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605333)_公司公告_沪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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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沪光股份”、“上市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辉

联系方式:010-86451030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林

联系方式:010-86451030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3号文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10万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5.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25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90.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2.91万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0号)的核准,沪光股份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5,776,081股,发行价格为19.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70,3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05.86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194.14万元。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中信建投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上市公司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除已披露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于 2023 年 3 月对沪光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现场检查报告。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

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经核查,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且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沪光股份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5.62万元,与上年相较由盈转亏。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披露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沪光股份未审慎预测年度业绩,未根据规则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成三荣、时任总经理金成成、时任财务总监王建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潘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4.2.2条、第5.1.10条等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事项外,沪光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沪光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中不存在其他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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