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4年5月14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4年5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4.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第一项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25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0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行权等致使公司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7月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9.18元/股。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派息: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59.18-0.34=58.84元/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本次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