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迎丰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8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8,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82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5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838.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722.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1 | 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 | 59,000.00 |
2 | 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 5,000.00 |
合 计 | 64,0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1.31亿米高档面料智能化绿色印染项目 | 28,700.00 | 52,754.14 | 28,700.00 |
2 | 创新研发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 4,022.00 | 2,782.05 | 2,782.05 |
合 计 | 32,722.00 | 55,536.19 | 31,482.05 |
资项目的实际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1,482.05万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1,482.05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105号《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迎丰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迎丰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同时,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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