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健麾信息 股票代码:605186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104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记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麾信息”、“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公司股东荐趋投资承诺
荐趋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重庆渤溢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宁波海德拉承诺
宁波海德拉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2,121,580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1,020,000股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唐莉承诺
唐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荐趋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另,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规定》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自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回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可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将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后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
购股票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和②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1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
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3、其他方式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调节利润分配、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主体于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公司承诺
“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戴建伟、孙冬、程刚、邱泓、赵凌、罗建峰、龚卫勇和张君华承诺:
“1、启动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之日起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视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如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10个交易日内连续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除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10%,年度增持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直接与间接取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税后)的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于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30个交易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之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和实际控制人孙冬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我们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立信所、君合律师、申威评估承诺: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其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行前持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及其控制的荐趋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戴建伟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荐趋投资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数量的25%。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前述承诺外,本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办理。”
(二)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东翰宇药业、平盛安康、华盖信诚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减持规定》的前提下,本股东将按照届时市场情况进行减持,且该等减持行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进行。
(2)除前述承诺外,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股东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戴建伟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冬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9年4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211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健麾信息”,证券代码“605186”;其中本次发行的3,4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2月22日起上市交易,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3,600.00万股。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健麾信息
(四)股票代码:6051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6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400.00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3,4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该部分参照《上市公告书》中“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nghai General Healthy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10,2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4、法定代表人:戴建伟
5、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7月1日
6、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0日
7、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104室
8、邮政编码:201203
9、联系电话:021-58380355
10、传真号码:021-58380355
11、互联网地址:http://www.g-healthy.com/
12、电子信箱:stock@g-healthy.com
13、董事会秘书:邱泓
14、主营业务:主要从事为医疗服务和医药流通行业的药品智能化管理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15、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技术、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及配件、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自有设备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现任9名董事,3名监事,7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戴建伟 | 董事长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孙冬 | 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程刚 | 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邱泓 | 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赵凌 | 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PINXIANG YU | 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白云霞 | 独立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程丽 | 独立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周贇 | 独立董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刘羽洋 | 监事会主席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王少登 | 监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陈龙 | 职工监事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戴建伟 | 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程刚 | 常务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邱泓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赵凌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罗建峰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龚卫勇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张君华 | 副总经理 | 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 |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戴建伟 | 董事长、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51.00 | 572.74 | 5.62 |
2 | 程刚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12.00 | 134.76 | 1.32 |
3 | 邱泓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荐趋投资 | 10.00 | 112.30 | 1.10 |
4 | 赵凌 | 董事、副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10.00 | 112.30 | 1.10 |
5 | 罗建峰 | 副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6.00 | 67.38 | 0.66 |
6 | 龚卫勇 | 副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5.00 | 56.15 | 0.55 |
7 | 张君华 | 副总经理 | 荐趋投资 | 5.00 | 56.15 | 0.55 |
8 | 孙冬 | 董事 | 荐趋投资 | 1.00 | 11.23 | 0.11 |
9 | PINXIANG YU | 董事 | 瀚宇药业 | 0.06 | 0.83 | 0.008 |
合计 | - | 1,123.85 | 11.02 |
上海无线电六厂职员、飞利浦第一被动元件有限公司职员、荐趋投资执行董事,现任健麾信息董事。
公司自2014年7月设立至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股本结构 | 发行后股本结构 |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股数 (万股) | 比例(%) | 锁定限制及期限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戴建伟 | 5,711.32 | 55.99 | 5,711.32 | 42.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翰宇药业 | 1,385.36 | 13.58 | 1,385.36 | 1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荐趋投资 | 1,123.50 | 11.01 | 1,123.50 | 8.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平盛安康 | 637.50 | 6.25 | 637.50 | 4.6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华盖信诚 | 563.03 | 5.52 | 563.03 | 4.1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宁波海德拉 | 314.16 | 3.08 | 314.16 | 2.31 | 持有的2,121,580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持有的1,020,000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唐莉 | 261.12 | 2.56 | 261.12 | 1.9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重庆渤溢 | 204.00 | 2.00 | 204.00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小计 | 10,200.00 | 100.00 | 75.00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社会公众股 | - | - | 3,400.00 | 25.00 | - |
小计 | 3,400.00 | 25.00 | - | ||
合计 | 10,200.00 | 100.00 | 13,60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戴建伟 | 57,113,219 | 42.00 |
2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13,853,627 | 10.19 |
3 | 上海荐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235,003 | 8.26 |
4 | 平安鼎创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平盛安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75,000 | 4.69 |
5 | 北京华盖信诚远航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30,347 | 4.14 |
6 | 宁波保税区海德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41,580 | 2.31 |
7 | 唐莉 | 2,611,205 | 1.92 |
8 | 重庆渤溢新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40,019 | 1.50 |
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2,107 | 0.60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429 | 0.00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429 | 0.00 |
合计 | 136,000,000 | 100.0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40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4.20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
四、每股面值:1元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1,04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81,061股,合计82,107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280.00万元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6027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4,758.81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
保荐承销费用 | 2,798.87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900.00 |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 |
律师费用 | 611.2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00.95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 47.75 |
合计 | 4,758.81 |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93号),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9月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790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20年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9-30 | 2019-12-31 | 变动比例 |
流动资产(万元) | 39,849.21 | 35,981.36 | 10.75% |
流动负债(万元) | 8,426.01 | 8,540.90 | -1.35% |
资产合计(万元) | 56,108.22 | 48,240.49 | 16.31% |
负债合计(万元) | 16,061.20 | 13,129.20 | 22.33%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4,123.63 | 28,763.47 | 18.6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3.35 | 2.82 | 18.64%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比例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7,775.92 | 16,822.79 | 5.67% |
营业利润(万元) | 7,554.59 | 5,112.52 | 47.77% |
利润总额(万元) | 7,540.37 | 5,110.59 | 47.5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904.07 | 3,961.45 | 49.0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5,098.82 | 3,588.37 | 42.0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8 | 0.39 | 49.0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0 | 0.35 | 42.0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78% | 17.85% | 5.1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22% | 16.17% | 0.2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813.86 | -1,093.39 | -265.8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8 | -0.11 | -265.89% |
2020年1-9月的期间费用率同比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3、现金流量情况
2020年1-9月,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良好。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13.8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65.89%,主要原因系2020年1-9月支付的2019年度缓交税额减少。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国信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健麾信息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 | 1001745129300066650 |
健麾信息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 121930429010616 |
健麾信息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 | 121930429010218 |
健麾信息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70040122000471988 |
健麾信息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 | 121930429010403 |
健麾信息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 31050174360009605186 |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讯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开户行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国信证券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孙婕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或明细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电话:021-60933128传真:021-60936933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孙婕联系人:陈振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健麾信息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麾信息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健麾信息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