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605255)_公司公告_天普股份:财通证券关于天普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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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财通证券关于天普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通证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保荐代表人姓名:姜秀华

联系方式:0571-8782833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欣灵

联系方式:0571-87828332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1号”文核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4号”文批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财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财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就2022年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财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财通证券已与天普股份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天普股份保持日常沟通,对天普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2022年,天普股份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公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2年,天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022年,天普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022年,天普股份有效执行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天普股份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障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通证券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财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财通证券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2022年,天普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天普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天普股份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2年,天普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财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2年,天普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务;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对天普股份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财通证券认为天普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天普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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