子预计未来资本支出将继续保持在净销售额的5%-6%,用于继续投资制造基础设施,以进一步提高生产力和制造能力。

(二)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泰科电子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已与泰科电子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与泰科电子自建立合作关系以来,为其提供了连接器、传感器等产品的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有力地支撑了泰科电子新产品开发、产能扩大及生产线的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水平的提升。2017年,发行人获得了泰科电子授予的“技术创新奖”。发行人不断提升的竞争优势巩固与提高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发行人是泰科电子多项新产品首条生产线的设计者,服务响应度高,区位优势显著,是其他短期合作供应商或新供应商所不具备的。

(三)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克来机电(股票代码:603960)的招股说明书、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下游汽车电子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同处该细分市场的克来机电最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在70%以上。同时,智能制造装备行业也存在客户集中度高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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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7

形,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普遍在50%,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

(四)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泰科电子合作的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未来发行人与泰科电子的合作前景良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经过多年的运营,发行人已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并具有海外项目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就泰科电子而言,发行人产品与泰科电子的需求匹配性良好,服务响应度高,区位优势显著。这些竞争优势是其他短期合作供应商或新供应商所不具备的。

2、发行人是泰科电子多项新产品首条生产线的设计者。公司相继为其多款新产品开发了首条生产线。这些新产品可以广泛应用于新一代车内主干网络、信息娱乐系统以及驾驶主动安全系统,均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考虑到工艺质量稳定、快速交付能力等因素,这些新产品的产能扩张及产线复制主要通过首条生产线供应商完成。发行人对泰科电子提供的多项新产品首条生产线将有助于发行人未来对泰科电子销售收入的进一步提升。

3、发行人对泰科电子的销售收入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泰科电子近几年在自动化生产线采购支出每年为15亿元人民币左右,对发行人采购额仅占其同类设备采购额的10%之间,占比较低。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泰科电子的销售收入主要源于中国,同时对其欧洲、美洲工厂的销售收入也呈快速增长态势。目前泰科电子的生产基地有三分之二在美洲和欧洲。这些地区在未来将是发行人销售收入提升的重要保障。

此外,就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其相关风险,发行人已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具有稳定性,主要客户的业务具有持续性,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客户集中未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审核问询问题十五

15、发行人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2019年发行人与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受让坐落于星龙街东、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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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8

路北,面积为31,508.1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该宗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权属变更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第三方房产10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下列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1)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风险;(2)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4)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5)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6)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回复:

(一)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如有,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揭示风险

1、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等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产权人租赁地址产权证号证载用途/规划用途用地性质
1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08300号非居住工业用地
2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08300号非居住工业用地
3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47号非居住工业用地
4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未取得房产证书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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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9

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
5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未取得房产证书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
6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未取得房产证书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
7于竑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9号楼鲁(2018)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35974号办公其他商服用地
8Anacleta Buquiz CaawayLot 1 Blk.9 San Antonio Heights Ph. 4A, Brgy San Antonio,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T-143193--
9NDN VENTURES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Unit 20, 3rd floor, 34 Pres. J.P. Laurel Hwy, San Roque, Santo Tomas, 4234, Batangas, PhilippinesT-132835--
10Mihajevic Verm?gensverwaltungsgesellschaft mbH & Co.KGPaul Ehrlich Str. 1B22639--

2、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1)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合同、房屋出租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东莞瀚川租赁的房屋暂未取得房产证书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均已取得房产证书,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东莞瀚川租赁的房产虽然暂未取得产权证书,但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房屋批建手续较为完善,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等房屋的原始权利人。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控股,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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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0

莞瀚川租赁的房产的权属不存在纠纷。

(2)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国境内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备案证书、租赁合同、房屋出租方出具的说明,除东莞瀚川向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及飞恩机电向于竑租赁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9号楼的办公用房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于中国境内租赁的房产均已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境外房产的权属证书、租赁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菲律宾办事处及子公司德国瀚川于境外租赁的房屋,依照当地法律规定,无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3)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1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是否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有无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房屋已经建成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可认定有效。

根据东莞瀚川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东莞瀚川所租赁的房屋虽然暂未取得房产证书,但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房屋批建手续较为完善,且已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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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1

故而东莞瀚川与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飞恩机电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除东莞瀚川和飞恩机电外,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租赁房产均已取得房产证书且已办理完成租赁备案手续,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菲律宾办事处及子公司德国瀚川于境外租赁的房屋,均已取得房产证书,且依照当地法律规定,无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因此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4)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

发行人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房产出租人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主要的生产性房屋租赁期限较长,同时部分租赁房屋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方的优先租赁权,到期可以优先承租,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于江西省赣州市新建的厂房预计于2020年投入使用,苏州新建厂房预计于2021年底投入使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届时将逐步搬迁至新建厂房。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租赁房产不能续租的风险较小。

(二)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租赁房产出租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进行网络核查,租赁房产出租方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无关联法人;于竑和Anacleta Buquiz Caaway系发行人无关联自然人;NDN VENTURE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和Mihajevic Verm?gensverwaltungsgesellschaft mbH & Co.KG系发行人无关联境外法人。本所律师认为,租赁房产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租赁房产出租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房产租赁中介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房屋不具备特殊性,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供应较为充分,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发行人及子公司房产租赁价格均由双方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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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2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国境内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房屋出租方出具的说明,截至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产权人租赁地址房产证号土地证号
1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08300号苏工园国用(2004)第0261号
2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
3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47号
4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未取得房产证书东府国用(2010)第特359号

东莞瀚川租赁的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尚未取得房产证书外,但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房屋批建手续较为完善,且已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故而不影响东莞瀚川该处租赁房产的正常使用。除上述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均已完成权属登记。

2、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的权属证书、房屋出租方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如下:

序号出租方租赁地址证载用途/规划用途实际用途
1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非居住办公、生产
2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非居住办公、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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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3

3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非居住办公、生产
4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M1(一类工业用地)办公、生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相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四)未办证房产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生产经营用租赁房产的实地走访,东莞瀚川租赁的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书,但上述租赁房屋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房屋批建手续较为完善,且已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等房屋的原始权利人。此外,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控股有限公司由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控股,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房产的权属证书。

根据发行人、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生产经营用租赁房产的实地走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有相关部门要求拆除或没收上述厂房的处理决定,也未有相关拆迁规划,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东莞瀚川亦未受到相关处罚,上述厂房目前均在正常使用。

根据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权属证书及本所律师对相关生产经营用租赁房产的实地走访,东莞瀚川的租赁厂房仅为发行人一处生产经营厂房,且只是子公司所在地,而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地在苏州,从生产经营厂房面积上看,仅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用房比例的9.73%,占比较低。报告期内,东莞瀚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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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91.62万元、1,421.53万元和4,225.84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8%、5.83%和9.69%,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对发行人的整体生产经营不具备重要影响。

同时,东莞瀚川主要负责华南区域汽车电连接的智能制造装备业务,该类业务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可移动性较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依赖性较小。且东莞瀚川租赁的该处房屋不具备特殊性,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供应较为充分,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此即使搬迁更换相关房屋,发行人亦可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房产继续生产,搬迁不会对东莞瀚川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其承诺在东莞瀚川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若上述租赁房屋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被有关部门拆除的,其本人将承担所有搬迁费用及因搬迁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莞瀚川租赁的该处房屋虽因历史原因暂未取得权属证书,但被有关部门要求拆除、没收的法律风险较小,且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关兜底承诺,上述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所有土地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土地证号使用权类型面积 (㎡)终止日期坐落用途他项权益
1赣州瀚川赣(2018)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10807号出让96,850.402063.07.29赣州市赣县区洋塘工业小区工业用地
2发行人苏(2019)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067号出让31,508.192049.02.26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工业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土地使用权均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取得,并且属于发行人或子公司单独所有,不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情形。

2、租赁房产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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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租赁地址产权证号用地性质使用权类型
1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08300号工业用地出让
2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508300号工业用地出让
3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247号工业用地出让
4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出让
5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出让
6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未取得房产证书工业用地出让
7于竑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9号楼鲁(2018)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35974号其他商服用地出让
8Anacleta Buquiz CaawayLot 1 Blk.9 San Antonio Heights Ph. 4A, Brgy San Antonio,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T-143193--
9NDN VENTURES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Unit 20, 3rd floor, 34 Pres. J.P. Laurel Hwy, San Roque, Santo Tomas, 4234, Batangas, PhilippinesT-132835--
10Mihajevic Verm?gensverwaltungsgesellschaft mbH & Co.KGPaul Ehrlich Str. 1B2263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境外房产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土地均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取得,不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菲律宾办事处及子公司德国瀚川于境外租赁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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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依照当地法律规定,不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均不存在使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情形。

(六)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发行人对其所有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单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场所通过租赁取得,相关租赁房屋的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较小。发行人租赁的生产经营用房实际用途与房产证上载明的用途或规划用途相符,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东莞瀚川租赁的该处房屋虽因历史原因暂未取得权属证书,但被有关部门要求拆除、没收的法律风险较小;发行人亦不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

同时,目前发行人的主要的生产性房屋租赁期限较长,其中苏州工业园佳胜路16号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7年12月8日止;苏州工业园佳胜路40号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2年5月14日。此外,发行人于江西省赣州市新建的厂房预计于2020年投入使用,苏州新建厂房预计于2021年底投入使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届时将逐步搬迁至新建厂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土地所有权及租赁房产的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十三、审核问询问题二十一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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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关联交易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1、关联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8%、3.03%和0.11%,占比较小且持续、显著下降,该等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其中,发行人的主要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关联方交易 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167.391.11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销售--424.771.74963.656.41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销售--161.460.66--

(1)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2016年度,发行人向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167.39万元,主要为零部件销售。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联营公司,2018年3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的生产、销售业务,需要使用到的部分零部件向发行人采购。

发行人与英派克上述交易的具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交易内容金额(万元)毛利率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167.3932.96%
公司整体零部件销售-30.15%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向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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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2016年度相关业务的毛利率为31.96%,同期,发行人整体零部件销售业务的毛利率为30.15%,两者基本一致。

(2)与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2016年度、2017年度发行人分别向飞恩机电销售963.65万元和424.77万元,主要为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及少量零部件销售。2016年度和2017年度,飞恩机电向发行人采购的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销售,均主要为其Tyco Electronics Hungary Termelo Kft(匈牙利泰科)项目的需要。2018年4月,发行人完成对飞恩机电全部股权的收购,后续相关关联交易将不再发生。

公司与飞恩机电上述交易的具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交易内容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额(万元)毛利率金额(万元)毛利率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424.7728.85%961.0833.39%
零部件销售--2.5627.34%
合计424.7728.85%963.6533.37%
公司整体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37.61%-38.3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向飞恩机电销售的主要是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2016年和2017年其毛利率分别为33.39%和28.85%,略低于发行人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业务的整体毛利率。该项业务发行人是整机出售,飞恩机电在此业务中近似渠道商角色,因此发行人与飞恩机电交易的毛利率略低于发行人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的毛利率水平。发行人与飞恩机电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3)与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2017年度,发行人向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销售161.38万元,主要为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销售。东莞瀚和原为发行人持股45%的联营公司,2018年2月,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东莞瀚和2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东莞瀚和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后续相关关联交易将不再发生。

公司与东莞瀚和上述交易的具体金额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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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交易内容金额(万元)毛利率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42.0812.40%
零部件销售119.3833.36%
合计161.3827.86%
公司整体智能制造装备-37.47%
公司整体零部件销售-28.1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17年度,发行人向东莞瀚和销售的智能制造装备业务的毛利率为12.40%,低于同期的发行人智能制造装备业务的毛利率。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向其销售的产品整体金额很小,复杂程度较低。

2017年度,发行人向东莞瀚和销售的零部件毛利率为33.36%,略高于同期公司整体的零部件销售业务的毛利率,主要是因为发行人向东莞瀚和销售的零部件主要是发行人的自主研发生产的自动化标准模块产品,该产品的毛利率较其他零部件较高。

2、关联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4.47%、1.98%和3.04%,占比较小,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显著影响。

其中,发行人的主要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关联方交易 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852.893.04----
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295.001.93--
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351.703.79

发行人生产的各种智能制造装备的零配件包括各定制件及零部件,产品种类繁多、型号复杂,以非标产品为主,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其中定制件是发行人自行设计并定制采购,发行人主要通过向多家供应商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上述产品一般根据发行人生产的实际设计要求进行采购,产品种类繁多,同类定制件和零部件在工艺、外形和材质等方面也有一定差异,供应商综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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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和工艺难度等多方面因素对发行人报价,发行人在保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取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此类原材料定制化程度高,型号种类繁多,无标准市场价格参考。报告期内,双方基于商业独立性、从维护自身商业利益的角度协商确定交易价格,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况。

