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603986)_公司公告_兆易创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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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8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工作,以持续提升公司ESG表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SG工作指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公司的运营管理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探讨可持续发展所带来之风险和机遇,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

并提出相应建议,听取ESG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汇报;

(五) 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3.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4.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6. 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报告。

(二)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

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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