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控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第五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非必要不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配备具备过往交易背景及专业知识储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专业业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六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法务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律风险。
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证券事务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并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完成交易合同文本的签署流程。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及时向证券事务
部门报备,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了解所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按照职责权限审核评估和批准业务交易操作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等,掌握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状况的信息,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优先使用在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代替保证金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如确实需要交易保证金的,财务部门人员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按照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存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处理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机制,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预警。
第三十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
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及其他指令,严禁超限额交易。当单项金融衍生品交易累积亏损金额达到当年已批准的该金融衍生品交易本金的30%时,应立即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慎决策是否进行止损并停止该金融衍生品交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风险事项(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