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688002)_公司公告_睿创微纳: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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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代码:688002证券简称:睿创微纳公告编号:2023-035
转债代码:118030转债简称:睿创转债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拟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修订并形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俊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0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并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内容

(一)调整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1、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卓越)、A(优秀)、B(良好)、C(待改进)、D(不合格)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S(卓越)A(优秀)B(良好)C(待改进)D(不合格)
个人归属系数1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调整后: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B、C、D六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SAB+BCD
个人归属系数100%85%75%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归属安排

《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草案)》其他内容不变。《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已做出同步修订。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修订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及修订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睿创微纳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与归属安排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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