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提前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五洲特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8日,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资料等方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在内的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并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公司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专户监管协议。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已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4年度,五洲特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行业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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