3、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报告期内,为增强发行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发行人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银行借款金额较小,单笔均未超过1,000万元,同时发行人盈利情况良好,偿债能力强,出现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极小。由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为发行人融资提供担保系金融机构要求,且为目前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普遍措施。因此,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未收取担保费,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担保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4、资金拆借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关联方使用发行人资金是出于临时的资金需求,已向发行人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价格公允。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收取资金利息的金额分别为20.55万元和6.8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47%和0.18%,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股权转让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关联方进行访谈,2016年9月,发行人以5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关联方郭诗斌持有的瀚川机电10%的股权。2017年8月,发行人以502.53万元收购了关联方蔡茂荣持有的赣州瀚川的80.00%的股权。2018年4月,发行人以25.2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关联方张真海持有的飞恩机电50%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客户市场、财务状况及业务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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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后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其中收购蔡茂荣持有的赣州瀚川80.00%的股权,同时参考了评估机构对赣州瀚川出具的评估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关联交易未严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其规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之后,发行人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如下情况:

(1)关联销售

关联方交易内容2018年度
金额(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28.600.07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及零部件销售9.680.02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8.770.02

上述关联交易均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

(2)关联采购

关联方交易内容2018年度
金额(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852.893.04

根据上述关联采购的相关协议,发行人向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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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系基于2018年度公司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飞恩机电在成为发行人子公司之前的2016年、2017年与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而产生的交易。上述交易合同系飞恩机电在成为发行人子公司之前签订,无需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3)收购飞恩机电股权

2018年4月,发行人以25.25万元的相同价格,分别收购了张真海和叶立文各自持有的飞恩机电50%的股权,其中张真海系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张洪铭的父亲。收购价格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客户市场、财务状况及业务价值,经收购各方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于2018年4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飞恩机电100%股权。

2018年1月3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青岛飞恩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了审议。

(4)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人向发行人提供担保,且发行人未提供反担保的,可以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发行人上述关联担保不涉及对价支付,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未逐项进行事先审议。

发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于包括上述关联交易在内的报告期内全部关联交易给予了确认。独立董事同时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3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亦对相关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审核问询问题四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业务、财务、管理、募投项目等六项风险,请发行人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并补充完善相关风险披露:(1)相关风险是否按照重要性原则予以披露,是否针对性地体现了科创企业的特有风险;

(2)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充分揭示;(3)是否对经营、财务等风险作定量分析,并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4)风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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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中是否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请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及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中补充披露预计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经本所律师对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核查,发行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招股说明书准则》的具体规定公司适用情况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发行人对技术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体现在业务经营风险之中的“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风险”和“技术泄露风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发行人对业务经营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包括“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核心客户收入占比较大的风险”、“海外经营风险”、“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等
(三)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发行人对管理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包括“公司快速发展引致的管理风险”和“人才短缺风险”,公司不存在特殊的治理结构或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发行人对财务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包括“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和“存货余额较高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对公司经营场所依赖租赁的风险进行了披露,公司不存在其他诉讼或纠纷等风险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发行人对发行失败风险进行了披露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发行人报告期内盈利水平稳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不存在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于风险的披露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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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核问询问题四十一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仅承诺“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瀚川智能及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应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规定。请发行人控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出具承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前述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回复: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重新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其具体承诺如下:

1、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促使瀚川智能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瀚川智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瀚川智能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瀚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中国证监会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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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瀚川智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瀚川智能及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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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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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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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171

一、律师声明事项 ...... 171

第二节 正 文 ...... 173

一、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一 ...... 173

二、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二 ...... 179

三、二轮审核问询问题四 ...... 182

四、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五 ...... 185

第三节 签署页 ......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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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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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19年5月13日下达了《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12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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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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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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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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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一

1、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6的回复,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均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瀚川德和自2016年成立以来合伙人发生多次变动。请发行人:(1)披露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份额比例,转让价格;(2)说明瀚川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瀚川德和持有份额的原因,结合瀚川投资的股权结构说明其相关股东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瀚川德和是否遵循“闭环原则”;(3)说明瀚川德和的相关有限合伙人先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结合受让及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披露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份额比例,转让价格

1、瀚川德和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瀚川德和设立时的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认缴出资份额 (万元)实缴出资份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蔡昌蔚6.606.241.00%普通合伙人
2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53.40617.7699.00%有限合伙人
合计660.00624.00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相关合伙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德和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及事项出让方受让方转让比例转让价格
12016年12月,瀚川瀚川投资郭诗斌41.667%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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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
22016年12月,瀚川德和第二次出资份额转让瀚川投资钟惟渊10.50%81.90万元
李永志5.25%40.95万元
何忠道5.25%40.95万元
谢新峰1.3125%10.2375万元
赵雪娇2.625%20.475万元
胡书胜2.625%20.475万元
杭春华2.625%20.475万元
冯昭明2.625%20.475万元
32017年4月,瀚川德和第三次出资份额转让瀚川投资钟惟渊4.50%35.10万元
李永志2.25%17.55万元
何忠道2.25%17.55万元
谢新峰2.4375%19.0125万元
赵雪娇1.125%8.775万元
胡书胜1.125%8.775万元
杭春华1.125%8.775万元
冯昭明1.125%8.775万元
42017年9月,瀚川德和第四次出资份额转让李永志郭诗斌7.50%58.50万元
52018年3月,瀚川德和第五次出资份额转让冯昭明瀚川投资3.75%37.68万元
62018年9月,瀚川德和第六次出资份额转让赵雪娇瀚川投资3.75%39.94万元
72018年12月,瀚川德和第七次出资份额转让郭诗斌瀚川投资7.50%58.50万元

2、瀚智远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瀚川德和设立时的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认缴出资份额 (万元)实缴出资份额 (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唐高哲15.63415.63448.855%普通合伙人
2宋晓16.36616.36651.145%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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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2.0032.00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智远合的工商档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智远合相关合伙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智远合历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时间及事项出让方受让方转让比例转让价格
12017年3月,瀚智远合第一次出资份额转让唐高哲蔡昌蔚0.2444%0.0782万元
宋晓0.2556%0.0818万元

(二)说明瀚川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瀚川德和持有份额的原因,结合瀚川投资的股权结构说明其相关股东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瀚川德和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1、瀚川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瀚川德和持有份额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昌蔚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主要是为了优化股权机构及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瀚川投资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蔡昌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各方协商,决定由瀚川投资与蔡昌蔚共同出资设立瀚川德和,其中瀚川投资出资99%,蔡昌蔚出资1%,并以瀚川投资所持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作为后续转让给骨干员工的主要股份来源。

2016年10月25日,瀚川有限与瀚川德和签署《增资协议》。协议约定瀚川德和向瀚川有限增资182.00万元。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德和部分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郭诗斌、钟惟渊等骨干员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投资持有瀚川德和23.58%的出资份额,主要为瀚川投资转让给骨干员工后的剩余出资份额。

2、结合瀚川投资的股权结构说明其相关股东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

根据瀚川投资的工商档案及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蔡昌蔚524.3052.43%
2陈雄斌296.8029.68%
3张洪铭178.9017.89%
--合计1,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与瀚川投资股东蔡昌蔚、陈雄斌签署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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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瀚川投资的股东中,蔡昌蔚、陈雄斌为发行人员工,其中蔡昌蔚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陈雄斌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

3、瀚川德和是否遵循“闭环原则”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老股转让,瀚川德和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根据瀚川德和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事宜的承诺函》,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根据瀚川德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瀚川德和全体合伙人对瀚川德和的入伙、出资份额转让及退伙等主要事项做出了明确约定,主要约定如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方可成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现在及未来对瀚川智能或其子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现在及未来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研发、生产、市场、管理等部门中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③瀚川智能董事会认定的对瀚川智能及其子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其他人员。

(2)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自获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至瀚川智能成为上市公司并向社会公众成功发行股份之日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合伙人离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现有合伙人通过合伙份额转让实施进一步股权激励的情形外,合伙人不能主动处置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

锁定期满后,合伙人应当遵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则、锁定承诺,可以参照瀚川智能二级市场价格减持相关股份份额。

(3)锁定期内,合伙人若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将股权全部转让予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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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约定,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只能向瀚川德和相关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员工转让。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瀚川德和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瀚川德和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瀚川德和相关合伙人或其他符合发行人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瀚川德和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瀚川德和遵循“闭环原则”。

(三)说明瀚川德和的相关有限合伙人先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结合受让及转让出资份额的价格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相关出资份额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郭诗斌、冯昭明、赵雪娇存在先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情况,具体如下:

1、瀚川德和有限合伙人郭诗斌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

2016年12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41.6667%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郭诗斌。2017年9月,李永志将其持有的7.50%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58.50万元价格转让与郭诗斌。2018年12月,郭诗斌将持有的瀚川德和7.50%的出资份额以58.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与瀚川投资。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本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有限合伙人郭诗斌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主要系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李永志从发行人离职,为尽快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并经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蔚指定,由瀚川德和合伙人郭诗斌先行受让了李永志转让的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最终再由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瀚川投资受让该部分出资份额。

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在锁定期内,合伙人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瀚川智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参照发行人的净资产。据此,李永志辞职后,按约定将其持有的瀚川德和7.50%的出资份额以58.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诗斌,转让价格系主要参照发行人净资产,并结合李永志的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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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不低于李永志入伙时的受让价格。后续,郭诗斌将该部分出资份额以同样的价格转让给瀚川投资。经核查,郭诗斌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均系按照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冯昭明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2016年12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2.62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20.47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冯昭明;2017年4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1.12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8.77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冯昭明;2018年1月,冯昭明将其持有的

3.7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37.68万元的价格转让与瀚川投资。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本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冯昭明先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系对冯昭明进行股权激励,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主要系冯昭明从发行人离职,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并经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蔚指定,由瀚川投资受让冯昭明该部分出资份额。

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瀚川智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参照发行人的净资产。据此,冯昭明辞职后,按约定将其持有的瀚川德和3.75%的出资份额以37.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投资,转让价格系主要参照发行人净资产,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不低于冯昭明入伙时的受让价格。

经核查,冯昭明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均系按照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赵雪娇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

2016年12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2.62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20.47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赵雪娇;2017年4月,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1.12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8.77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赵雪娇;2018年9月,赵雪娇将其持有的

3.75%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以39.94万元的价格转让与瀚川投资。

根据瀚川德和的工商档案、出资份额转让协议、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的访谈,瀚川德和原有限合伙人赵雪娇先从瀚川投资处受让出资份额的原因系对赵雪娇进行股权激励,后又向瀚川投资转让出资份额的原因主要系赵雪娇从发行人离职,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并经瀚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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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昌蔚指定,由瀚川投资受让赵雪娇该部分出资份额。

根据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对瀚川智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参照发行人的净资产。据此,赵雪娇辞职后,按约定将其持有的瀚川德和3.75%的出资份额以39.9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投资,转让价格系主要参照发行人净资产,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不低于赵雪娇入伙时的受让价格。经核查,赵雪娇受让及转让瀚川德和出资份额均系按照瀚川德和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二

2、关于转让、注销子公司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4的回复,发行人转让苏州倍思、苏州鹰眼、深圳华瀚及苏州英派客等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定价依据为参照相关公司的净资产。请发行人结合转让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净资产及转让价格说明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转让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净资产及转让价格说明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公允

1、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对外转让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股权时,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101029XR
成立日期2013年6月3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
主营业务研发、销售工业软件
转让时间2017年12月
转让前,发行人持股情况发行人持股100.00%(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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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50万元)
转让前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1-10月/2017年10月31日)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0.00万元-9.98万元39.09万元

经核查,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将其转让当期未实际经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转让价款确定为39万元,与期末净资产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对外转让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时,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3746460Y
成立日期2014年9月15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主营业务机器视觉软硬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转让时间2017年8月
转让前,发行人持股情况发行人持股42.00%(认缴注册资本42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万元)
转让前主要财务数据 (2016年度/2016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0.00万元-15.40万元30.73万元

经核查,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将其转让当期未实际经营,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情况,考虑到公司实缴出资额,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款确定为30万元,不低于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定价公允。

