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提名杨双飞女士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补选公司董事的事项。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董事长提名葛露雪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资格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葛露雪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第ZF10817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8,978,443.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5、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用于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2020 | 9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