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普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1号”《关于核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66元,共计募集资金42,436.3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219.8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216.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到位,已经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2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额1 中高压软管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6,857.8924,216.51
汽车轻量化管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
25,573.6012,000.00合计72,431.4936,216.5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将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17号),截至2020年8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897.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本次置换金额
1 高压软管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351.06 10,351.06
汽车轻量化管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总成生产线建设项目
6,546.78 6,546.78合计16,897.8416,897.84
综上所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6,897.84万元。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16,897.84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897.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17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897.8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817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通证券认为:
本次天普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 __ _ ___ ____
姜秀华 朱欣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0 | 9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