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草坪(605099)_公司公告_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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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创草坪: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情况,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评定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永祥 施平 刘绍荣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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