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解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了 “关于不属于单向履约义务的保证类之类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解释内容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
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解释内容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解释内容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