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成股份(605183)_公司公告_确成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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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9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如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如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他人员(如必要)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资格、获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如涉及需监管机构批准备案的,经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在取得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两日内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

第二十八条 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予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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