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麾信息(605186)_公司公告_健麾信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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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5186证券简称:健麾信息公告编号:2025-014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3〕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

号),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相应会计处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第17号明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3)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

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解释第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7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

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4年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

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其他说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属于法定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应当遵照执行,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健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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