3、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对外转让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时,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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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J2P18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7日
注册资本500万元
主营业务与智能制造设备、软件研发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转让日期2018年5月
转让前,发行人持股情况发行人持股35.00%(认缴注册资本1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
转让前主要财务数据 (2018年1-3月/2018年3月31日)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0.00万元-12.21万元32.30万元

经核查,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将其转让当期未实际经营相关主营业务,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参考了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转让价款确定为32.39万元,不低于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定价公允。

4、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对外转让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权时,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0820183J
成立日期2015年2月9日
注册资本328.158万元
主营业务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转让日期2018年3月
转让前,发行人持股情况发行人持股33.33%(认缴出资额109.375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09.375万元)
转让前主要财务数据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
1,625.72万元-50.05万元-156.17万元

经核查,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和印刷包装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其在发行人转让股权时虽然仍处于亏损状态,但已有一定的技术积淀和客户订单,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1,625.72万元,公司呈现发展趋势。因此,经与受让方协商,双方同意发行人按照其实缴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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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该价格虽明显高于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当期净资产,但系由双方在考虑多重因素情况下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二)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上述企业的情况说明、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上述企业相关方进行的访谈,上述企业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或接近转让发生时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定价公允,且上述股权转让已经过被转让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及发行人有权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二轮审核问询问题四

4、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8的回复,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包括蔡昌蔚、陈雄斌等六人。

请发行人说明杭春华作为解决方案部总监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杭春华作为解决方案部总监未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对杭春华先生的基本情况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春华先生担任发行人的传感器解决方案部总监,其基本情况如下

杭春华先生,198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常州瀚智机电有限公司担任工程经理;2015年1月至今,在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在发行人担任传感器解决方案部总监。

经本所律师核查,瀚瑞斯为发行人子公司,主要从事传感器智能制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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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杭春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该子公司的管理工作;传感器解决方案部作为发行人解决方案部的下属二级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发行人的传感器业务的生产。目前传感器解决方案部由杭春华先生担任负责人,具体负责该二级部门的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杭春华先生在瀚瑞斯及传感器解决方案部主要负责管理工作,不具体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不属于发行人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或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不是发行人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亦不属于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未认定杭春华先生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合理性。

(二)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审核问答》的规定,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发行人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如下:

1、蔡昌蔚:发行人创始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领导发行人研发团队;为发行人设立的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蔡昌蔚主导了发行人超高速精密曲面共轭凸轮技术、传感器校准Calibration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发行人IPD研发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体系的建立,为发行人的研发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和人才需求。蔡昌蔚为智能制造领域专家,具有二十多年的行业经验,担任中国卫生信息与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细胞生物产业化专委会成员、中国锂电池行业协会会员;在凸轮机构设计和插针技术领域有很深的技术研究,曾著书《自动机械凸轮机构实用设计手册》,奠定了以矢量数学和无量纲运动规律为基础的凸轮计算理论。

2、陈雄斌: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研发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研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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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行人设立的苏州市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装备与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陈雄斌主导了公司超高速精密曲面共轭凸轮技术、高速射频通讯测试技术、车辆无钥匙进入系统RKE/PKE协议测试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是发行人16项专利的发明人,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8项。陈雄斌创建了发行人制造装备的智能化及信息化建设,导入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OA等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化与信息化的两化融合,健全了发行人的研发管理体系;是发行人主要工艺技术标准的起草者之一。陈雄斌具有十多年智能制造行业设计开发经验,对工业互联网有很深的理解,是两化融合领域专家。

3、宋晓: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装备研发部总监,为研发团队主要创始人之一。宋晓主导了机器视觉高速定位技术、高速压力位移检测控制技术、控制芯片高速边界扫描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PCB超高速插针机、化成分容一体机、叠片机等产品及各产品子平台的研发,是发行人7项专利的发明人。制定并完善了发行人的研发体系,培养了大量研发技术人员。具有十多年的智能制造装备研究与开发经验。

4、钟惟渊:发行人系统研发部总监。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基于YOLO算法的表面缺陷快速检测技术、嵌入式工业设备实时边缘计算网关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了发行人工业互联软件的研发,健全了发行人智能制造系统软件及工业互联网平台。钟惟渊为软件研发及图像处理资深工程师,曾在深圳快播公司担任架构师和部门技术总监,负责图像处理及引擎技术的开发,具有丰富的图像处理与识别、大数据、云计算实践经验,主导过超千万流量的在线视频点播软件的架构设计,并是相关领域4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5、王丽国:发行人ICT&FCT解决方案部总监。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嵌入式微处理器和现场可编程逻辑阵列集成的片上测试技术、用于辅助驾驶系统的传感器融合HIL测试技术等核心技术的形成,主持和参与了新型锂电池化成分容等装备及各项检测、测试模块的研发。王丽国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博士、智能制造及微电子技术专家,曾承担过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曾主持开发了单端口矢量网络分析仪、新能源电池测试系统、消费类电子产品终检平台、电源模拟器、新能源电池能量分配器、CETS测试系统等开发,具备深厚的科研能力、技术创新水平和丰富的产业化经验;曾发表6篇SCI论文;2018年获苏州市政府颁发的“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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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堃:发行人系统研发部高级软件工程师。加入发行人后,主导了工业互联软件的核心模块架构设计和研发。曾参与数字城管系统、军民融合物流、线上教学等开发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蔡昌蔚为发行人技术负责人,陈雄斌、宋晓和钟惟渊为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王丽国是发行人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陈堃为发行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上述6位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符合《审核问答》中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四、二轮审核问询问题五

5、关于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

根据申报材料披露,发行人主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并拥有大量核心技术,现阶段主要通过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公司采取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大保密技术投入及申请境内外专利等措施对技术予以保密。

请发行人:(1)说明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涉及权属纠纷;(2)说明针对技术保密的内控制度及关键条款内容,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生核心技术泄密事件,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解决措施;(4)详细说明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是否具备应对相关风险的能力和储备。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涉及权属纠纷

1、说明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知识产权申报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主要原因如下:(1)因专利申请需公开相关核心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描述,容易造成同行抄袭,发行人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未对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此外,智能装备制造领域的技术抄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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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难以从其抄袭技术的产品或服务上予以明确的识别,从而造成发行人维权困难,不利于维护发行人的正当利益。核心技术的抄袭,将削弱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2)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尚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中,尚需进一步确认申请专利保护的具体方案;(3)发行人主要客户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制造装备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公司的技术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能力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请专利。

2、是否涉及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申报相关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说明针对技术保密的内控制度及关键条款内容,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研发保密制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为规范研发资讯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制定并执行《研发保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如下关键条款:

序号关键条款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围第三条 公司的保密信息是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在一定期限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秘密,包括交易模式、客户资料、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二)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三)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设计图纸、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工艺流程、技术原理等;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2保密措施第七条 公司所有研发相关保密文件或资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密文件的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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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签、印刷等制作过程必须注意保密,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第八条 公司保密文件不得随意复制、翻印和借阅,确需复制、翻印和借阅的,须经相关领导人员授权并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完毕退还原保管人员。相关领导授权如下:绝密级文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机密级文件必须经公司代表授权;秘密级文件必须经公司分部负责人授权。 第九条 研发人员使用的个人电脑应当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程序密码。 第十条 公司适时实行信息资料密级管理及获取信息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传送属于公司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用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个人的秘密文件,仅限接收者个人阅读;开会及其他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工作中,相关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本公司保密文件的,应当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提供,并要求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发现失密、泄密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根据事态严重程度逐级上报。
3员工保密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研发人员进入公司时应当接受保密培训,签署保密协议暨知识产权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公司研发部门应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研发人员离职后,应上交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本公司秘密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保密义务在员工离职后仍然延续,直至员工在职时所知保密信息因公司原因公布,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保密的一般行为规范: (一)未经许可,不得记载保密信息; (二)不在私人交往、电话和通信(以微信、QQ、邮件等形式)中向非有权人员谈及保密信息; (三)不打听或获取不应知道的保密信息,不丢失或传播在工作中获取的机密; (四)不在公共场所,如电梯、餐厅、洗手间等,谈论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信息或题材;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前谈论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或题材; (五)不用公用电话、公用传真机、公用打印机办理保密事项; (六)不在对外演讲、公开场合、公开接待等活动中陈述或引用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的文件、资料、数据; (七)不得于午休或下班时间,或长时间离开时,将保密文件或资料遗留在开放式的会议室或办公桌上;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将其因职务之便得知的公司任何保密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人,除非确因工作需要或经过公司授权或允许; (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规范。

根据发行人与其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签署的《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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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在与其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约定了如下关键条款:

序号关键条款内容(甲方为员工,乙方为发行人)
1保密条款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条款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亦不得自行开办生产或经营与乙方存在竞争业务的企业或采用各种方式直接、间接提升乙方竞争企业的竞争力(包括不限于帮助竞争企业挖角人力、客户等)。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非标设备甲方已涉及的同类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消费类电子、汽车、光伏、半导体、医疗医药、锂电池、日用品、家电等行业的工装夹(治)具、单机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流水线、高精度测量设备以及工厂自动化设备整体改造等。 甲方从乙方离职的,乙方经评估认为甲方仍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乙方有权在甲方离职之日或离职之日之前向甲方送达《竞业禁止通知书》,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甲方拒绝受领或拒绝签收的,亦不影响该通知书的生效。乙方未按此约定通知甲方,视为甲方无需在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乙方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在《竞业禁止通知书》约定之竞业禁止期限内,甲方不得从事任何与乙方业务或其业务有关之事务相竞争之行为,包括不限于到乙方竞争企业提供服务或担任顾问、购买竞争企业之股权(限于非上市公司)、为竞争企业介绍客户、协助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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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等。
3责任条款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于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即竞业限制条款)之义务的,一经发现,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之经济补偿,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违约金,并需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向乙方一次性赔偿因甲方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并立即停止违约、侵权行为。 本协议约定之应诉费用、侵权费用、违约金、乙方损失等可以从甲方薪资报酬中先予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赔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与发行人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签订了保密协议,上述技术保密制度已在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中切实落实和执行,发行人针对技术保密的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生核心技术泄密事件,如是,请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http:

//www.creditchina.gov.cn)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核心技术泄露事件,同时发行人制定和执行《研发保密制度》,并与其研发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针对技术保密的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能够有效防范核心技术泄密。

(四)详细说明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是否具备应对相关风险的能力和储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智能制造装备集硬件、软件及服务于一体,需要整体化、集成化的系统工程思维及长期项目实施经验,局部的新技术创新难以对行业起到颠覆性、迭代性的影响;二是汽车电子行业客户,其相比消费电子行业客户更加注重安全性、可靠性及实时性,汽车电子的上述特性致使汽车电子制造商对产品质量要求更高,汽车电子智能制造行业进入的门槛也相对较高,同时装备系统研发、制造及更新换代的计划性、稳定性较高,技术迭代周期较长;三是下游汽车电子、新能源电池及医疗器械等行业处于成长期,为国家行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应用场景不会发生快速变更,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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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人员进行的访谈,发行人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建立和完善和谐的工作环境及有效的激励机制等措施加强人才的管理和储备,同时发行人聘用了国内外行业专家、教授学者,组成了发行人的智库,为发行人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行业信息、规划科研技术路线、建言献策,共同推动发行人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具有应对相关风险的能力和储备。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技术迭代风险较小,具备应对相关风险的能力和储备。(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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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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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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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196

一、律师声明事项 ...... 196

第二节 正 文 ...... 198

一、三轮审核问询问题一 ...... 198

二、三轮审核问询问题三 ...... 201

第三节 签署页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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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2019年5月23日下达了《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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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66号)(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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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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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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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三轮审核问询问题一

1、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第二轮问询问题1的回复,瀚川德和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其有限合伙人瀚川投资的股东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瀚川德和的有限合伙人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因辞职而将其持有的瀚川德和的份额转让给相关方。

请发行人:(1)说明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是否影响瀚川德和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认定;(2)结合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承担的主要工作、离职时间及离职去向等,说明其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说明相关离职人员是否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如是,请说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以上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说明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是否影响瀚川德和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认定

根据瀚川德和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工商档案、瀚川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瀚川德和系发行人持股平台,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及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瀚川德和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
1郭诗斌有限合伙人41.67副总经理
2瀚川投资有限合伙人23.58-
3钟惟渊有限合伙人15.00系统研发部总监
4何忠道有限合伙人7.50财务总监
5谢新峰有限合伙人3.75综合解决方案部总监
6杭春华有限合伙人3.75传感器解决方案部总监
7胡书胜有限合伙人3.75销售总监、职工代表监事
8蔡昌蔚普通合伙人1.00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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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0.00-

