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