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