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605228)_公司公告_神通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时间:

神通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3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且已离职、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已被公司裁员、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降职以及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74.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同日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与暂缓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46.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所述,本次共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23.3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5年3月31日总股本为基础且仅考虑前述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将由429,312,739股减少至427,079,739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9,312,739元减少至人民币427,079,73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2025年4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7)、《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情况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788号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5年4月23日起45天内(9:00-11: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74-62590629

5、邮箱:zqb@shentong-china.com

特此公告。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