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依法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2024年度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于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陈伟华,男,195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电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上海电科系统能效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格立特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特别顾问、上海电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9年1月至2025年2月13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同时担任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
会的次数5 5 0 0 否 2注:通讯方式参加视同亲自出席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会议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会议 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2 0 0公司在2024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我对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对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4年度内,公司未发生需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针对关注性的问题听取了公司人员的汇报,对公司所处的电机制造行业现状、政策情况及未来发展给出专业建议。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开展情况、完成情况、主要事项等进行了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督促审计师按时完成。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业协会、到公司考察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行业市场变化,全面了解公
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运用本人的行业专业知识,积极与管理层沟通交流建言献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履职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正常经营需要,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其形成依赖。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具体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成本加合理的适当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未超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
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无董事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核查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和2023年度执行情况,认为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无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以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各项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本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仍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加强同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证本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为本公司董事会决策
提供参考建议,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之下,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股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