注:瀚川投资股东为蔡昌蔚、陈雄斌、张洪铭,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经本所律师对瀚川德和穿透核查,由于瀚川德和合伙人除发行人员工外,还存在合伙人瀚川投资股东张洪铭未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形,故瀚川德和不属于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现有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合计29人,未超过200人,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东性质穿透股东人数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3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6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1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7朱勇自然人1
8张洪铭自然人0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11吴智勇自然人1
12邹安琳自然人1
13洪昌立自然人1
14曾学明自然人1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2
16唐高哲自然人1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投资基金1
18周春琴自然人1
19郭琳自然人1
20张景耀自然人1
21蔡昌蔚自然人0
22田珍芳自然人1
23戴锋华自然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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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陈雄斌自然人0
-合计-29

注: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穿透股东人数为剔除了重复股东人数后的结果;蔡昌蔚、陈雄斌、张洪铭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又通过瀚川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股东人数体现在瀚川投资穿透后的股东人数中。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瀚川德和不属于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计算合计29人,不存在持股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二)结合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承担的主要工作、离职时间及离职去向等,说明其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承担的主要工作、离职时间及离职去向

根据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任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访谈,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承担的主要工作、离职时间及离职去向如下: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主要工作离职时间离职去向
1李永志发行人供应链部总监负责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物资采购管理2017年8月现担任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深圳)连锁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主要负责采购工作
2冯昭明东莞瀚川总经理负责东莞瀚川的经营管理2018年1月现担任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战略官,主要从事公司战略研究和管理工作
3赵雪娇发行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发行人的人事管理2018年8月现担任立思辰大语文苏州分校人力资源总监,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2、说明其离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在发行人处任职时主要负责管理工作,未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且已与发行人签署了保密协议,其离职不会造成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泄密。同时,发行人已根据相关岗位要求重新选聘工作人员,及时接替了上述离职人员的工作。故而,上述人员的离职未对发行人的实际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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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相关离职人员是否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如是,请说明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前述问询问题回复所述,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李永志为发行人供应链部总监,冯昭明为东莞瀚川总经理,赵雪娇为发行人人力资源总监,上述三人均不存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专利的发明人情况,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访谈,上述三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其当时各部门或子公司的管理工作,不具体从事技术研发工作,不属于发行人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或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不是发行人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亦不属于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李永志、冯昭明和赵雪娇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三轮审核问询问题三

3、关于存贷问题

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对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借款时期、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均为6.09%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贷款的实际资金使用费率,公司与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对于2017、2018年发行人向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利率高于6%,而2017、2018年公司分别有4500万元、800万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利率不超过4%的情况,请说明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以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对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借款时期、不同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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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贷款利率均为6.09%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贷款的实际资金使用费率,公司与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公司对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借款时期、不同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均为6.09%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是经江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江苏省首家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性担保、创投等综合金融服务。发行人向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的子公司瀚瑞斯、鑫伟捷。上述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无可以抵押的自有土地和房产,难以取得传统银行授信。通常对于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贷款利率一般会高于通过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控制的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发行人子公司向其借款按6.09%的利率,与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平均利率(一般贷款)相比总体处于合理水平。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平均利率(一般贷款)数据如下:

报告期内,市场贷款利率水平总体呈上升趋势。基于其政策性定位、资金需求量较小等因素的考虑,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予发行人短期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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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6.09%的贷款利率。

此外,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企业、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债务融资成本,给予以下支持:对中小企业支付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以及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产品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支付的人民币贷款利息,根据企业规模、信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按照上述政策,如果发行人按照预期能取得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则实际贷款利率为6.09%-(4.35%*50%)=3.92%,该贷款利率处于较低水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一笔贷款贴息,对于其他已经到期的贷款,发行人正在积极申请有关贴息。

2、贷款的实际资金使用费率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的贷款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贷款明细、贴息入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贷款实际支付、收到的贷款利息及实际资金使用费率如下:

借款人贷款起始日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万元)截至2018年末合计利息(万元)收取的贴息金额(万元)实际年资金使用费率
瀚川机电2016.03.302017.03.296.09%300.0018.271.885.46%
瀚瑞斯2017.05.122018.05.116.09%100.006.09-6.09%
鑫伟捷2017.05.122018.05.116.09%100.006.09-6.09%
瀚瑞斯2017.05.182018.05.116.09%200.0012.18-6.19%
鑫伟捷2017.05.182018.05.116.09%200.0012.18-6.19%
鑫伟捷2018.05.232021.05.216.09%300.0011.16-6.09%

注:瀚瑞斯、鑫伟捷实际借款时间不足一年,但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因此实际年资金使用费率略高于

6.09%。

3、公司与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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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www.qichacha.com),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95KB9C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10号慧湖大厦南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秦宏弘
股权结构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6.67%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33.33%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3%
苏州工业园区启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33%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33%
经营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网站(http://ss.cods.org.cn),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www.qichacha.com),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启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穿透至最终出资人,前述四家公司均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与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于2017、2018年发行人向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利率高于6%,而2017、2018年公司分别有4500万元、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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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利率不超过4%的情况,请说明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情况如下:

购买主体购买日期到期日期购买金额(万元)理财利率
瀚川机电2017.07.262017.12.131,500.004.25%
瀚川智能2017.07.262017.10.251,000.004.70%
瀚川智能2017.08.172017.11.201,000.004.35%
瀚川智能2017.09.082017.12.111,000.004.75%
瀚川机电2018.02.122018.03.01500.003.15%
苏州瀚能2018.05.242018.12.27300.003.00%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主体主要是瀚川智能及瀚川机电。瀚川智能和瀚川机电是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在某些期间内,由于收到客户款项,并在考虑到当期资金余额和项目进度的情况下,资金较为充足,为提高资金利用率,购买了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此外,苏州瀚能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较小,主要是由于其2018年下半年项目较少,资金需求量小,为充分利用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发行人向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的子公司瀚瑞斯、鑫伟捷。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小,无可以抵押的自有土地和房产,难以取得传统银行授信,又具有一定的资金需求,因此选择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时既购买理财产品又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情况,是发行人各经营主体根据自身资金和融资需求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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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3-3-1-20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6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211

一、律师声明事项 ...... 211

第二节 正 文 ...... 212

一、关于授予日是否合理 ...... 212

第三节 签署页 ...... 2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20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下达了《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210

(以下简称“上市委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组成部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211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3-1-212

第二节 正 文

一、关于授予日是否合理

(一)关于授予日是否合理。公司披露,其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协议在2016年2月已经得到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通过,公司将2016年2月23日作为股份支付的授予日。同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实际办理股份登记、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份额的变更、资金到位及公司及持股平台办理相关工商登记的日期,是否显著晚于公司确定的股权支付授予日。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权机关决议文件、持股平台工商档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协议、出资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激励授予日的具体情况如下:

1、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为引进和激励核心员工,发行人股东会授权公司执行董事蔡昌蔚筹划并决策公司股权激励事宜。

2016年2月,发行人执行董事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以增资的方式向唐高哲授予发行人4%的股权,向宋晓授予发行人2.5%的股权;第二,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并由持股平台合伙人瀚川投资向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8人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5.85%股权的出资份额。

2016年6月,唐高哲、宋晓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在持股平台瀚川德和内部分两次对钟惟渊等8人进行了出资份额转让,具体如下:

2016年12月,瀚川投资向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8人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3.9375%股权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2017年4月,瀚川投资向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8人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1.9125%股权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

2、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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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发行人于2015年11月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宜,并由股东会对发行人执行董事就股权激励事宜进行了授权(当时发行人未设立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2016年2月23日,发行人执行董事蔡昌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月,发行人分别与激励对象唐高哲、宋晓、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人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

因此,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在2016年2月23日已经得到发行人有权机关的审议批准,发行人将2016年2月23日作为股权激励的授予日。

3、股权激励份额实际办理日期

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协议书签署日出资日相关工商登记日
唐高哲2016年2月23日2016年5月30日、 2016年10月25日2016年6月3日
宋晓2016年2月23日2016年5月31日、 2016年10月25日2016年6月3日
钟惟渊2016年2月25日2016年12月30日、 2019年3月12日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4月11日
何忠道2016年2月25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4月6日、2019年3月12日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4月11日
谢新峰2016年2月29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29日、2019年3月13日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4月11日
胡书胜2016年2月26日2016年12月9日、2017年4月1日、2019年3月14日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4月11日
杭春华2016年2月26日2016年12月26日、2018年4月28日、2019年3月11日2016年12月16日、 2017年4月11日

(1)唐高哲、宋晓获得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016年2月,发行人以增资的方式向唐高哲授予公司4%的股权,向宋晓授予公司2.5%的股权。2016年6月,唐高哲、宋晓获得了上述股权,上述股权获得的时间距离其股权激励授予日较短。

(2)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人获得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016年2月,发行人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确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并由持股平台合伙人瀚川投资向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8人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5.85%股权的出资份额。同月,发行人与钟惟渊等人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委托董事会秘书唐高哲办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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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唐高哲分别于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人进行了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钟惟渊等人表示由于其需要归还个人房贷等原因,其空余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较为紧张,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筹资。2016年5月,唐高哲将其主要精力转移至公司的第二轮融资中,未能及时关注和推进钟惟渊等人的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情况。

2016年7月,发行人完成第二轮融资后,在发行人执行董事蔡昌蔚的督促下,唐高哲再次与钟惟渊等人进行了沟通,但钟惟渊等人表示其筹资仍未完成。同月,经蔡昌蔚协调,唐高哲开始着手先行设立持股平台。

受江苏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影响,工商机构对设立投资类持股平台的要求趋严;2016年10月,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招商中心的协助下,蔡昌蔚和瀚川投资完成了持股平台——瀚川德和的设立。同月,蔡昌蔚、唐高哲与钟惟渊等人再次沟通转让股权的时间。钟惟渊提出其资金仍未筹措完毕,建议分两批转让股权。

2016年11月,经蔡昌蔚、唐高哲沟通协调后,瀚川投资同意分两次转让相应的出资份额。

2016年12月,瀚川投资向钟惟渊、何忠道、胡书胜、杭春华、谢新峰、李永志、冯昭明、赵雪娇等人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3.9375%的股权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3月,钟惟渊等人的筹资基本完成;瀚川投资向其转让合计间接对应发行人

1.9125%的股权的瀚川德和出资份额。2017年4月,上述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发行人授予钟惟渊等人股权激励股权后,其实际获得股权的时间较晚主要系以下因素造成:①钟惟渊等人资金较为紧张,筹措资金花费较长时间;②新设间接持股平台瀚川德和耗费了一定的时间;③具体经办人唐高哲因为事务繁忙,未能及时督促、推进上述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钟惟渊等人获得股份的时间。虽然钟惟渊等人实际获得股权的时间较晚,但考虑到其已经于2016年2月获得了发行人有权机关的授予批准且签订了协议,暨公司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支付给钟惟渊等人并换取钟惟渊等人职工服务的交易已经形成,其实际获得股权的时间较晚并不影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2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并征询会计师意见,其认可企业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确认的股权激励授予日合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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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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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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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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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5

一、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注册意见函问题五 ...... 7

第三节 签署页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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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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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9年7月1日下达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意见函”),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组成部分。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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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最终经本所律师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九)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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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十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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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注册意见函问题五

根据问询回复,2016年至2018年间,发行人3家子公司发生向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事项。3家子公司在不同时期取得的不同期限的小额贷款的合同利率均为6.09%,实际资金使用费率在5.46%-6.19%之间。

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说明: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同期贷款业务公开政策及利率水平;结合案例,说明融风小贷同期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发行人取得的利率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和差异的合理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向融风小贷融资取得类似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未来融资成本大幅上升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是否与融风小贷公司或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实际贷款利率的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针对上述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同期贷款业务公开政策及利率水平

根据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风小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融风小贷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其2016-2018年度贷款业务公开政策及利率水平如下:2016年度,利率区间为4.35%-7.10%;2017年度,利率区间为4.35%-7.00%;2018年度,利率区间为4.35%-8.00%。融风小贷在年度既定的利率区间中,根据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利率水平。

2、结合案例,说明融风小贷同期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发行人取得的利率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和差异的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融风小贷根据对瀚川机电、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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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斯及鑫伟捷的资格审核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确定贷款合同利率为6.09%/年。

经本所律师检索网络公开信息,2016-2018年度,融风小贷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情况如下:

