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在本细则中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
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
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