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连锁(605188)_公司公告_国光连锁: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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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连锁: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分红回报规划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如下:

第一条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第二条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 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发生;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以上所述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第四条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执行。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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