年度企业名称借款金额(万元)年化利率 (%)贷款期限与公司借款利率水平的差异率 (%)
2016年度驿力科技(证券代码:836860)300.006.092016.04.28-2017.04.270.00
凯美瑞德(证券代码:838201)300.005.662016.05.09-2017.05.08-7.06
凯美瑞德(证券代码:838201)200.005.662016.06.12-2017.06.11-7.06
2017年度革新百集(证券代码:871543)200.006.532017.05.19-2018.05.187.23
革新百集(证券代码:871543)100.006.532017.09.15-2018.05.187.23
赛融科技(证券代码:872427)300.006.092017.09.28-2018.04.100.00
2018年度驿力科技(证券代码:836860)300.006.092018.05.11 -2019.05.110.00
赛融科技(证券代码:872427)300.006.092018.06.21-2019.06.200.00
德华生态(证券代码:838582)100.006.532018.12.24-2019.12.237.23
英诺迅(证券代码:831789)500.005.662018.11.19-2019.11.08-7.06

注:驿力科技、凯美瑞德、革新百集、赛融科技、德华生态、英诺迅均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表中数据摘取自其公开披露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融风小贷根据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其给予瀚川机电、瀚瑞斯及鑫伟捷的利率水平与其给予其他类似公司的利率水平的差异率在7.5%以内,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向融风小贷融资取得类似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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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来融资成本大幅上升的不利影响根据融风小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融风小贷合作情况良好,且融风小贷基于其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属于其重点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类型,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向融风小贷融资取得类似利率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未来融资成本大幅上升的不利影响。此外,融风小贷向发行人发放的贷款均为100万-300万元的短期小额贷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融风小贷的贷款余额为3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短期借款总额的比例仅为9.19%,且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持续向好,融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即使发行人未来无法再从融风小贷取得类似利率的借款,也不会导致发行人整体融资成本的大幅上涨,预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是否与融风小贷公司或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实际贷款利率的安排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www.qichacha.com),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9月28日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95KB9C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10号慧湖大厦南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秦宏弘
股权结构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56.67%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33.33%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3%
苏州工业园区启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33%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33%
经营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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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苏州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网站(http://ss.cods.org.cn),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网站(www.qichacha.com),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启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穿透至最终出资人,前述四家公司均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资子公司或孙公司,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融风小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实际贷款利率的安排。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股东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苏州市融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实际贷款利率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3-11

第三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六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邮编:210036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4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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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3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 3

二、 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4

三、 释 义 ...... 6

第二节 正 文 ...... 9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9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9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2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6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9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99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102

第三节 签署页 ...... 10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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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破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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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年3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企业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诉讼法律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于炜、朱军辉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于炜律师,本所合伙人,法学硕士,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1320120111012330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朱军辉律师,本所律师,法学硕士,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1320120161074833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良好。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5-89660900

传真:025-89660966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7-8层

邮政编码:210036

二、 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于2017年4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自2017年4月起,本所律师多次参加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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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司进行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准备工作,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探讨。

自2017年4月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资料清单,提出律师应当核查的问题,并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查验,对发行人回复的问题逐项进行核对。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项目进程及实际需求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本所律师亦对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有权机关出具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求相关人员或发行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或声明。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下述相关问题: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协助主承销商(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参与的历次协调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合同、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在根据法律及事实确信发行人已具备发行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不低于200个工作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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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公司、 瀚川智能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
瀚川有限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曾用名为苏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瀚川机电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莞瀚川东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赣州瀚川瀚川自动化科技(赣州)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鑫伟捷苏州鑫伟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飞恩机电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德国瀚川Harmontronics Automation GmbH,发行人于德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瀚川信息苏州瀚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曾用名苏州朗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瀚瑞斯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莞瀚和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苏州瀚能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菲律宾办事处发行人于菲律宾设立的办事处
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
瀚川投资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瀚川德和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天津华成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江苏高投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瀚智远合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敦行投资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苏瀚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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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仪投资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北京博荣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华成欧伦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曾用名为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信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致同会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本所、本所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321ZA0058号)
《内控鉴证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21ZA0032号)
《纳税鉴证报告》致同会计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21ZA0034号)
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第22号)
《编报规则》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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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章程(草案)》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并上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面值为1.00元的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行为
报告期,近三年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A股本次依法发行并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每股面值1.00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指人民币元(特别说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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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见证股东投票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①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700万股。

③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开立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④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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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与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⑤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12个月内发行。网上和网下的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确定。

⑥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投入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46,758.0046,758.00
合计----46,758.0046,758.00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金额(万元)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东、听涛路北46,758.0046,758.00
合计----46,758.0046,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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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3月19日,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

2、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起止日期、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等相关事宜。

3、授权董事会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文件。

4、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5、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6、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

7、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8、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程序。

9、根据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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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及文字(如需要),并在本次发行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12、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因此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但仍需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验资报告;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4、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八、十五部分的全部文件;

5、安信证券出具的《关于瀚川智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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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司法》、

《科创板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章程》,自发行人成立至今,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024.85万元、6,279.36万元,合计9,304.21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2018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3,601.7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279.36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安信证券出具的《关于瀚川智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安信证券认为:

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水平合理估计,预计发行人上市后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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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二、五、九、十六、十八等部分的全部文件;

2、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3、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发放了调查表、要求发行人及前述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制作访谈笔录、取得了签字确认后的调查表;取得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逐条进行了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文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

(2)发行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发行人总经理、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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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3)发行人设置了办公室、营销部、研发部、解决方案部、供应链部、品质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流程IT部、总务部、内审部;

(4)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及《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考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和第五十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1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不超过2,700万股,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章程(草案)》以及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设立时已发行的普通股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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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该次会议已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决议(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部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二部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及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其认为: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致同会计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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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和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及第二十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报告期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细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公开网站核查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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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2、瀚川有限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3、瀚川有限股改时的审计、评估、验资报告;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的访谈记录,以及相关方填写的调查表;

5、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6、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工商违法行为的证明。

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由瀚川投资、瀚川德和、天津华成、江苏高投、瀚智远合、敦行投资、苏瀚投资、国仪投资、北京博荣、华成欧伦、朱勇、张洪铭、吴智勇、邹安琳、洪昌立、曾学明、唐高哲、周春琴、郭琳、张景耀、蔡昌蔚、田珍芳、戴锋华、陈雄斌共24名发起人共同发起,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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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7年11月26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7年12月8日,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3)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等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致同会计就发行人的设立出资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

(5)2017年12月27日,发行人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1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权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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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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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且设立时发起人以瀚川有限净资产中的81,000,000.00元按照原出资比例折股出资,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除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外,未签订过任何改制重组合同。瀚川有限全部资产、负债都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整体进入发行人。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

2017年11月10日,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7]第321ZA0123号),瀚川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477.99万元。

2017年11月11日,根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该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7]第C2127号),瀚川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1,047.87万元。

2017年12月11日,致同会计对发行人截至2017年8月31日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8,100万元已全部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及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

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股东所代表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工作报告》、《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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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等12项议案。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批准,设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5、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文件;

6、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署相关承诺函,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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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发行人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已形成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配备了专职人员,拥有独立的业务流程。发行人与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存在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加工、产品销售或上游材料采购,以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完全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九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出资及增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系按照瀚川有限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不涉及各发起人另行对发行人以现金或其他资产缴纳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及使用与经营有关的资产,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完整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以及专业技术等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依靠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未以自身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提供担保,也未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各股东。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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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事务,发行人的人事及薪酬管理与股东完全独立和分开。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机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程序合法,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符合缴纳条件的正式在职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聘用了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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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股东大会

总经理

战略发展委员会

薪酬考核委员会

内审部

公室

销部

发部

解决

方案部

供应

链部

质部

人力

资源部

务部

流程

IT部

总务部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设财务总监1名,并配备了专职的财务工作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财务内控管理体系》等内部财务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独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胜浦支行,账号:550601040******),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账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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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信息及网络信息核查的相关资料;

3、发行人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要求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确认的调查表;以及检索互联网中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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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524.3052.43%
2陈雄斌296.8029.68%
3张洪铭178.9017.89%
--合计1,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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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及提供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36年9月26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瀚川德和持有发行人8,852,1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9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蔡昌蔚6.601.00%普通合伙人
2郭诗斌275.0041.67%有限合伙人
3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5.6523.58%有限合伙人
4钟惟渊99.0015.00%有限合伙人
5何忠道49.507.50%有限合伙人
6谢新峰24.753.75%有限合伙人
7胡书胜24.753.75%有限合伙人
8杭春华24.753.75%有限合伙人
--合计66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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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华成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002.78%普通合伙人
2吴秋华2,250.0027.78%有限合伙人
3赵延平2,250.0027.78%有限合伙人
4朱光辉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5曾学明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6董奎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7曹修洪843.7510.42%有限合伙人
--合计8,100.00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100.000.62%普通合伙人
2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900.0024.38%有限合伙人
3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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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4南京青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5宝银金投资有限公司3,000.0018.75%有限合伙人
6深圳市金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012.50%有限合伙人
7郑子进1,000.006.25%有限合伙人
--合计16,000.00100.00%--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蔡昌蔚0.160.50%普通合伙人
2唐高哲15.5648.61%有限合伙人
3宋晓16.2850.89%有限合伙人
--合计32.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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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敦行投资

敦行投资成立于2017年6月23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MA1P9BGD9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敦行投资持有发行人2,169,6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6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敦行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苏州敦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001.00%普通合伙人
2蒋馨宇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3沈锦良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4李伟锋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5谢国强1,000.005.00%有限合伙人
6盛振华700.003.50%有限合伙人
7赵祖春500.002.50%有限合伙人
8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9苏州金农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600.0033.00%有限合伙人
10张家港市江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11舟山骏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12苏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2,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2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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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合伙期限为2017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瀚投资持有发行人1,446,41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瀚投资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99%普通合伙人
2范黄晔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3刘千昱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4张梦醒200.0019.80%有限合伙人
5王学信100.009.90%有限合伙人
6闫国平100.009.90%有限合伙人
7闫梅英100.009.90%有限合伙人
8侯晓冬100.009.9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1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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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10.00%普通合伙人
2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3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4苏州试验仪器总厂1,500.003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00100.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房桂荣100.0010.00%普通合伙人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威康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090.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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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10)华成欧伦

华成欧伦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8MA05RKW66D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65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成欧伦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8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成欧伦的出资份额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001.29%普通合伙人
2欧伦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00.002.35%普通合伙人
3杨茜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4彭强650.0015.28%有限合伙人
5张啸200.004.70%有限合伙人
6张华薇200.004.70%有限合伙人
7姜长洪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8曹爱勤100.002.35%有限合伙人
9费洪星200.004.70%有限合伙人
10丁海江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11李岩750.0017.63%有限合伙人
12李志军500.0011.75%有限合伙人
--合计4,255.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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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X8210)。

(11)朱勇,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为44092219720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957,608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2.42%。

(12)张洪铭,男,1976年11月出生,住址为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为51252819761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73,633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82%。

(13)吴智勇,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为合肥市蜀山区,身份证号为34010319841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23,7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6%。

(14)邹安琳,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为44010519671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423,7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76%。

(15)洪昌立,男,1966年10月出生,住址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身份证号为3409001966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290,41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59%。

(16)曾学明,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为42012419730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157,085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43%。

(17)唐高哲,男,1986年4月出生,住址为江阴市月城镇,身份证号为32021919860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1,032,75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28%。

(18)周春琴,女,1963年3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绍兴县,身份证号为33062119630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19)郭琳,女,1978年4月出生,住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身份证号为35020619780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20)张景耀,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为34102119770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7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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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占股份总额的0.89%。

(21)蔡昌蔚,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为赣州市赣县,身份证号为36212119771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89,43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73%。

(22)田珍芳,女,1966年6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身份证号为12010919660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533,87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66%。

(23)戴锋华,男,1978年5月出生,住址为启东市惠萍镇,身份证号为32068119780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433,917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54%。

(24)陈雄斌,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身份证号为4414811981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392,93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9%。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中的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发起人中的非自然人股东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321ZA0018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瀚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瀚川有限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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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明晰。发行人设立后,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均已经相应变更权属证书至发行人名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资产已全部投入并移交至发行人。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瀚川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36,488,55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5.05%。瀚川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报告期内,瀚川投资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瀚川投资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瀚川投资。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蔡昌蔚先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蔡昌蔚先生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5

