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合规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我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5年3月13日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贺超,男,198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2018年6月获得南开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学位。目前任苏州大学商学院智能会计系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23年12月28日至2025年3月13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包括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我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重大决
策事项发表的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我亲自出席11次董事会并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在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参会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投票情况 | |
反对(票) | 弃权(票) | |||||
贺超 | 11 | 10 | 1 | 0 | 0 | 0 |
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同时,我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在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时,本人对议案所提事项,认为相关资料和文件尚不充分,不具备表决条件,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董事会已采纳。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我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以认真勤勉、恪尽职守的态度履行各自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共召开审计委员会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我均亲自参加,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四)日常职责履行情况
2024年度,我通过参加会议、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规章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等事项,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15天;我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个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准备各项会议
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配合了我的工作,为我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年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复核资产评估机构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4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4年8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认为公司2024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发生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在信息披露、涉诉事项和募集资金账户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表明公司内控体系存在亟待改进的重要缺陷。同时,由于公司战略调整缺乏弹性,
未能根据市场竞争环境及时优化经营策略,导致本年整体经营绩效承压,本年度存货和信用资产减值金额等较高,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引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对此,公司实控人及管理层已进行深刻检讨,目前正全力推动内控体系优化与公司治理提升,以期切实改善经营质量,重塑市场信心。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经事前审核,我认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本人对免职的合理性及依据进行了详细核查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供相应的依据和材料,本人认为本次财务负责人解聘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鄢志成为公司董事会秘书;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补张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增补杭春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认为聘任人员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
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免去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议案》,同意免去张春副总经理职务;2024年12月2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本人对免职的合理性及依据进行了详细核查,本人认为上述免职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除报告中所述4000万募集资金大额存单由于疏忽未第一时间返回专用账户外(已修正),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的情况
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合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2.196万股;
2024年11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同意作废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42.196万股,同意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我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预告和2024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业绩预告和快报的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我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并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由于个人原因,本人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任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贺超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