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丰股份(605055)_公司公告_迎丰股份:迎丰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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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8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 目资产负债表
2019年12月31日新收入准则调整影响2020年1月1日
预收款项744,923.67-744,923.67
合同负债659,224.49659,224.49
其他流动负债85,699.1885,699.18

上述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第五条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44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一栏予以披露。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已按上述会计政策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第63项--销售费用”一栏。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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