2.43%的股权,蔡昌蔚先生担任瀚川投资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先生可以间接控制瀚川投资持有的发行人45.05%股份的表决权;蔡昌蔚先生通过担任发行人持股平台瀚川德和(持有发行人10.93%的股份)、瀚智远合(持有发行人3.87%的股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可以间接控制瀚川德和、瀚智远合合计持有的发行人14.80%股份的表决权;同时,蔡昌蔚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0.73%的股份。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蔡昌蔚先生可以合计控制发行人

60.58%股份的表决权。

此外,报告期内,蔡昌蔚先生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蔡昌蔚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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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的全部工商档案文件;

2、瀚川有限及发行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3、股东之间关于瀚川有限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4、瀚川有限及发行人设立及增资的《验资报告》;

6、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的方式及通过股东访谈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瀚川有限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发行人属同一法人,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及其演变应追溯至瀚川有限阶段。

1、2012年11月,瀚川有限设立

2012年10月12日,苏州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德富信会验字[2012]第791号)。经验证:截至2012年10月12日止,瀚川有限已收到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出资。

2012年10月24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蔡昌蔚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张洪铭为公司监事,并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颁发了注册号为32059400024837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瀚川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600,000.00300,000.0030.00%
2张洪铭600,000.00300,000.0030.00%
3陈雄斌400,000.00200,000.0020.00%
4邱瑞芳400,000.00200,000.0020.00%
合计2,000,000.001,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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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资至500万元;(2)公司实收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3)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分别由原股东蔡昌蔚认缴90万元,原股东张洪铭认缴90万元,原股东陈雄斌认缴60万元,原股东邱瑞芳认缴60万元;

(4)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年10月16日,苏州德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德富信会验字[2013]第769号)。经验证:截至2013年10月16日止,瀚川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400万元人民币,均以货币出资。2013年10月22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1,500,000.001,500,000.0030.00%
2张洪铭1,500,000.001,500,000.0030.00%
3陈雄斌1,000,000.001,000,000.0020.00%
4邱瑞芳1,000,000.001,000,000.0020.00%
--合计5,000,000.005,000,0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2,800,000.0056.00%
2陈雄斌1,450,000.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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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洪铭750,000.0015.00%
--合计5,000,0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1蔡昌蔚2,550,000.0051.00%
2陈雄斌1,450,000.0029.00%
3张真海1,000,000.0020.00%
--合计5,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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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95.00%
2张真海150,000.003.00%
3蔡昌蔚60,000.001.20%
4陈雄斌40,000.000.80%
--合计5,000,000.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77.90%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9.00%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9.00%
4张真海150,000.002.46%
5蔡昌蔚60,000.000.98%
6陈雄斌40,000.000.66%
--合计6,097,58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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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2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72.84%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8.42%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8.42%
4唐高哲260,859.004.00%
5宋晓163,037.002.50%
6张真海150,000.002.30%
7蔡昌蔚60,000.000.92%
8陈雄斌40,000.000.61%
--合计6,521,476.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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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3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57%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57%
4唐高哲260,859.003.60%
5朱勇199,267.002.75%
6宋晓163,037.002.25%
7张真海150,000.002.07%
8吴智勇144,922.002.00%
9邹安琳144,922.002.00%
10房桂荣108,691.001.50%
11洪昌立72,461.001.00%
12蔡昌蔚60,000.000.83%
13田珍芳54,345.000.75%
14陈雄斌40,000.000.55%
--合计7,246,084.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750,000.0063.26%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31%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8,790.007.31%
4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770.004.25%
5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2,811.003.50%
6朱勇199,267.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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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4

7张真海150,000.002.00%
8吴智勇144,922.001.93%
9邹安琳144,922.001.93%
10房桂荣108,691.001.45%
11唐高哲105,126.001.40%
12洪昌立72,461.000.97%
13蔡昌蔚60,000.000.80%
14田珍芳54,345.000.72%
15陈雄斌40,000.000.53%
--合计7,508,895.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303,321.0063.26%
2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4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4.25%
5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00,000.003.50%
6朱勇1,061,498.002.65%
7张真海799,052.002.00%
8吴智勇772,002.001.93%
9邹安琳772,002.001.93%
10房桂荣578,999.001.45%
11唐高哲560,009.001.40%
12洪昌立386,001.000.97%
13蔡昌蔚319,621.000.80%
14田珍芳289,497.000.72%
15陈雄斌213,081.000.53%
合计40,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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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5

房桂荣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1.4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7.90万元)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博荣。2016年11月21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房桂荣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北京博荣,同意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8.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40万元)以人民币4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德和,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6年11月25日,瀚川投资与瀚川德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瀚川投资将其持有的瀚川有限8.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40万元)以人民币44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瀚川德和。

2016年12月5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903,321.0054.76%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2.00%
3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4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7.31%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4.25%
6朱勇1,061,498.002.65%
7张真海799,052.002.00%
8吴智勇772,002.001.93%
9邹安琳772,002.001.93%
10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45%
11唐高哲560,009.001.40%
12洪昌立386,001.000.97%
13蔡昌蔚319,621.000.80%
14田珍芳289,497.000.72%
15陈雄斌213,081.000.53%
合计40,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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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6

0.7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1.37万元)分别转让与曾学明、周春琴、郭琳、张景耀、洪昌立,转让价格分别为8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017年6月19日,瀚川有限与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戴锋华签署《增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国仪投资、苏瀚投资、天津华成、华成欧伦、敦行投资、戴锋华分别向瀚川有限增资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1,500万元、300万元,其中78.43万元、78.43万元、

54.90万元、39.22万元、117.65万元、23.53万元计入瀚川有限注册资本,其余

921.57万元、921.57万元、645.10万元、460.78万元、1,382.35万元、276.47万元计入瀚川有限资本公积金。

2017年6月23日,瀚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瀚川有限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瀚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785,674.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2,433.007.90%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6,470.002.68%
7朱勇1,061,498.002.42%
8张真海799,052.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1吴智勇772,002.001.76%
12邹安琳772,002.001.76%
13洪昌立699,726.001.59%
14曾学明627,451.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32%
16唐高哲560,009.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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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7

17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2,157.000.89%
18周春琴392,157.000.89%
19郭琳392,157.000.89%
20张景耀392,157.000.89%
21蔡昌蔚319,621.000.73%
22田珍芳289,497.000.66%
23戴锋华235,294.000.54%
24陈雄斌213,081.000.49%
--合计43,921,569.00100.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785,674.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2,433.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23,413.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8,091.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76,470.002.68%
7朱勇1,061,498.002.42%
8张洪铭799,052.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4,314.001.79%
11吴智勇772,002.001.76%
12邹安琳772,002.001.76%
13洪昌立699,726.001.59%
14曾学明627,451.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578,999.001.32%
16唐高哲560,009.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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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8

17天津华成欧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2,157.000.89%
18周春琴392,157.000.89%
19郭琳392,157.000.89%
20张景耀392,157.000.89%
21蔡昌蔚319,621.000.73%
22田珍芳289,497.000.66%
23戴锋华235,294.000.54%
24陈雄斌213,081.000.49%
--合计43,921,569.00100.00%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1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488,556.0045.05%
2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52,166.0010.93%
3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03,860.007.91%
4江苏高投创新中小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91,360.006.66%
5苏州瀚智远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1,622.003.87%
6苏州敦行价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69,666.002.68%
7朱勇1,957,608.002.42%
8张洪铭1,473,633.001.82%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0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46,417.001.79%
11吴智勇1,423,737.001.76%
12邹安琳1,423,737.001.76%
13洪昌立1,290,411.001.59%
14曾学明1,157,085.001.43%
15北京博荣创投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67,823.001.32%
16唐高哲1,032,750.001.28%
17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3,249.000.89%
18周春琴723,249.000.89%
19郭琳723,249.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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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9

20张景耀723,249.000.89%
21蔡昌蔚589,437.000.73%
22田珍芳533,871.000.66%
23戴锋华433,917.000.54%
24陈雄斌392,931.000.49%
合计81,00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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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0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研发、组装生产:智能自动化设备;设计、研发、销售: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模块、仪器、软件、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所需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电子、医疗健康、新能源电池等行业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与上述经营范围相符。根据工商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如下资质证书:

序号所有人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
1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32002248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11.30三年
2发行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776042——2018.02.27——
3发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3069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8.01.17长期
4发行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3202613031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6.10.20——
5发行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6517Q30995R0M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2017.06.20三年
6瀚川 机电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632002038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6.11.30三年
7瀚川 机电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1369358——2016.02.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1

8瀚川 机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0450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6.02.24长期
9瀚川 机电质量管理体系证书12819Q20285R0M中标研国联(北京)认证中心2019.02.26三年
10瀚瑞斯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01368121——2015.03.02——
11瀚瑞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262134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5.03.03长期
12瀚瑞斯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3202611105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03.0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52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作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企业,在现有主营业务领域有较强的优势,经营情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有关部门核准,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3、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及订单等材料;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担保等相关协议,以及发行人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5、发行人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7、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及承诺,并取得了该等承诺函;要求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对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取得了该等确认函;对重要客户、供应商的股东、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检索了互联网中相关关联方的信息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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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3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瀚川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蔡昌蔚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其他股东

(1)瀚川德和,现持有发行人8,852,166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93%。

(2)陈雄斌,现直接持有发行人392,931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9%,通过瀚川投资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3.37%,通过瀚川投资持有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76%,其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4.62%。

(3)张洪铭,现直接持有发行人1,473,633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82%,通过瀚川投资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8.06%,通过瀚川投资持有瀚川德和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0.46%,其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10.34%。

(4)天津华成,现持有发行人6,403,8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7.91%

(5)江苏高投,现持有发行人5,391,36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66%。

(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3、发行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可以实施控制的企业共有10家,其中:瀚川机电、东莞瀚川、赣州瀚川、飞恩机电、鑫伟捷、德国瀚川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瀚川信息为发行人持股85%的控股子公司;瀚瑞斯为发行人持股80%的控股子公司;东莞瀚和为发行人持股65%的控股子公司;苏州瀚能为发行人持股51.15%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参股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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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无其他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3家,瀚川投资、瀚川德和、瀚智远合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9名董事,发行人董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发行人的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名监事,发行人监事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及财务总监1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总经理及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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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阴毅达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西藏爱达汇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3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4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5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6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7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8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9江苏毅达汇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樊利平担任该企业董事
10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王伟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并担任总经理
11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0.5%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2天津华成欧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29%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0.89%的股份
13天津华成智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监事王伟实际控制的天津华成智讯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9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4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24.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仪京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08%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制苏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99%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79%的股份
17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测航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0.58%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8国仪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19漓江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1.1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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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6

