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9 证券简称:豪悦护理 公告编号:2021-043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
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理财金额:合计人民币6,9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
1. 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委托理财期限:
1. 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31日
2.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
3.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
理”或“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资金正常周转使用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自有资金的情况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含20.0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和时效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决议自获得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
一、前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1年6月22日,公司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具体赎回情况如下:
序号 | 受托方名称 | 产品名称 | 金额 (万元)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收益率 | 赎回金额(万元) | 实际收益(万元) |
1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00 | 2021.6.22 | 2021.7.27 | 4.4285% | 2,000 | 8.49 |
受托方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金额 (万元) | 预计年化收益率 | 预计收益金额(万元) | 产品期限 | 收益类型 | 结构化安排 | 参考年化收益率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理财产品 | 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00 | - | - | 35天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 | - | 否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理财产品 |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900 | - | - | 91天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 | - | 否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理财产品 |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00 | - | - | 91天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 | - | 否 |
名称 | 浙商金惠周周购35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最低初始 |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募集规模 | 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设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规模上限。 |
存续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可提前终止,可展期。 | |
初始募集期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于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周周一至周三开放,每个开放日可办理份额申购业务以及锁定期满的份额赎回业务。若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当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 委托人每笔资金自参与日(含)(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起需锁定35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35天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在前述对应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以对应开放日为起点继续锁定35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后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以此类推。 举例:若委托人锁定期起始日为2021年5月10日(周一),则锁定满35天后的自然周对日为2021年6月14日(周一)。 (1)若2021年6月14日为开放日,则委托人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1年6月14日起继续锁定35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7月19日(周一)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2)若2021年6月14日恰逢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2021年6月14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即2021年6月15日(周二)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1年6月15日(周二)起继续锁定35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7月20日(周二)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备注:份额锁定期起始日为参与日(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以及单个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具体开放安排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资产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集合计划可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资管合同发生变更、展期、自有资金比例被动超限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并且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仅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不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长开放期,相关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
初始募集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投资范围和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同业存单等。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 |
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可交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交易。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非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均为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非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间利率互换及银行间债券等业务,不投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A-l且主体评级不低于AA,若无债项评级,则仅参照主体评级。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类标的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AA。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项评级为AA+(含)以上,以上评级均不采用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结果。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80-100%; 本集合计划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的合约价值总计不超过本计划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本计划持有的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100%。投资国债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5%。 (3)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管理人发行的金融产品,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资产管理人从事前文已经明确列明的关联交易情形,资产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资产委托人的授权,但该等关联交易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事后应该及时、全面、客观的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披露,若为重大关联交易的,需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则以监管最新规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的实际投向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适合那些期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等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2.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1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设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规模上限。 | |
存续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可提前终止,可展期。 | |
初始募集期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于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周周一至周三开放,每个开放日可办理份额申购业务以及锁定期满的份额赎回业务。若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当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 委托人每笔资金自参与日(含)(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起需锁定91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91天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在前述对应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以对应开放日为起点继续锁定91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后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以此类推。 举例:若委托人于2020年7月8日(周三)参与集合计划,则锁定满91天后的自然周对日为2020年10月7日(周三)。 (1)若2020年10月7日为开放日,则委托人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0年10月7日起继续锁定91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1月6日(周三)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2)若2020年10月7日恰逢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2020年10月7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即2020年10月12日(周一)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0年10月12日(周一)起继续锁定91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1月11日(周一)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备注:份额锁定期起始日为参与日(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以及单个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具体开放安排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资产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集合计划可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资管合同发生变更、展期、自有资金比例被动超限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并且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仅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不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长开放期,相关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
