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688008)_公司公告_澜起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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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起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

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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