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1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授予90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17元/股。
独立董事:靳向煜、汪军、朱建林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