20重庆四达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木华资本管理(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51%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担任其董事
21上海厚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2%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阳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控制的上海厚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该企业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3宿州安科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担任该企业董事
24北京中瑞美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穆振洲持有该企业33%的股份,并担任其总经理
25深圳市赞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景耀持有该企业95%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26横琴赞路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张景耀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赞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27黄山美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张景耀父亲担任该企业总经理
28江阴宝山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29江阴市卧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0江阴宝山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唐高哲父亲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1广州诚琎轩贸易有限公司
32赣州常盈建材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蔡昌蔚兄弟分别持有该企业30%、25%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3荣大德信投资管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34苏州汇利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实际控制的荣大德信投资管理(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总经理
35中安东红(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66.67%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36苏州天益荣大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张孝明持有该企业37.5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37成都合众宝根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陈学军配偶持有该企业15%的股份,子女持有该企业41%的股份,陈学军担任该企业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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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成都宏士科技有限公司
39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倪丹飚持有该企业28%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兼总经理
40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父亲持有该企业25%的股份,配偶持有该企业10%的股份
41宜宾淡马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42重庆淡马芭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43贵阳淡马芭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44成都蓉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45成都百特微度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46成都新来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近亲属实际控制的成都百特微度传媒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47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张洪铭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48深圳市英爵工业互联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49成都淡马沐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50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51四川淡马芭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0%的股份
52贵阳淡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1%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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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昆山淡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0%的股份
54镇江淡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55重庆淡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56成都雪菲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80%的股份
57苏州梦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
58成都亚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淡马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50%的股份
59成都淡马创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95%的股份
60苏州芭蕾女伶日记服装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
61苏州贝尔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57.5%的股份
62宜宾淡马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母亲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
63菲普特(苏州)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兄弟姐妹的配偶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
64宜宾市南溪区格瑞思女子养生馆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洪铭配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65珠海协众力模具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66青岛精锦健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47.50%的股份
67青岛铭青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68苏州铭青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63.92%的股份
69苏州铭青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60%的股份,其妹妹现持有该企业3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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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曾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1苏州科米隆机电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2深圳市瑞格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3昆山奇锐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40%的股份
74成都鲜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75成都铭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4%的股份
76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33.33%的股份
77四川创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实际控制的成都爱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20%的股份,其配偶的父亲持有该企业15%的股份
78苏州图是图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8%的股份
79苏州淡马毓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6.86%的股份
80苏州淡马蒙瑞奇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5%的股份
81苏州淡马人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3.50%的股份
82镇江淡马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43.50%的股份
83成都爱马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7.50%的股份
84成都沐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5%的股份
85常熟淡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该企业30%的股份
86常熟淡马芭蕾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洪铭配偶持有该企业30%的股份
87苏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61.91%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
88霍尔果斯瑞海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85.72%的合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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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持有该企业40.12%的股份,并担任其董事长
90苏州商旅网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1苏州画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2呼伦贝尔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70%的股份
93苏州票搜搜软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4江苏商旅网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99%的股份
95苏州国旅浩游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控制的苏州商旅网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00%的股份
96苏州和利兴贸易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的配偶持有该企业68.18%的股份,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97苏州华诺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云龙的配偶持有该企业67.50%的股份
98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威斯美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注销
99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永盈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注销
100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转让
101苏州倍思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注销
102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瀚川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持股85%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注销
103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安适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持股60%的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注销
104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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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苏州鹰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6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深圳市华瀚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35%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转让
107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33.33%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转让
108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5.87%的参股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转让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零部件销售-1,614,612.85-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零部件销售96,830.6704,247,676.869,636,452.22
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35,186.14-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63,257.49-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8,528,900.85--
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70,157.60
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定制件及零部件采购-2,950,000.00-
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143,444.00
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部件采购--3,516,998.43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设计服务及零部件采购-18,395.78417,6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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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320,512.8259,009.15
苏州科米隆机电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156,205.7619,955.00
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87,674.69241,698.10742,681.53
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及零部件销售285,969.12594,721.401,673,911.65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449,929.30
苏州铭青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169,591.4152,7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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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于2018年4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完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飞恩机电100%股权。

3、关联担保情况

(1)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终止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6.12.27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6日
蔡昌蔚、刘爱琼3,000,000.002016.03.30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7年3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1,000,000.002017.05.12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7.05.18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1,000,000.002017.05.12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2,000,000.002017.05.18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5月11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110万欧元2018.06.27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6月25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4.24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4月23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4,200,000.002018.04.20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2日
蔡昌蔚、刘爱琼、 郭诗斌9,000,000.002018.09.11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3月4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8.29主债权到期日起3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8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5,000,000.002018.08.30主债权到期日起3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19年9月29日
蔡昌蔚、刘爱琼3,000,000.002018.05.23主债权到期日起2年,主债权到期日为2021年5月21日
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1,000,000.00-116,311.75-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00,000.002,000,000.0089,2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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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2,630,000.00-67,371.83-
蔡茂荣1,021,398.001,901,007.83--
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00,000.00-1,472.4090,700.00
关联方拆入金额拆出金额计提利息金额收到利息金额
蔡昌蔚---634,929.50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882,853.762,002,303.481,494,191.37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其他 应收款蔡昌蔚--634,929.50210,863.543,197,557.651,426,430.18
其他 应收款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089,227.6052,083.33
应收 账款昆山亚泛达精密工业有限公司----350,000.0017,500.00
应收 账款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70,835.233,5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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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 账款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165,871.8575,368.123,546,065.22177,303.26
应收 账款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8,122.34406.12--
应收 账款苏州倍思科软件有限公司--36,521.441,826.07--
应收 账款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628,884.2559,436.39
应收 账款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598.00379.90173,593.788,679.69196,810.089,840.50
应收 账款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922,363.88199,499.362,422,983.05299,514.182,132,790.00134,434.73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应付账款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5,682.006,421.14
应付账款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251,283.52--
应付账款苏州奇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50,113.55--
预收款项苏州瀚川汽车设备有限公司-336,233.80-
应付账款苏州英爵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4,126.00
应付账款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41,787.2357,104.3639,118.84
预收款项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151,630.00-
预收款项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074,937.782,935,034.35
预收款项四川利物机电有限公司--9,866.00
其他应付款蔡茂荣--879,6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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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4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有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确认程序,不存在现存的或潜在的争议;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当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所发生,为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交易内容公允、合理;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上述关联交易合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1、 发行人《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发行人《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行人《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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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人报备、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披露与决策程序、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等。综上所述,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瀚川智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瀚川智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瀚川智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瀚川智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瀚川智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瀚川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瀚川智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瀚川智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瀚川智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瀚川智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瀚川智能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瀚川智能经营。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瀚川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瀚川智能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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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土地使用权、专利和商标等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该等资产登记或注册文件;

2、发行人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

3、发行人子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文件;

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或工商档案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以及检索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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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

1、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详细地址面积(㎡)终止日期用途权利性质他项 权利
1赣州瀚川赣(2018)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10807号赣州市赣县区洋塘工业小区96,850.402063.07.29工业 用地出让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面积租金租赁期限
1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2#厂房3,438.54 平方米96,279.00元/月(第四年、第五年每月租金在此基础上上涨10%)2018.05.01- 2023.04.30
2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宏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佳胜路40号内工业1#二层标准厂房7,783.77 平方米15元、12元/平方米/月2015.05.15- 2022.05.14
20元/平方米/月
24元/平方米/月
3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16号17,120.04 平方米17.50元/平方米/月(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在前三年的基础上上涨不超过10%但不低于5%)2017.10.09- 2022.12.08
4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3,053.41 平方米67,175.02元/月2018.08.16- 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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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8栋宿舍楼第605-608室宿舍100.00 平方米1,800.00元/月2018.08.16- 2019.08.15
6东莞 瀚川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代企业加速器1栋宿舍楼第425、427室宿舍50.00 平方米900.00元/月2018.08.10- 2019.08.09
7飞恩 机电于竑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9号楼63.87 平方米1,916.10元/月2019.03.01- 2019.12.31
8菲律宾办事处Anacleta Buquiz CaawayLot 1 Blk.9 San Antonio Heights Ph. 4A, Brgy San Antonio,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80.00 平方米20,000 PESO/月 (约2,700元/月)2018.08.26- 2019.08.25
9菲律宾办事处NDN VENTURES & DEVELOPMENT CORPORATIONUnit 20, 3rd floor, 34 Pres. J.P. Laurel Hwy, San Roque, Santo Tomas, 4234, Batangas, Philippines60.00 平方米16,050 PESO/月 (约2,300元/月)2018.12.01- 2019.11.30
10德国子公司Mihajevic Verm?gensverwaltungsgesellschaft mbH & Co.KGPaul Ehrlich Str. 1B85.00 平方米1,088.23 EUR/月 (约8,300元/月)2019.01.01- 2019.12.31
序号注册商标注册类别权利人申请号有限期限
135发行人138493172015.03.07-2025.03.06
27发行人13849006A2015.06.07-2025.06.06
39、42发行人229740842018.02.28-2028.02.27
442发行人293800402019.01.14-2029.01.13
535发行人138492982015.02.28-2025.02.27
67发行人13849048A2015.06.07-2025.06.06
740发行人138489182015.04.21-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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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瀚川机电136280362015.02.28-2025.02.27
935瀚川机电136279362015.02.21-2025.02.20
1040瀚川机电136279652015.02.28-2025.02.27
1112瀚川机电136278822015.01.28-2025.01.27
129瀚川机电136277902015.02.28-2025.02.27
137瀚川机电136276102015.02.28-2025.02.27
147瀚川机电78116032011.01.07-2021.01.06
1542瀚川机电136280232015.02.07-2025.02.06
1640瀚川机电136279802015.02.07-2025.02.06
1735瀚川机电136279282015.02.21-2025.02.20
1812瀚川机电136279002015.01.28-2025.01.27
199瀚川机电136277712015.02.28-2025.02.27
207瀚川机电136276432015.01.28-2025.01.27
217瀚川机电76311412010.11.21-2020.11.20
229发行人293800432019.01.21-2029.01.20
2342发行人293800392019.01.28-2029.01.27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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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折弯机构ZL201210121086.4瀚川机电2012.04.24二十年原始取得
2一种插针机夹料机构ZL201210181447.4瀚川机电2012.06.05二十年原始取得
3一种制备熔纤保护管的设备ZL201210171026.3瀚川机电2012.05.29二十年原始取得
4一种气动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275963.3瀚川机电2012.08.06二十年原始取得
5一种端子送料装置ZL201210284955.5瀚川机电2012.08.13二十年原始取得
6ABS9线圈自动化组装设备ZL201210351886.5瀚川机电2012.09.21二十年原始取得
7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205972.5瀚川机电2012.06.21二十年原始取得
8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210171027.8发行人2012.05.29二十年受让取得
9线缆标签环绕粘贴装置和设备ZL201410185965.2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连公司2014.04.29二十年原始取得
10线缆装载系统ZL201510053584.3瀚川机电、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泰科电子公司2015.02.02二十年原始取得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1一种夹持搬运机构ZL201820664221.2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2一种锂电池热压机构ZL201820664351.6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3一种阻尼阻挡器ZL201820245988.1发行人2018.02.12十年原始取得
4一种顶升定位机构ZL201820246059.2发行人2018.02.12十年原始取得
5一种设备用机架ZL201721408974.9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6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721410441.4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7一种端子插针装置ZL201721408995.0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8一种聚合物锂电池化成分容装置ZL201721388775.6发行人2017.10.27十年原始取得
9一种上推式防护门ZL201721409050.0发行人2017.10.30十年原始取得
10一种PCB板调节机构ZL201820648227.0发行人2018.05.04十年原始取得
11一种电池化成机构ZL201820664331.9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12一种活动板导向机构ZL201820661059.9发行人2018.05.07十年原始取得
13一种扁平电源线缆ZL201820652472.9发行人2018.05.04十年原始取得
14一种循环供料机构ZL201820983811.1发行人2018.06.26十年原始取得
15一种叠片机ZL201820978238.5发行人2018.06.26十年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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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种极片成型机构ZL201820972782.9发行人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17一种环形输送系统ZL201821128317.3发行人2018.07.18十年原始取得
18一种自动贴标签装置ZL201620844630.1发行人、苏州英派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16.07.28十年原始取得
19一种折弯机构ZL201820496255.5瀚川机电2018.04.10十年原始取得
20一种阻挡定位机构ZL201220227321.1瀚川机电2012.05.21十年原始取得
21一种可调节支撑装置ZL201220220219.9瀚川机电2012.05.16十年原始取得
22一种端子检测机构ZL201820133401.8东莞瀚川2018.01.26十年原始取得
23一种折弯机ZL201820128908.4东莞瀚川2018.01.26十年原始取得
24一种卷芯夹爪机构ZL201820947469.X东莞瀚川2018.06.21十年原始取得
25一种注液机构ZL201820848667.0东莞瀚川2018.06.05十年原始取得
26一种扩孔机构ZL201820353165.0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7一种滚槽机构ZL201820358646.0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8一种自动打磨焊头的焊接机构ZL201820351455.1东莞瀚川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29一种卷芯负极耳折弯机构ZL201820972670.3东莞瀚川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30一种CCD多工位拍照机构ZL201820976506.X东莞瀚川2018.06.25十年原始取得
31一种轴承安装机构ZL201820351255.6鑫伟捷2018.03.16十年原始取得
32一种零件供料装置ZL201820146777.2瀚瑞斯2018.01.30十年原始取得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申请日专利权期限取得方式
1型材ZL201830379053.8发行人2018.07.14十年原始取得
2型材ZL201830381667.X发行人2018.07.16十年原始取得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
1EBC450COIL测试设备控制软件V1.02018SR3472712015.03.10未发表发行人
2OpenLink设备互联网关系统V1.5.32018SR6301222018.05.03未发表发行人
3瀚川信息科技智能生产追溯系统软件V1.602018SR8926022018.08.30未发表瀚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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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披露的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域名注册人主办单位性质许可证号状态
1www.harmontronics.com发行人企业苏ICP备16028560号-1正常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2372XU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模具、光机电检测专用设备、光机电自动化组装设备的设计、加工装配;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2007年1月15日至2027年1月15日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东莞瀚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3EYXW
公司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斌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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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配件、机器人、仪器仪表、自动化软件、生产管理软件;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9月6日
营业期限2015年9月6日至****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瀚川自动化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60771691C
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江西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自动化机电设备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模具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2日
营业期限2013年1月22日至2043年1月21日
登记机关赣州市赣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青岛飞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9686525B
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书虹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研发、加工、销售:自动化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精密模具、电子产品及零部件;批发、零售:日用品、家居用品、纺织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保健品(不含药品)、工艺品、五金配件、鞋帽、服装;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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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2014年6月4日至****
登记机关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苏州鑫伟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EFND9D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林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注塑模具、注塑制品、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成品冲压模具的研发、组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2016年1月15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瀚川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代码HRB 49465
公司住所德国兰根(黑森州),Paul-Ehrlich大街1B号
注册资本40万欧元
成立日期2016年9月19日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
公司名称苏州瀚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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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HH8A1A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曾欢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自动化设备、安防设备的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销售: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3月8日
营业期限2017年3月8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85%的股权,曾欢持有其15%的股权
公司名称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85964933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杭春华
注册资本5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装配自动化设备;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营业期限2012年6月20日至2032年6月19日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80%的股权,王小军持有其10%的股权,杭春华持有其10%的股权
公司名称东莞瀚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H9557
公司住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24号现代企业加速器6号厂房3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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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及销售:智能自动化设备、自动化设备零组件、元器件;研发、销售:自动化系统、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月11日至****
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65%的股权,惠州金源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
公司名称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T74NT8Y
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40号1#厂房西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斌
注册资本1,075.27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零配件、电子元器件;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从事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31日至****
登记机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东及出资比例发行人持有其51.15%的股权,王恒滨持有其26.40%的股权,陈宝密持有其12.45%的股权,深圳市德睿机器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的股权
机构名称苏州瀚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菲律宾办事处
注册代码FS201738852
机构住所Unit20,3rd flr. NDN Building, J.P.Laurel Hi-way San Roque, Santo Tomas, Batangas, Philippines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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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采购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模具设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价值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
1机器设备2,974.75336.722,638.03
2运输设备361.38118.01243.37
3办公设备431.09129.90301.19
4电子设备1,197.47618.08579.39
5模具设备39.8212.8227.00
合计5,004.501,215.523,7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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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0

