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605255)_公司公告_天普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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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605255 证券简称:天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准则解释第 16 号中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公司自财政部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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