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以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五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监事会会议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
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