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交易业务,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期货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期货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三)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
(四)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五)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六)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七)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交易业务管理职责。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期货领导小组授权公司董事长为小组负责人,行使期货领导小组最终决策权。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执行批准的期货交易计划;
(三)听取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期货业务部门设在采购部,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负责期货交易、市场信息收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会计核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交易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果及风险防范体系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期货具体业务执行由公司总经理完成,公司总经理作为期货领导小组的日常执行人员,其职责为:
(一)制订、调整期货交易计划、操作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指令;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部门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风险管理员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交易员: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和交易账户的管理,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及时提出有关期货交易业务的建议,由采购部安排指定;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期货交易资料管理,包括期货交易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账单、期货工作汇报等;负责市场信息、行业报告的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
(三)风险管理员:
1、审查并完善期货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化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3、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交易计划和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9、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设在财务部,下设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员,由公司现有财务人员兼职。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期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及客户订单保值交易记录完成保证金收付核对工作,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出纳兼职。
(二)结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及交割的会计结算业务,核查期货交易纪录,通知资金调拨员办理保证金收付款业务, 通知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财务部主管兼职。
(三)会计核算员:负责期货交易和现货结算的相关账务处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如有)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公司财务部安排指定会计人员兼职。
第十四条 期货业务各相关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主要是以现货和期货之间对冲的方式,来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原材料价格变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依据公司从事套期保值的目的,划分业务流程如下:
(一)订单保值是指公司在接受客户的远期订单及报价后,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对应客户订单原材料部分的期货合约,达到防范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的保值方式。
(二)库存保值是指公司对应生产活动中,购入的用于循环流通中的原材料库存,半成品及部分产成品库存,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库存产品原材料部分的期货合约,达到防止存货贬值、锁定加工利润的保值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期货业务部门结合客户订单,公司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以及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交易方案/建仓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期货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价位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用款申请,经期货领导小组及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付资金调拨员办理期货账户入金。会计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账单交由档案管理员建档,通知会计核算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交易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期货交易方案、建仓申请,通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员核查每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授权期货业务部门,结合订单实际生产进度、客户提货速度以及市场风险消除情况,拟定平仓方案,对公司期货账户持仓进行平仓操作。若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应提前对关联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是市场风险,其次是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在于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操作风险在于操作方案不完善,市场方向判断相反,以及具体操作过程可能发生的人为失误等。因此,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对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至关重要。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公司外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方式,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期货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二)密切关注期货市场的价格走势及风险事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三)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相关岗位期货业务知识培训,上至领导决策,下至交易执行、监督,财会结算等各个层面,强调各岗位间的工作衔接,做到环环相扣。
(四)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执行操作。
(五)期货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设置明确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等突发情况时,由交易员向风险管理员发出书面风险预警提示,召集期货领导小组商讨临时应对预案。一旦自动触发设置止损机制,风险管理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部门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条 公司在期货交易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当可用资金总额不足以承受价格日常波动影响或趋近零值时,需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期货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期货领导小组成员、与期货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二条 风险应急处理程序
(一)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市场风险情况及采取何种应急措施或对策。
(二)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进行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通知风险管理员,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应谨慎入市,加强财务控制。用于交易的资金应符合本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转账,不得采用现钞方式。
第三十七条 开展期货业务所需资金(含临时追加保证金)由期货业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提出申请,经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资金调拔。
第三十八条 资金调拨员应根据期货交易业务需求负责资金的统一办理,辅助期货交易和资金交割的通畅运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对存在期货经纪机构账户的资金,要实行逐日盯市制度,每天根据期货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账单,及时核对,及时调整账务,加强监督。
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或公司期货业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等,同时应通报风险管理员。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套期会计处理应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第八章 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 期货业务执行部门应于每月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期货交易业务报告,包括当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浮动盈亏情况等。第四十二条 期货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的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汇报及审批文件等档案由期货业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保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均由当事人负责,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立即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证券事务部门及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执行期货投资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八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