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合兴股份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0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58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151.69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且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拟通过投资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拟投资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四)有效期限
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指定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尽管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地投资,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通过上述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使用需求和现金管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批准程序和审核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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