初始募集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投资范围和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 |
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优先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分级基金优先份额、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同业存单等。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 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可交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交易。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非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均为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非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间利率互换及银行间债券等业务,不投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A-l且主体评级不低于AA,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类标的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AA。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项评级为AA+(含)以上,以上评级均不采用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结果。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80-100%; 本集合计划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的合约价值总计不超过本计划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本计划持有的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100%。投资国债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5%。 (3)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若为重大关联交易的,需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的实际投向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 |
特征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适合那些期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等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浙商金惠周周购91天滚动持有第2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设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规模上限。 | |
存续期限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可提前终止,可展期。 | |
初始募集期 |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于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周周一至周三开放,每个开放日可办理份额申购业务以及锁定期满的份额赎回业务。若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当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 委托人每笔资金自参与日(含)(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起需锁定91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91天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在前述对应开放日退出的,则委托人持有的份额需以对应开放日为起点继续锁定91天,委托人可于锁定期满后的自然周对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该日为非开放日,则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以此类推。 举例:若委托人锁定期起始日为2021年5月10日(周一),则锁定满91天后的自然周对日为2021年8月9日(周一)。 (1)若2021年8月9日为开放日,则委托人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1年8月9日起继续锁定91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11月8日(周一)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2)若2021年8月9日恰逢法定节假日、非工作日,则2021年8月9日不开放,且开放期不顺延。委托人可于此后最近一个开放日,即2021年8月10日(周二)申请退出集合计划,若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自2021年8月10日(周二)起继续锁定91天,直至下一个锁定期满的自然周对日2021年11月9日(周二)可申请退出,依次类推。 备注:份额锁定期起始日为参与日(初始募集期认购的为本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及红利再投资参与的为份额参与申请日)。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以及单个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具体开放安排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为准,届时资产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本集合计划可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资管合同发生变更、展期、自有资金比例被动超限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开放期,并且临时开放期内委托人仅可申请退出集合计划,不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或延长开放期,相关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
初始募集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投资范围 | 1、投资范围 |
和比例 |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和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分级公募基金优先份额、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同业存单等。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 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可交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交易。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及非标准化资产。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均为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非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分级基金)、分级公募基金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间利率互换及银行间债券等业务,不投资其他场外证券业务。 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A-l且主体评级不低于AA,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类标的的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AA。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债项评级为AA+(含)以上,以上评级均不采用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结果。 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80-100%; 本集合计划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金融衍生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的合约价值总计不超过本计划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本计划持有的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100%。投资国债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5%。 (3)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本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向委托人充分披露信息,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若为重大关联交易的,需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本集合计划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的实际投向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 |
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低等级风险品种,适合那些期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等级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评级结果。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现金管理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为控制风险,公司选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小,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在现金管理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近期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25,401.86 | 338,614.56 |
负债总额 | 61,544.41 | 59,880.52 |
净资产 | 63,857.45 | 278,734.04 |
2019年1-12月 | 2020年1-12月 | |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 42,782.59 | 82,361.00 |
关合同文件,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该决议自获得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 | 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收回本金 | 实际收益 | 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
1 | 银行理财产品 | 15,000.00 | 15,000.00 | 124.58 | 0.00 |
2 | 银行理财产品 | 15,100.00 | 15,100.00 | 67.81 | 0.00 |
3 | 银行理财产品 | 14,900.00 | 14,900.00 | 211.05 | 0.00 |
4 | 银行理财产品 | 10,000.00 | 10,000.00 | 160.22 | 0.00 |
5 | 银行理财产品 | 15,000.00 | 15,000.00 | 249.33 | 0.00 |
6 | 银行理财产品 | 10,000.00 | 10,000.00 | 73.75 | 0.00 |
7 | 结构性存款 | 9,900.00 | 9,900.00 | 64.55 | 0.00 |
8 | 结构性存款 | 10,100.00 | 10,100.00 | 67.02 | 0.00 |
9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0 | 0 | 0 | 20,000.00 |
10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 | 2,000.00 | 8.49 | 0.00 |
11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 | 0 | 0 | 2,000.00 |
12 | 结构性存款 | 20,000.00 | 0 | 0 | 20,000.00 |
13 | 结构性存款 | 9,900.00 | 0 | 0 | 9,900.00 |
14 | 结构性存款 | 10,100.00 | 0 | 0 | 10,100.00 |
15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0 | 0 | 0 | 20,000.00 |
16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 | 0 | 0 | 2,000.00 |
17 | 银行理财产品 | 2,900.00 | 0 | 0 | 2,900.00 |
18 | 银行理财产品 | 2,000.00 | 0 | 0 | 2,000.00 |
合计 | 190,900.00 | 102,000.00 | 1,026.80 | 88,900.00 | |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 99,000 | ||||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 35.52 | ||||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 1.71 | ||||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 88,900 | ||||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 111,100 | ||||
总理财额度 |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