3、发行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实地走访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供应商,了解发行人重要销售订单、采购订单的履行情况;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贷款人贷款银行/机构贷款起始日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
1瀚川 机电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7.03.102017.09.0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2瀚川 机电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9.112019.03.04基础利率上浮69.25个基点900
序号贷款人贷款银行/机构贷款起始日贷款到期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
1瀚川机电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2018.04.242019.04.23基础利率上浮91个基点500
2瀚川机电宁波银行苏州分行2018.06.272019.06.253.20110万欧元
3瀚川机电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8.292019.08.2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4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18.09.302019.09.29基础利率上浮5个基点500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销售金额签署时间
1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MGS1,261,540.00美元2016.03.09
2泰科电子(苏州)有限公瀚川机电ABS9.0 coil 8 line & 92,439,394.00美元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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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瀚和全自动组装线CR123A35,100,000.002017.03.20
4大陆泰密克汽车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人CAS Shanghai P109 auto assembly line8,649,143.002017.05.19
5东莞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自动检测机10,627,432.922017.09.04
6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Signal pin 插针机等18,896,237.102017.11.27
7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端子折弯和裁切等8,342,100.002018.01.03
8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发行人MUSE 4/5/6 Assembly Line Project等10,637,014.002018.01.11
9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Auto Machine1,552,076.00美元2018.04.11
10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端子插针工站X5;4轴机械手夹取;电气测机11,217,200.002018.06.25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销售金额签署时间
1泰科电子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瀚川机电Squiblock 180度自动机;Squiblock 90度自动机20,777,181.752017.12.01
2Continental Automotive Hungary发行人IBS Gen.4_Renault Nissan3,070,000.00欧元2018.05.29
3大陆汽车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发行人MUSE 8 / Nissan 4 & 5 Assembly Line Project16,537,460.002018.09.14
4Littelfuse Phils Inc.瀚川机电SAM AUTO MACHINE KUS1,792,186.85美元2018.09.16
5TE CONNECTIVITY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行人Assembly line for ABS9 Program18,062,287.002018.09.27
6Continental Silao Mexico发行人Cummins NGS & ES021,170,000.00美元2018.11.01
7法雷奥舒适驾驶辅助系统(广州)有限公司东莞瀚川Square SUV window lifter assembly line21,860,000.002018.11.07
8Molex LLC发行人Molex Ford MCM2#等1,677,714.00美元2018.12.04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采购金额签署时间
1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电路板设备2,184,975.002016.11.04
2发行人苏州颍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6号车间机电安装工程5,700,000.002018.03.17
3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外部定制件52,643,060.002018.04.17
4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16号办公楼装修7,750,000.002018.06.26
5赣州 瀚川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赣州瀚川建设宿舍楼工程4,776,482.822018.07.30
6发行人相干(北京)商业有限公司Compact-Evolution-300-200-980L2,100,000.00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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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上海峥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超声波焊机AD1000-90组2,170,000.002018.09.29
8赣州 瀚川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赣州瀚川厂房建设土石方工程3,000,000.002018.10.30
序号采购方销售方合同货物采购金额签署时间
1瀚川 机电中山明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Mass Production Assembly Line3,880,656.002017.04.12
2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SAM AUTO MACHINE定制件8,335.259.482018.04.24
3瀚川 机电美玛特电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振动盘2,000,000.002018.06.20
4瀚川 机电东莞市飞梦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SAM AUTO MACHINE 15-17#5,800,233.522018.07.31
序号受让人出让人宗地编号出让面积(平方米)宗地坐落出让价格用途使用权年限
1发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3205131022 08GB8624831,508.19星龙街东、听涛路北1,142.00工业用地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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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款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2、发行人各子公司的工商档案。

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及将来重大资产变化的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瀚川有限设立起算,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其历史上发生的增资扩股情况,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增资扩股或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其他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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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瀚川有限及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历次章程修订文件,以及相关工商备案文件;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对发行人目前有效的《章程》和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对核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可追溯至瀚川有限设立时,于2012年10月24日,由当时的股东蔡昌蔚、张洪铭、陈雄斌及邱瑞芳制定,制定程序及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制定签署并由发行人2017年12月11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生效,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章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因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因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因瀚川有限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上述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因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0月25日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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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因转增股本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1月10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因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7)因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瀚川有限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8)因股权转让事宜,瀚川有限于2017年8月16日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新章程。该份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0)因发行人拟于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章程》及《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修订均已获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并已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章程(草案)》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及修订,符合作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发行人该《章程(草案)》将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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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制定的《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

2、致同会计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

3、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

5、发行人的出具的书面说明。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出席了部分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声明并取得了该等声明函;以及检索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根据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章程(草案)》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章程(草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后,将对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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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合法、合规、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计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和4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选举、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及声明。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任职资格等相关情况并取得了该等声明确认函;以及检索监管机构的网站及互联网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5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及财务总监1名)和6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如下:

(1)董事会成员9人,分别是:蔡昌蔚、陈雄斌、唐高哲、樊利平、穆振洲、张景耀、倪丹飚、张孝明、陈学军。其中蔡昌蔚为董事长,倪丹飚、张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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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军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3人,分别是:宋晓、胡书胜、王伟。其中宋晓为监事会主席,胡书胜为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蔡昌蔚,副总经理陈雄斌、郭诗斌,董事会秘书唐高哲,财务总监何忠道。

(4)核心技术人员:蔡昌蔚、陈雄斌、宋晓、钟惟渊、王丽国、陈堃。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1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发行人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更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1)2017年初,瀚川有限董事会由蔡昌蔚、陈雄斌、樊利平组成。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蔡昌蔚、陈雄斌、唐高哲、穆振洲、樊利平、张景耀、张云龙、张孝明、陈学军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云龙、张孝明、陈学军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2018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张云龙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会议补选倪丹飚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人数的变动及增加,系因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以及原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所致。

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变化情况

2017年初,瀚川有限监事会由宋晓、王伟、胡书胜组成。2017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宋晓、王伟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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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胡书胜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其中宋晓为监事会主席。近两年内,发行人监事任职未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7年初,蔡昌蔚为公司总经理,陈雄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唐高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忠道为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同意聘任蔡昌蔚为公司总经理,陈雄斌、郭诗斌为公司副总经理,唐高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忠道为公司财务总监。近两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较为稳定。股份公司成立后,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加,亦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的需要。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2017年初,瀚川有限的核心技术人员为蔡昌蔚、陈雄斌、宋晓、钟惟渊。2017年5月,陈堃加入瀚川有限,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7年7月,王丽国加入瀚川有限,担任ICT&FCT解决方案部总监。

近两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因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更。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上述人员变更真实、合法、有效。

5、发行人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3名独立董事,达到了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在《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的条款,上述制度及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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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子公司瀚川机电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政补贴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及相关缴税凭证;

4、致同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纳税鉴证报告》;

5、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税务文件。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并取得了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0566944194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瀚川机电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9652372XU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飞恩机电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4399686525B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赣州瀚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21060771691C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莞瀚川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3EYXW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鑫伟捷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MEFND9D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瀚川信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NHH8A1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瀚瑞斯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985964933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瀚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5H9557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瀚能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MA1T74NT8Y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法定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9、17、16、6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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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序号项目金额说明列报项目
2018年度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35,900.0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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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7]21号)
2展会补贴277,028.00《2017昆山进口交易会展位通知》其他收益
1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发放苏州工业园2017年市场拓展展会补贴的通知》(苏园经[2018]36号)
3研发增长企业研发后补助609,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其他收益
3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70,000.0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科计[2014]298号其他收益(递延收益转入)
4科技保险补贴3,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园区科技企业贷款利息、科技保险费和融资担保费补贴的通知》其他收益
5个税手续费返还38,551.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其他收益
合计1,043,479.22--
2017年度
1展会补贴4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2016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市场拓展展会补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其他收益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项目100,000.00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信息化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其他收益
3自主品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500,000.00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苏州市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苏财企[2017]62号)其他收益
4江苏省精密高速凸轮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29,166.67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科技厅“关于下达2014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科计[2014]298号其他收益(递延收益转入)
5PCT专利申请授权奖励项目10,000.00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对2016年度PCT专利奖励资金的通知》(苏知专[2017]67号)其他收益
6个税手续费返还55,607.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其他收益
合计734,7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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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1个税手续费返还20,130.56
营业外收入
合计20,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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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必要的环保备案文件。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根据适用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其运营所需的必要批准、许可或授权,在报告期内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第一部分的全部文件;

2、《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6、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以及出席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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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建设期实施主体
1智能制造系统及高端装备的新建项目46,758万元46,758万元24个月发行人
合计46,758万元46,7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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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四)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根据该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

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与保荐人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要求发行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该等确认函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1、整体经营目标

发行人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力争巩固和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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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基础上,发行人将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发展方向与定位,从智能装备项目开发商转向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平台品牌商,打造面向全球市场的工业4.0云平台,成为世界领先的自动化、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技术咨询、方案制定、设计、制造、验证、交付、生命周期维护等一站式集成应用服务。

2、主要业务经营目标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发行人将进一步扩大智能制造装备、系统的生产能力,紧抓市场发展机遇,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整合营销资源,巩固和开发国内外市场,扩大市场优势,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持续增长;进一步优化发行人产品结构,提升现有产品的性能和档次,扩大高端产品和新产品系列的产能和比重,产品主要技术性能保持国内领先,达到或接近世界领先水平;规范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发行人盈利能力、人均效率和效益保持国内同行领先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2、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情况,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了该等确认函;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检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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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网站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发行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之涉及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机构主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系指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1、2016年10月10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5-0034号),因车间内锁闭安全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瀚川机电罚款5,000元的处罚。

2、2016年10月10日,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公(消)行罚决字[2016]5-0035号),因车间内遮挡消火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瀚川机电罚款5,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瀚川机电上述罚款金额属于该项规定罚款的区间下限,金额相对较小。同时,发行人在上述行政处罚下达后已采取积极整改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按时足额缴纳全部罚款。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已出具证明,确认该等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三)根据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蔡昌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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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

2、发行人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

3、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就发行人上市后的分红政策和分红规划事项,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有关文件原件并制作了影印副本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所律师通过上述查验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规定如下: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股利分配原则:充分注重股东的即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3、股利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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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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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并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该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约定了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制定原则、决策机制、制定周期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原则等条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在所有重大方面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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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上市审核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经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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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的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于 炜

朱军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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